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理|试用期“录用条件”如何界定?

发表于:2016-09-19阅读量:(2459)

实践中很多企业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规定认识不清,无法熟练运用,容易在操作过错中出现失误,合同解除行为可能被认定违法,从而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利后果,如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本文通过解读什么叫作录用条件,如何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实际工作中如何操作应用,应当注意事项等相关问题,为企业理清思路,引导企业正确适用相关法律。

一、“录用条件”的含义:

录用条件作为试用期考核的主要依据,与具体岗位密切相关,岗位的变化必然是录用条件有所差异。制定具体职位的录用条件也应当因人而异,由于每一个人的情况及条件均不相同,劳动关系的确定本身就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一致的结果,不同的应聘者不同的待遇,当然可以制定不同的录用条件。

二、适用条件:

企业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用人单位须存在具体、合理的录用条件,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对员工所承担的具体岗位事先有设定明确的录用条件,且该录用条件为员工所知悉。

2、用人单位可以用具体的考核制度和留存的考核结果等作为载体资料,来证明员工不符合约定的录用条件。

3、用人单位必须将具体的解除理由和事实向员工说明并送达给员工,通常表现为要有书面的解除通知到员工。

4、用人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必须是在试用期内,超过试用期则不能以此为由予以解除。

三、注意事项:

企业防范劳动用工法律风险可以说是管理问题的转化,最终呈现的是法律问题,但本质上是一个管理问题,因此,完全可以通过管理手段来解决劳动用工法律问题,本案例中反映的问题一样可以在管理上加以解决和防范。

1、企业应对每个具体的岗位设定明确的录用条件,录用条件可以是身体条件,技术能力,工作态度等各方面内容,但要注意如不能将法律禁止的就业歧视等内容作为录用条件,如录用条件设定不能构成就业歧视。

2、录用条件应当明确具体。除一般性要求外,更重要的是体现每个岗位或职位的特殊要求,如岗位所需要的相应资格证书、职称、技能、语言要求等。

3、对试用员工要建立起完善的考评作业体系,对试用期员工的各项表现要有考核的过程和结果记录,否则无法与录用条件进行参照对比,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就无从谈起。

4、尤其注意作业程序中不能有瑕疵,如履行公示、告知、送达等程序。比如让劳动者知道企业的录用条件,企业可以要求劳动者在录用条件的相关文件上签字确认等,否则因为解聘程序中存有瑕疵而仍然会被认定为非法解除。

四、“不符合录用条件”和“不能胜任工作”的区别

以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为依据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通知中应将解除依据正确描述为“不符合录用条件”,避免错误描述为“不能胜任工作”。因为“不符合录用条件”与“不能胜任工作”虽都是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但其适用条件及法律后果完全不同,二者混淆,错误适用,可能造成企业损失,导致企业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不符合录用条件”和“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区别如下:

(1)适用范围不同: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作为解除依据的,仅适用于试用期间;“以不能胜任工作”作为解除条件的适用于整个劳动合同存续期间;

(2)解除程序不同: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无需提前通知;以“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的,在程序上,企业在员工第一次出现“不能胜任工作”后,应采取调岗或培训方式解决,而不能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只有在调岗或培训之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3)法律后果不同: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合同的,企业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合同的,企业需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额外向员工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企业在运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条款解雇劳动者时,存在许多法律风险,但是全面了解该项法律规定,更有利于企业保护自己的权益,能够更好地预防并降低辞退成本。

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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