李某某与中国人民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9-22阅读量:(1376)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新商初字第0036号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徐继刚,江苏尚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苍梧路**号。

负责人朱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某某。

第三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南辰乡某某村***号。

第三人袁某某。

第三人刘某某、袁某某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连云港分公司)、第三人刘某某、第三人袁某某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永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徐继刚、被告人保连云港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2012年6月3日,原告为其所有的苏G×××××/GT***号重型半挂货车在被告处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等险种,保险期间自2012年6月3日零时起至2013年6月3日止。2012年7月22日21时许,赵某甲驾驶该车在204国道新浦区浦南镇富安桥上与第三人之子刘某甲发生交通事故致刘某甲死亡,该事故经新浦区人民法院(2012)新民初字第2025号民事判决确认原告需赔偿第三人172692.28元,原告已经垫付23440元,发生施救费8600元,上述款项均在被告保险合同约定赔偿之内。但被告不愿按约承担赔偿责任。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第三人支付保险金172692.28元、向原告支付赔偿金31590元,合计204732.2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人保连云港分公司辩称,1、原告诉求有误,23440元应该是商业险范围内,按照侵权案判决是同等责任50%计算,再扣加载10%免赔率,应该是10548元,根据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一审的诉讼费7050元我公司不承担。原告主张的施救费8600元过高,开票时间与交通事故发生时间不符,施救单位与事故发生就近地点也不符。该施救费应首先扣除对方交强险2000元,在按照同等责任50%计算,再加扣5%超载免赔率。请求法庭核实实际发生费用进行计算。2、189082.28元应扣10%的超载免赔率。

第三人刘某某、袁某某述称,原告应支付判决确定的189082.2元,扣除原告已付的23440元,原告还欠165642.28元及诉讼费7050元未付,要求被告保险公司直接支付给第三人刘某某、袁某某172692.28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1日,原告李某某为其所有的苏G×××××号重型半挂货车在被告处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机动车损失险、不计免赔等商业险,保险期间自2012年6月3日16时起至2013年6月3日16时止。为苏G×××××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机动车损失险、不计免赔等商业险,保险期间自2012年6月6日11时起至2013年6月6日11时止。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五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告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第七条第(十四)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八条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下列方式免赔:…。(四)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5%;……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四条保险责任约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或操作人员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某某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第七条第(七)仲裁或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保险不负责承担。第九条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下列免赔率免赔:…….(二)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10%;………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约定在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而增加的免赔率情况下,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另,被告提供的机动车保险报案记录(代抄单)的特别约定,该车如发生赔款,汇至连云港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帐户。原告对该特别约定无异议。

2012年7月22日21时许,受害人刘某甲驾驶苏G×××××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204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浦南富安桥上时摔倒,身体被同方向行驶的赵某甲驾驶的苏G×××××/GT***挂号重型半挂货车右侧轮胎碾压,刘某甲当场死亡。经进一步调查,能够证实的情况:1、刘某甲持C1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苏G×××××号普通二轮摩托车;2、刘某甲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3、刘某甲驾驶苏G×××××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事故时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4、苏G×××××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的状态为强制注销;5、经鉴定,苏G×××××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制动、灯光不合格;6、经鉴定,苏G×××××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右侧痕迹与事故地点石台相应痕迹吻合;7、赵某甲驾驶苏G×××××/苏G×××××挂号重型半挂货车发生交通事故时载物超载;8、经鉴定,苏G×××××/苏G×××××挂号重型半挂货车制动不合格;9、经鉴定,苏G×××××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与苏G×××××/苏G×××××挂号重型半挂货车未见明显接触痕迹。事故发生后,原告李某某支付赔偿款项23440元。原告在该事故为苏G×××××/苏G×××××挂支付施救费8600元。

2012年9月5日,原告刘某某、袁某某(死者刘某甲的父母)以李某某、赵某甲、中国人民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为被告,向新浦区法院提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经新浦区人民法院判决(2012新民初字第202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李某某应赔偿原告189082.28元,扣除李某某已支付的23440元,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某某、袁某某165642.28元。被告中国人民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某某、贺某某220000元。同时李某某负担该案的诉讼费用7050元。判决生效后,李某某尚未向原告刘某某、袁某某165642.28元、该案的诉讼费用7050元,合计172692.28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第三人陈述及提供的保险单及保险条款、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2012)新民初字第2025号民事判决书、施救费票据、机动车保险报案记录(代抄单)等证据材料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间的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应当按照保险合同全面履行义务。关于原告主张的第三者死者刘某甲的赔偿金189082.28元,虽然原告车辆投保了不计免赔,但根据不计免赔率条款规定,因原告车辆违反安全规定超载增加的10%的免赔率不在免赔范围内,因此应扣除10%的免赔率后为170174.052元,由被告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负担,同时因原告尚有172692.28元未赔偿第三人,且原告同意将该170174.052元由被告保险公司直接给付第三人刘某某、袁某某。关于原告主张的施救费8600元,本院认为,该费用系因本案苏G×××××/苏G×××××挂号重型半挂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而产生的客观必要费用,扣除对方交强险2000元后,扣除因原告车辆违反安全规定超载增加的5%的免赔率后为6270元,由被告在机动车损失保险范围内负担,且根据特别约定该款由被告汇至连云港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帐户。关于原告主张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的诉讼费7050元,因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因诉讼产生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该约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故本院对原告的该诉讼请求依法不予以支持。综上,被告共应赔偿原告176444.05元,其中170174.052元由被告直接给付第三人刘某某、袁某某;其中6270元由被告汇至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帐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某保险金176444.05元,其中170174.052元由被告直接给付第三人刘某某、袁某某;其中6270元由被告汇至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帐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70元(原告已预交),其中原告负担610元,被告负担3760元,被告给付部分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37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

代理审判员 刘永红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媛媛

其他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