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姚某某、白银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9-22阅读量:(1324)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白民三初字第146号

原告高某某。

委托代理人高某存,系高某某之父。

被告李某某。

被告姚某某。

被告白银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白银市白银区北京路***号***区。

法定代表人路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洛,系甘肃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姚某某、白银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魏才宝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某存,被告姚某某、白银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某某诉称,被告白银某某建筑公司承包白银某某石化装备有限公司工程,被告白银某某建筑公司现场负责人李某某、姚某某使用原告的挖掘机进行运土及推土工作,待原告的工作完成后,被告李某某、姚某某因使用费向原告出具了两份条据。现原告向三被告索要装载机使用费,但三被告不予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支付装载机租赁使用费32400元,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承担。

被告姚某某辩称,装载机司机是李某某找来的,具体情况我不清楚。

被告白银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没有雇佣过原告,李某某和姚某某均不是我公司的员工,原告主张的租用费应由李某某和姚某某承担。

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某某、姚某某于2014年11月3日向原告出具证明一份,该证明载明“装载机护坡外运土及厂内推土用时11月30日—2日,共计用时18小时,合计18小时。18×240=4320元,共计肆仟叁佰贰拾元正,2014年11月3日,加油扣除:1170元,李某某、姚某某”。2014年11月24日,被告李某某、姚某某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今欠高城满装机费用共计117小时×250元=29250元,合计贰万玖仟贰佰伍拾元正。2014年11月24日〈今欠人:李某某〉姚某某。”。另查明,被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李某某、冯记明签订护坡工程、场地整理遗留合同。2014年12月25日,被告白银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李某某、冯记明签订白银高科技园某某石化公司护坡工程及其他零星工程结算单,双方对所签订工程已结算清楚。原告认为三被告应支付其装载机租赁费,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支付租赁费32400元,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原告向法庭提交被告李某某、姚某某2014年11月3日出具的证明和2014年11月24日的欠条各一份,证明尚欠原告装载机费用为34200元,被告姚某某认可签字为本人签名,但其认为该证明仅是双方欠款的依据,该证明的款项包含于2014年11月24日的欠条中,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故对该辩称意见,不予采信。被告李某某、姚某某2014年11月3日出具的证明和2014年11月24日的欠条各一份,应系其证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认定。被告白银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法庭提交的白银高科技园某某石化公司护坡工程及其他零星工程结算单中明确载明该公司与承包方李某某、冯记明结算完毕,且白银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认为被告李某某、姚某某不是其公司员工,亦未雇佣原告的机械进行施工,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李某某、姚某某是被告白银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现场负责人,故对被告白银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应承担责任的辩称意见,予以支持。综上,被告李某某、姚某某应支付原告装载机使用费342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姚某某支付原告高某某装载机使用费342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白银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5元,由被告李某某、姚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魏才宝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胡国琴

 

合同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