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9-18阅读量:(1022)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嘉城民一初字第224号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郑小娟,嘉峪关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彭艳,嘉峪关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戴吉爱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郑小娟、被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彭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10月18日,被告陈某要改造自己经营的招待所,由原告帮忙采购所需材料。因被告陈某资金不足,原告为被告垫付30000元采购款,后被告于2009年10月18日写下欠条一张。据此,请求判令被告陈某偿还原告30000元欠款,承担从2009年10月18日至2013年7月12日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被告陈某辩称,原告所持欠条是2009年10月19日凌晨2时许,原告酒后对其殴打并强迫其书写的,系无效的民事行为;原告不能提供垫付采购款的证据,并未垫付资金,被告也不存在资金不足的问题,其经营的招待所于2009年8月27日已装修完毕;且原告未在两年内主张其权利,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18日,被告陈某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刘某某叁万元整,改造招待所。

被告认为该欠条系受到原告协迫所签,提交接处警登记表、受伤照片、诊断证明等证据。原告对此不认可。本院审理期间,依被告申请,前往报案派出所调取相关材料,未查找到该案材料。被告提交其自行记录的帐本,欲证明原告没有垫付改造招待所的费用。原告对此亦不认可。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交的欠条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欠款事实有被告书写的欠条为证。被告提交受伤及接处警登记表等证据,均系单方证据,不能证明出具欠条系受到原告协迫。被告提交的帐本,亦不能证明原告未垫资的事实。被告关于本案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原、被告未约定还款期限,诉讼时效应从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被告不能提交证据证实原告在此期间主张过权利,故本案诉讼时效应从原告起诉之日起计算,原告的主张未超过诉讼时效。关于原告主张利息的诉请,因该欠款未约定还款利息,故原告主张欠款期间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支付原告刘某某欠款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0元由被告陈某承担。原告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予退还,被告陈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径付原告137.50元。

如果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戴吉爱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程 超

民间借贷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