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某丙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9-18阅读量:(4714)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浙丽刑初字第14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雷某丙。因本案于2013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和县看守所。

辩护人邹维菊,浙江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以丽检公一刑诉(2014)10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丙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丽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银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丙及本院通过丽水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定的辩护人邹维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丽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雷某丙与被害人蓝某戊系夫妻关系,蓝某戊患有严重的肝硬化。2013年12月12日11时许,雷某丙与蓝某戊在云和县白龙山街道隔溪寮村xx号的出租房内,因蓝某戊要喝酒,雷某丙反对,二人发生争吵。雷某丙产生教训蓝某戊的想法,遂殴打了蓝某戊。在殴打的过程中,雷某丙用手用力推蓝某戊的胸部,致其倒地,后脑撞击地面,又上前用手按住其头部用力往地上撞击,致其头部流血昏迷。之后,雷某丙将蓝某戊抱至铁质小床上,任其不管。直至当晚22时许,雷某丙发现蓝某戊身体冰凉,才通知亲属,其亲属到现场后拨打了110报警和120急救电话。蓝某戊经云和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经鉴定,蓝某戊系严重颅脑损伤死亡,肝硬化引起凝血功能障碍对死亡起促进作用。

公诉机关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证明、急诊室救护车出诊登记簿、到案经过等;证人蓝某甲、张某、涂某等的证言;被告人雷某丙的供述和辩解;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物证检验报告、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法医物证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雷某丙因家庭琐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雷某丙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认为本案系家庭琐事引发,被告人雷某丙系间接故意杀人,主观恶性较小,且认罪态度好,被害人子女已谅解其罪行,请求对被告人雷某丙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雷某丙与被害人蓝某戊系夫妻关系。2013年12月12日11时许,因蓝某戊要喝酒,雷某丙反对,二人在租住的云和县白龙山街道隔溪寮村xx号出租房内发生争吵并扭打。雷某丙用双手猛推蓝某戊胸部,导致蓝某戊直接仰面倒在地上,后脑撞击地面并出血。蓝某戊继续与雷某丙争吵,雷某丙即上前用手按住蓝某戊头部用力撞击地面。尔后,雷某丙发现蓝某戊头部流血并昏迷,遂将蓝某戊抱至房间放置在铁质小床上十余小时。当晚22时许,雷某丙发现蓝某戊身体冰凉后通知其亲属到场,由其亲属拨打了110报警和120急救电话,将蓝某戊送往医院抢救。蓝某戊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蓝某戊患有严重的肝硬化,系严重颅脑损伤死亡,肝硬化引起凝血功能障碍对死亡起促进作用。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1.云和县公安局110接警记录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云和县公安局于2013年12月12日23时14分许接到群众报案称一妇女可能因饮酒过量,导致昏迷及蓝某甲对其妹妹蓝某戊的死因有异议并报案的事实。

2.扣押物品及生物样本采集过程、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及相关照片8张,证实云和县公安局侦查人员于2013年12月17日从雷某丙处扣押2只手机,并取得其十指指纹及掌纹、采集雷某丙血样进行编号保存及被扣押手机发还情况。

3.手机移动通信客户详单,证实2013年12月12日,被告人雷某丙号码为159××××3675的手机于15时28分与其女儿雷某乙,15时38分与其妹妹雷某甲等的通话情况。

4.云和县人民医院急诊室救护车出诊登记簿、蓝某戊门诊病历等,证实云和县人民医院于2013年12月12日22时20分许接到方某(雷某丙姐夫)电话呼叫急诊及蓝某戊在云和县人民医院的抢救情况。

(二)证人证言

1.证人蓝某甲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13日中午,其在医院看到其妹蓝某戊左下巴处和左边眼眶处有淤青,后脑勺有少量血流出来,指甲上还有血迹。其外甥女雷某乙说蓝某戊脖子上和手上都是血,是被她父亲雷某丙擦干净的。其发现蓝某戊房间地上、被子上、床头铁杆上有血迹和血块。另证实雷某丙、蓝某戊两夫妻经常吵架,有时甚至打架。

2.证人雷某甲、方某的证言,分别证实2013年12月12日22时许,其哥哥雷某丙来电话称蓝某戊躺在床上,人已冰冷。其到雷某丙家时听雷某丙说蓝某戊可能已死了,方某就打了110和120电话。随后蓝某戊被送往医院抢救,于13日20时许死亡。另证实雷某丙和蓝某戊经常吵架,蓝某戊经常酗酒,也不怎么管小孩。蓝某戊患有肝硬化,曾喝农药送医院抢救过。

3.证人雷某乙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12日傍晚,其父亲雷某丙打电话说其母亲蓝金某摔倒在地上,让其回来看一下,其以为没事的就没回去。第二天到医院时,其母亲已经昏迷,手上有血迹。另证实其母亲喜欢喝酒,肝不好,醉酒后会骂人,也经常摔倒。其父亲有××,父母虽经常吵架,但关系还算好。

4.证人蓝某乙、蓝某丙、吴某的证言,分别证实其于2013年12月13日赶到医院看见其妹蓝某戊后脑很肿并出血,下巴处有皮擦破的痕迹、右眼下边是乌青的,手背上有血迹等。听雷某丙说蓝某戊喝酒后摔倒。另证实雷某丙、蓝某戊两夫妻经常吵架,还会打架,平时两人都会喝点酒。

