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表于:2016-09-14阅读量:(978)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武民初字第22号

原告田某某,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

委托代理人董军翔,陇南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督,陇南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女,汉族,生于19**年*月*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马 鹏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胡晗君

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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