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某某与闫某甲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9-18阅读量:(1870)

甘肃省某某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嘉城民一初字第590号

原告闫某某。

委托代理人侯平,甘肃永千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某甲(曾用名闫某乙)。

原告闫某某诉被告闫某甲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丁玺玉独任审判,于2014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侯平,被告闫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闫某某诉称:2013年10月23日,原告到被告的铁器加工厂内花费1800元购买铁炕一个。因与被告提供的安装工协商不妥,便自行找熟悉的人免费进行了安装。2013年11月22日,原告购买使用的铁炕突然发生炸裂,造成原告受伤,屋内财产受损。同日,原告入住某某市某某医院接受治疗。经某某市某某医院诊断为:第2腰椎椎体压缩性骨折、右踝软组织损伤。2013年12月9日,原告出院。2013年12月3日,被告对原告购买的铁炕进行了维修,但对原告的其他损失的赔偿未能达成协议。原告认为,首先,被告生产的的暖气铁炕存在缺陷。被告无生产资质、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其生产的暖气铁炕属于无证生产加工的产品,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其次,被告生产的暖气铁炕存在生产性缺陷,暖气铁炕用钢板焊接而成,内部充有高温热水,如果没有合理的设计,会导致暖气铁炕内的水蒸汽形成高压,被告生产产品时,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来排除这种危险导致事故的发生。第三,被告生产的暖气铁炕存在警示性缺陷,未履行告知义务。第四,暖气铁炕炸裂导致原告身体受伤、财产受损。第五,原告对损害发生的后果没有过错。据此,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7213.03元、误工费23054元、护理费1430.2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80元、营养费680元、交通费270元、残疾赔偿金3793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家庭财产损失2654元。以上共计76911.24元,另外,鉴定费2700应由被告承担.

被告闫某甲辩称:被告于四年前注册成立了某某市桂苑电焊部。被告从事暖气土炕的加工也有四年了。2013年9月9日,原告到被告注册的桂苑电焊部定购暖气土炕,经双方协商,价格为1800元。2013年9月15日,被告通知原告取货,同时,被告将注意事项进行了告知,并将安装人员的电话告诉了原告。安装费由原告与安装人员自行协商,不包含在土炕的价格内。对安装事宜,被告一再交代,若原告与安装人员就安装事宜协商不成,就立即告诉被告,由被告指导安装,土暖气款原告已交清。2013年12月2日,原告妻子到被告处说火炕爆炸了,被告第一时间赶到原告家,发现火炕爆炸的原因是安装错误导致的,被告要求安装工出面解决这个问题,但原告不同意。后原告妻子要求被告重新安装一个不带暖气的铁炕,被告便免费安装了。被告认为,导致原告家中暖气土炕发生爆炸的原因是安装错误,并非产品质量的问题,被告生产出来的产品没有质量检测部门的批准,没有产品合格证,存在过错,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但不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原告闫某某等三人到被告闫某甲处购买土暖气铁炕一台,双方协商价格为每台1800元,不包括安装费。被告不负责铁炕的安装,原告可以让被告提供的安装工安装,也可以自行安装。原告找来他人免费为自己家中安装了铁炕。2013年11月22日,原告购买的铁炕突然发生爆炸,致使原告受伤,家中财产造成损失。原告经某某市某某医院诊断为:第2腰椎椎体压缩性骨折、第2腰椎椎板骨折、右踝部皮肤擦伤等。原告住院治疗17天。后原告的妻子要求被告重新安装铁炕,被告便安装了一台不带暖气的铁炕。原告申请对损伤部位进行鉴定,经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委托甘肃法医学会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原告闫某某所受损伤属十级伤残。在诉讼中,原告表示放弃对安装人员主张其损失。

另查,2014年2月17日,被告闫某甲在某某市文殊镇注册某某市桂苑电焊部,组成形式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电气焊修理、电动车维修;棋牌服务。

关于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经庭审核实:1、医疗费7213.03元。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因原告提交诊断证明、住院病历、住院费用核算单及新农合报销凭据,已证实原告扣除新农合报销2520元后,实际支出住院、门诊医疗费为7213.03元,故予以支持。2、原告主张误工费23054元、护理费1430.2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80元、营养费680元、交通费27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被告对以上赔偿项目及数额均没有意义,予以支持。3、残疾赔偿金37930元。被告认为鉴定中心应当对原告的活体进行检查,且被告没有参与整个鉴定的过程,所以,鉴定结论不予认可。因鉴定结论书中在分析说明中已经有活体检查的表述,且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及鉴定过程均符合相关规定,故鉴定结论予以确认,结合原告所受损伤属十级伤残,原告的残疾赔偿金应为37930元(甘肃省2014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965元×20年×10%=37930元)。4、家庭财产损失2654元。被告认为原告家中有些门窗是没必要更换的,不予认可。因本院从保险公司调取现场照片可以看到原告家中门窗损害较为严重,且原告共产生损失5400元,保险公司理赔2746元,现就剩余2654元进行主张,符合客观实际,予以支持。

以上事实,有住院病历、诊断证明、鉴定意见书、现场照片、材料清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原告生产民用暖气装置,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没有产品合格证、没有安装示意图、没有警示标志,故根据法律规定属于缺陷产品。被告生产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原告人身及财产受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暖气装置的安装错误也是造成产品爆炸的直接原因,因原告放弃对安装人员主张其损失,综上,被告应当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70%的责任。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闫某甲赔偿原告闫某某医疗费7213.03元、误工费23054元、护理费1430.2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80元、营养费680元、交通费270元、残疾赔偿金3793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财产损失2654元,以上共计76911.24元的70%,即5383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付。

如果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890元,减半收取445元,由被告承担311.5元,由原告承担133.5元;鉴定费2700元,由被告承担1890元,原告承担8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丁玺玉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丹丹

产品责任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