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罗某某、张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9-14阅读量:(1156)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4)嘉城刑初字第120号

公诉机关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

委托代理人冯效义,嘉峪关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3月11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雄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峪关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3月11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雄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峪关市看守所。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嘉城检公诉刑诉(2014)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以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徐磊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冯效义,被告人罗某某、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酒后在嘉峪关市福民街区某理发店门前,因琐事与王某、邓某某发生争执,后被告人罗某某、张某某对王某、邓某某拳打脚踢,致王某头部左颞枕部急性硬膜外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颅骨骨折、面颅骨折、颌面部挫裂伤;邓某某右膝皮肤挫伤,经鉴定王某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邓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被告人罗某某、张某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造成如下经济损失:医药费29033.35元、营养费2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护理费8000元、误工费19003.59元、鉴定费1700元,共计60936.94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王某的陈述笔录,证明案发当晚,其看到罗某某和邓某某在争吵、撕扯,过去拉着邓某某离开时,被罗某某在头后面打了一下倒在地上,后罗某某骑在其身上用拳头打他的头,张某某过来踹了邓某某一脚,又用脚踹他的头。

2、证人邓某某的证言笔录,证明案发当晚,罗某某在其后背拍了一把,又在其身上捣了一拳,王某从商店出来后,罗某某又把王某按倒在地,用拳头打王某的头,之后张某某过来踹了其一脚,后二人就用脚踢王某的头。

3、证人康某某、张某某的证言笔录,证明案发当晚,被告人罗某某、张某某与其喝了酒。

4、证人陈某的证言笔录,证明其听到楼下有人喊救命,向楼下看时,看见邓某某喊着说她老公让人打了,之后和袁某某、朱某某下楼看到有两个小伙在用脚踢地上的人,后三人在福民街巷子将罗某某抓获交于警察的经过。

5、证人朱某某、袁某某的证言笔录,证明其听到邓某某喊救命,就和陈某下楼看到罗某某撕扯邓某某,旁边有个瘦小伙,二人看到他们后分头逃跑,后将罗某某抓获交于警察的经过。

6、现场勘验笔录、平面示意图、照片及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明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及提取血迹情况。

7、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罗某某、张某某均指认王某、邓某某即是被其二人打伤的人,并对作案地点进行了辩认;邓某某指认被告人罗某某、张某某系将其和王某打伤的男子;陈某、袁某某均指认被告人罗某某系被其抓获的男子。

8、嘉峪关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证实王某系左颞枕部急性硬膜外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颅骨骨折、面颅骨折、颌面部挫裂伤;邓某某系右膝皮肤挫伤。

9、嘉峪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明王某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邓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10、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鉴定费票据等证据,证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的诉讼主张。

11、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笔录,证明案发当晚,其在绿化市场马路边看到邓某某像一个朋友,就过去拍了她一下,发现认错人了。后来王某过来将其捣了一拳,两人遂厮打在一起,张某某过来后,将王某推倒在地,两人用脚使劲踢王某的脸部。

1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笔录,证明案发当晚,其看到罗某某骑在王某的身上用拳头使劲打,邓某某在拉罗某某,两人起来后,其到跟前劝架,王某将自己推了一下,一气之下就把王某绊倒在地,骑在身上用拳头打王某。之后看到罗某某又用脚使劲王某头部。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某、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关于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鉴定费、营养费的诉请成立,予以支持;误工费,证据不足,本院参照甘肃省批发和零售业平均工资标准酌定给付;后续治疗费,待实际产生后可另行主张;残疾赔偿金,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不予支持;交通费,无证据证实,不予支持。鉴于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张某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具有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根据被告人罗某某、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1日起至2019年9月10日止。)

二、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1日起至2018年9月10日止。)

三、被告人罗某某、张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经济损失60936.94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杜建丽

人民陪审员  马丽萍

人民陪审员  王亚忠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哲

故意伤害罪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