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某某与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9-12阅读量:(1269)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城民初字第819号

原告贺某某,女,19**年*月*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贺某甲,男,19**年*月*日生,汉族。系原告父亲。

被告尹某某,男,19**年*月*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小龙,山西高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贺某某诉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贺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贺某甲、被告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小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12年3月通过微信认识,在双方父母认可后于2014年3月27日登记结婚,4月16日举行结婚典礼。后我发现被告不仅欺骗我,还以办工作、入股等理由骗取我家人的钱财,现已被公安部门取保候审。另被告婚后还对我实施家庭暴力,不尊重我的父母。请求法院判决我与被告离婚,返还买车借我家的5万元及婚前骗我的4万元钱。

被告辩称:我与原告2012年认识,谈了两年多恋爱,于2014年4月份结婚。婚后感情挺好,近来因双方家庭亲友互相借款发生了小矛盾,但是感情尚未破裂,请求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原告贺某某与被告尹某某于2012年3月通过微信相识,2014年3月27日登记结婚,2014年4月16日举行结婚典礼。2014年12月,原、被告开始分居至今。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等在案佐证。

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张共同债务有被告为买车借原告家的5万元,因未提供证据,被告也不认可,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张被告骗原告娘家4万元,不属于民事诉讼范畴,可通过刑事诉讼解决。

被告称婚前给付原告方彩礼16万元,并提供有礼单照片一张。对此原告予以否认,只认可收到彩礼13万元。因被告提供的照片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鉴于原告认可收到13万元,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主张共同债务有10万元,系2014年3月25日被告向其姨夫陈某某借的。本院认为被告主张的债务发生在婚前,不属于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本院不予认定。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尚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且因经济问题致使夫妻矛盾加深。虽经本院调解,但原告坚持要求离婚,应视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本院予准予原、被告离婚。婚前被告给付原告的彩礼13万元,应酌情由原告返还被告6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贺某某与被告尹某某离婚。

二、原告贺某某返还被告尹某某彩礼6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贺某某和被告尹某某各半承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晋利霞

人民陪审员  连国庆

人民陪审员  张建平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马晋朝

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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