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诉王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9-13阅读量:(15274)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广民一初字第240号

原告陈某某,男,19**年*月*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湖北省浠水县人,系广南县莲城镇某装饰材料店业主。

委托代理人杨文昌,男,云南圆合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王某某,男,19**年*月*日生,汉族,广南县珠街车站职工,云南省广南县人。

委托代理人王永平,男,广南县珠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文昌、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永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诉称:2013年11月15日,原告以广南县某装饰的名义与被告签订《广南县某装饰装修合同书》,被告将广南县珠街街中心的KTV的装饰发包给原告装修,工程总价款人民币220000元,双方并对相关事宜作出了约定,然而,在原告按合同约定装修完工后,被告仅支付了原告工程款人民币160000元,尚欠工程款60000元和增加装修项目工程款2400元至今未付。请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62400元。

被告王某某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未增加过任何装修项目,并且,按照合同约定的装修期限,直到2014年1月26日被告开业时,原告的装修工程仅完成了80%左右,至今尚有招牌数码管灯未安装,二楼、三楼楼梯转角处墙面、吧台背景未装饰,包房内部分墙纸未贴,茶几灯线没用线槽包裹并固定好,但被告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原告工程款164000元。原告既未按期完工,也未根据原告提供的效果图按质装修装饰被告的KTV,原告存在违约,无权要求被告支付未完成工程量的工程款。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原告承建的装饰装修工程是否按期完工。被告是否增加过装饰装修项目及支付原告62400元工程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针对争议的焦点问题,原告陈某某、被告王某某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也依法调取了相关证据。在本院主持下,当事人对证据进行了质证。

一、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户口证明,用以证明原、被告的基本身份信息。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用以证明原告经营的金阁装饰材料店经营范围包括室内装饰装修业务。

3、《广南县某装饰装修合同书》,用以证明原、被告约定:被告将KTV发包给原告装修,工程总价220000元,材料进场被告支付80000元,工程量达80%时,被告支付80000元,工程验收合格后一周内被告支付60000元。

4、广南县某装饰装修预算表,用以证明装修的具体项目。

对原告陈某某提交的证据,被告王某某的质证意见是:无异议。

二、被告王某某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用以证明被告基本情况。

2、《广南县某装饰装修合同书》、广南县某装饰装修预算表、KTV施工效果图,用以证明被告将自己的KTV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原告做。双方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工程项目、期限、价款及各自的权利义务,原告提供KTV的施工效果图给被告选,原告承诺照图施工。

3、照片,用以证明原告为被告装修出来的KTV实物情况与原告提供的施工效果图的装修造型和效果不一致,部分项目至今未完工,且已存在部分严重质量问题,部分铝塑板已脱落和开裂。

4、录音光碟,用以证明通过电话录音,原告在通话中承认提供施工效果图给被告选定,原告参照该图施工,同时承认有部分项目至今未完工。

对被告王某某提交的证据,原告陈某某的质证意见是:1号证据无异议。2号证据认可《广南县某装饰装修合同书》、广南县某装饰装修预算表,对KTV施工效果图认为无原告签字认可。3号证据不予认可,认为无原告签字确认。4号证据认可通话内容,不认可用以证明的内容,认为施工效果图是什么效果不能确定。

三、本院依法调取了如下证据:

1、广南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证明,主要内容为2013年11月15日至2014年1月10日期间,因自然灾害原因,广南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对全县10Kv以下电网的具体停、送电时间没有建立记录,无法提供珠街街上停、送电情况。

2、现场勘验笔录,主要反映原告陈某某未完工工程情况。

对本院调取的证据,原告陈某某的质证意见是:1号证据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认可广南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提供珠街街上停送电的时间,认为是广南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拒绝提供证明,同时该证据也反映了因为电网受自然灾害影响严重,全县电网处于抢险救灾特殊时期,在此期间存在严重的自然灾害而不能进行施工。2号证据认为一楼到二楼、二楼到三楼的楼梯间封窗户不在合同约定范围内,且只是窗户,不是转角墙面。三楼包房VIP666号内只有两块大约长70厘米、高50厘米的墙纸未贴,所有包房内的隔断原告已做完,包房内只是茶几与沙发之间的线槽没有安装。

对本院调取的证据,被告王某某的质证意见是:无异议。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被告王某某提交的1号证据,证明了原、被告的个人身份情况,本院予以采信。原告陈某某提交的2号证据,证明了广南县莲城镇某装饰材料店为原告陈某某个人经营,本院予以采信。3、4号证据证明了原告陈某某以广南县莲城镇某装饰材料店的名义与被告王某某签订《广南县某装饰装修合同书》及对相关事宜和装修项目作出约定,本院予以采信。被告王某某提交的2号证据,部分证明了原告陈某某以广南县莲城镇某装饰材料店的名义与被告王某某签订《广南县某装饰装修合同书》及对相关事宜和装修项目作出约定,本院予以部分采信。3号证据和本院调取的1号证据无法证明本案相关事实,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调取的2号证据,部分证明了原告陈某某尚有部分工程未完工,本院予以部分采信。

经庭审举证、质证和认证,本院确认本案法律事实如下:广南县莲城镇某装饰材料店系原告陈某某个人经营,经营范围为室内装饰材料销售。2013年11月15日,原告陈某某以广南县莲城镇某装饰材料店的名义与被告王某某签订《广南县某装饰装修合同书》,约定被告王某某将位于珠街街上的“欧迪”KTV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以原告陈某某包工包料的方式发包给原告陈某某承建,工程总价款为人民币22万元,工程期限自2013年11月15日至2014年1月10日止,工程款支付方式为:材料进场被告王某某支付总价款的40%即8万元,工程量达80%时,被告王某某支付总价款的40%即8万元,工程验收合格后一周内被告王某某支付剩余的工程款6万元及其他相关事宜。合同签订后,原告陈某某于2013年11月15日按合同约定开工实施装修,时至合同约定工期届满时,原告陈某某尚有部分工程未完工。后经原、被告协商,双方同意将工程期限延至2014年1月26日,但至2014年1月26日,原告陈某某尚有大门上方招牌的数码管灯未安装,二楼柱子未贴铝塑板,二楼吧台后面的墙面未贴墙纸、铝塑板、腰线,二楼一包房内部分墙纸未贴,三楼三间包房门未安装,二、三楼所有包房内茶几与沙发之间的线槽未安装等工程未完工。被告王某某也于当日开业经营KTV。期间经原、被告协商,双方约定增加工程量为:大门上方招牌多增加了33.5平米;三楼厨房隔断、门、操作台。被告王某某先后支付给了原告陈某某工程款人民币164000元。事因被告王某某至今未付尚欠的工程款,致原告陈某某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广南县某装饰装修合同书》系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所订立,且内容未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但原告陈某某在双方约定的工程期限内,却未能按照约定完成其应完成的全部工程,其行为已构成违约。虽然被告王某某在原告陈某某尚有部分工程未完工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了装修房屋,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该行为只能视为被告王某某对原告陈某某已完工工程部分竣工验收合格,不能视为被告王某某对包含原告陈某某未完工工程在内的所有工程已进行竣工验收合格,故原告陈某某诉请要求被告王某某按合同约定支付尚欠的工程款60000元,证据不足,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告陈某某诉请要求被告王某某支付所增加工程量的工程款2400元,因无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60元,减半收取68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宁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学艳

装修合同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