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与刘某、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9-09阅读量:(1227)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酒肃民二初字第193号

原告丁某。

委托代理人唐小涛,甘肃政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

被告余某,二被告系夫妻关系。

原告丁某与被告刘某、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唐小涛、被告余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丁某诉称,2013年11月25日,被告刘某因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45000元,并书写借条一张,被告刘某妻子余某也在该借条上签字,双方约定借款于2013年12月25日前归还,并以被告名下”凯锐酒吧”为抵押。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偿还借款并将酒吧转让给了第三人。由于被告逾期未偿还借款,要求被告承担利息4668.8元。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45000元,承担逾期还款利息4668.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刘某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余某辩称,刘某因做生意向原告借款,借款属实。

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于2011年3月1日登记结婚。2013年11月25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4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丁某现金45000元,于2013年12月25日前归还,以名下”凯锐酒吧”为抵押物,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二被告均在借条上签字捺印。出具借条后二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引发纠纷。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借条原件及庭审笔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二被告向原告借款,有二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5000元之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并未约定利息,故对于原告诉请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余某偿还原告丁某借款4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驳回原告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0元,减半收取520元,由被告刘某、余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陶婷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筱

民间借贷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