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安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9-07阅读量:(1245)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北民五初字第00125号

原告张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

委托代理人刘世荣,辽宁合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

原告张某与被告安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世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某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我与被告安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11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经常因生活琐事吵架生气,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于2013年7月22日离家出走,一直分居至今,夫妻感情破裂。我与被告安某登记结婚前,我通过媒人给付被告安某彩礼款40,000元,黄金首饰50克及白金钻戒一枚。现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安某离婚,返还彩礼款40,000元和黄金首饰50克(包括镯子一只、项链一条、金戒指一枚)及白金钻戒一枚。

原告张某提供的证据有:1、结婚证一份;2、证人3名。

原告张某提供的证据证明以下事实:1、原、被告婚姻状况;2、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款数额及感情状况。

被告安某未提供书面答辨意见,亦未出庭应诉及举示证据,视为其自动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原告举示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安某于2011年11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后经常因生活琐事吵架,被告于2013年7月22日离家出走,一直分居生活。婚前原告张某通过媒人张玉杰给付被告安某彩礼款40,000元,黄金首饰50克(包括金镯子一只、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枚)及白金钻戒一枚。现原告张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与被告安某离婚。在庭审中,原告张某陈述,涉及原、被告之间的财产问题,另行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安某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但由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并分居生活,原告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夫妻感情不好,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准许。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40,000元和黄金50克(包括镯子一只、项链一条、金戒指一枚)及白金钻戒一枚的诉求,因原、被告已结婚并共同生活时间较长,故原告该部分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安某离婚。

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李 圆

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佳慧

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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