5.证人宋某甲、刘某甲的证言,分别证实2013年12月12日上午,蓝某戊到其店买过一瓶三两半酒及雷某丙也时常到其店内购买映天红三两半药酒。

6.证人宋某乙、刘某乙的证言,分别证实2013年12月12日23时许看见蓝某戊躺在屋内床上,后由救护车接走。

7.证人张某、涂某的证言,分别证实2013年12月12日上午10时许,其看见雷某丙、蓝某戊在出租房门口洗猪头。

8.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12日深夜,其接到110报警后赶到现场,看见蓝某戊躺在小床上。

9.证人洪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12日深夜其接120指令称隔溪寮有个女的喝酒喝的快不行了,遂出急诊。其到现场看见女子躺在靠近门口的一张床上,经检查,还有心跳和呼吸,即送医院急救。该女子的丈夫称该女子曾被他打过两个巴掌,该女子系自己喝醉酒摔倒。其发现该女子下颚部有淤青。

10.证人叶某、蓝某丁的证言,分别证实蓝某戊到医院已经深度昏迷,下颚、两手臂有瘀斑,体表未发现破损。做ct发现蓝某戊有颅内出血迹象。

11.证人胡某、刘某丙的证言,证实雷某丙每月工资有3500-4000元,2013年12月3日之后就没来上班。

12.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蓝某戊平时以打零工为主,有时一个月都不怎么上班。

(三)鉴定意见

1.云公物(尸)鉴字(2013)19号物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及解剖录像视频、说明,证实①根据尸检,死者左顶部、枕部可见两处类圆形头皮下血肿,血肿间分界明显,局部可见少许表皮剥脱,左顶部血肿中央可见裂创,创腔内可见间桥组织,分析认为符合具有一定面积钝性物体碰撞或打击形成;②死者左颞顶部头皮下出血,未见明显表皮剥脱及裂创,右侧颞肌广泛出血,颅骨未见明显骨折,分析认为徒手打击可以形成;③死者下颌部皮下出血,局部见挫擦伤,分析认为磕碰可以形成;④死者右第3、4、5肋前肋骨折,骨折端见少量出血,局部可见少许皮下出血,体表未见明显损伤,结合抢救过程情况,分析认为符合医学诊疗过程中心肺复苏按压形成。结论为蓝某戊符合外伤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肝硬化引起凝血功能障碍对死亡起促进作用。

2.丽公物鉴(dna)字(2014)7号法医物证鉴定书,证实①送检的蓝某戊的外阴擦拭转移棉签中检出人精斑,支持为雷某丙所留。②蓝某戊左手指甲、现场带血上衣血迹、现场小木凳血迹、现场木床床单西侧血迹、现场木床床单东侧血迹、现场布帘背面侧边血迹的擦拭拭子支持为蓝某戊所留。③其他检材中均未检出dna基因分型或者无法分析比对。

3.温医大司鉴中心(2013)病鉴字第89号法医病理鉴定,对死者蓝某戊的内脏器官进行法医病理检验,分析认为蓝某戊严重颅脑损伤、多发性出血为主要死因,肝硬化引起凝血功能障碍为辅助死因,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4.温医大司鉴中心(2013)毒检字第11号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检验时间:2013年12月20日),证实从送检的检材死者蓝某戊的血液中未检出乙醇。

5.丽公物鉴(化)字(2013)393号物证检验报告及尸体检验照片,证实在送检死者蓝某戊肝组织、胃内容检材中未检出甲胺磷、乐果、敌敌畏等有毒成分。

(四)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云公刑堪(2013)294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图、照片、补充说明及照片、录像视频和说明,证实经侦查人员现场勘验,中心现场位于云和县白龙山街道隔溪寮村xx号一楼西面房间,在铁质小床西侧床头床单中间有一处血泊,大小为30×20cm;小床西侧床头床杆内侧有血迹,床杆正对西面墙上同样高度有10滴血迹;小床北沿正对西墙上有3个洞;小床东侧床尾有一处血迹,呈分散状;小床东北角一只小木凳上有血迹;小床东面靠东墙的电脑桌上有一条布帘,布帘上有血迹,电脑桌西南角地面一个白色塑料桶内有一件带血上衣。房间内方桌与木床之间地面有一块30×20cm规格的血迹,小床背面方桌东面地面有5滴点状血迹。并从现场提取小木凳一只、塑料桶一只、现场铁钉1枚、小床床单一条、点状血迹、破碎的玻璃杯、黑色凉鞋1只等物。

(五)被告人雷某丙供述及辩解,证实2013年12月12日中午,其在家看见被害人蓝某戊喝酒,为了制止蓝某戊喝酒,两人发生争吵并产生肢体冲突,其用双手猛推蓝某戊胸部,导致蓝某戊直接仰面倒在地上,蓝某戊坐起来后双手摸后脑,其看见蓝某戊手上都是血。蓝某戊当时说要毒死孩子,不让其好过,其心里就更加气愤,遂上前用右手按住蓝某戊的脸,用力往地上撞,蓝某戊就昏了过去,当时因为在气头上,所以没有考虑后果。约10分钟后,其见蓝某戊还昏迷,就把蓝某戊抱到床上用毯子盖住。直到晚上10点发现蓝某戊呼吸很微弱才找人将蓝某戊送到医院。12日下午,其还曾打电话给其妹妹雷某甲诉苦。因为蓝某戊喝酒和其有××的原因两人经常会争吵、打架。争吵的时候,蓝某戊多次说过要弄死小孩及蓝某戊患肝硬化和曾喝过农药自杀等。

另有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雷某丙的归案及基本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内容客观、形式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应当作为本案定案依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丙因家庭琐事采用暴力手段伤害他人,明知其伤害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而放任该死亡结果的发生,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本案由婚姻家庭矛盾引发,被告人雷某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雷某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胡志军

审 判 员 金建荣

审 判 员 傅 皖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李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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