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与文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9-07阅读量:(1302)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天秦平民初字第100号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亚婷,甘肃昱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丽敏,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志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周亚婷、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丽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婚前原告觉得二人不合适曾提出分手,但被告不仅不同意分手还以原告和家人的性命威胁原告,当时原告害怕便与被告结婚。婚后原告怀孕时被检查出卵巢囊肿,医生建议先流产待治愈后考虑生育,否则大人、小孩都有生命危险。但是,被告一家坚决不同意。原告忍着病痛怀着孩子,冒着生命危险生下女儿,在生孩子的同时将左侧卵巢也切除了。在医院期间,被告及其家人只管孩子不管原告,就连医药费都是原告父母支付的。出院后,被告及其家人说原告切除了半边卵巢已经不会生儿子了,对原告的态度也越来越差。另外,原、被告外出打工期间,被告经常因琐事殴打原告,并威胁原告及其家人。于是,原告起诉,请求离婚。

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总体是很好。原告的囊肿是良性的,医院说不影响孩子的生产,也不影响大人的健康,因此原告才把孩子生下的。切除囊肿的同时也将左侧输卵管切除了,但不影响再次受孕。并且,原告生孩子时的费用也不像原告所言,而是被告向家人借的。还有,被告也从未殴打过原告。所以,为了家庭,为了孩子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11日,原、被告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同年1月20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文某甲。共同生活中,双方常因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和。于是,原告起诉,要求处理。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婚姻登记证明、结婚证、门诊病历、户口簿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佐证,并经当庭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有关,应予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结婚多年且生有一女,理应珍惜已建立的婚姻家庭关系。尽管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被告如能正确对待生活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增强沟通和交流,尽弃前嫌而重新和好,那么对自己、孩子及社会都是十分有益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离婚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王志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庞彦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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