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某某与贺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9-06阅读量:(1432)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溆民二初字第140号

原告:舒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邓宇,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贺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务农。

被告:张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务农,系贺某某的妻子。

委托代理人:贺建平,溆浦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舒某某与被告贺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原告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并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军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黄全柱、李宝忠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舒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邓宇、被告贺某某、张某某委托代理人贺建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合伙经营长里坡采石场,后原告退伙,被告将原告退伙的资金借用继续经营,于2012年4月8日出示一张29万元的借据。被告在经营过程中需要资金周,先后在原告处借款9万元、5万元,并约定了借款利息。被告在陈某处借款5万元,由原告作为担保人,现原告已经履行了担保义务,偿还了陈某的借款及利息。现被告没有支付到期借款及利息,请求依法判决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借款本金48万元及利息7.2万元(算至2015年3月31日),借款清偿之前的利息,另行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庭审中,原告以计算错误为由,将起诉本金变更为430000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中2013年9月18日借条的借款利息。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借条原件3份3页,分别证明:1.被告贺某某于2011年5月10日向原告借款90000元,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及还款期限;2.被告贺某某于2012年4月8日向原告借款290000元,约定借款利率为月息2分,没有约定还款期限;3.被告贺某某为偿还陈某债务,于2013年9月18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借款利率为月息5分,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

被告贺某某、张某某对原告舒某某所提交3份借据的真实性及合法性,均没有异议。

被告贺某某、张某某答辩称:2011年5月10日,借款9万元是事实,但是借条上没有约定利息,应当视为不支付利息。2012年4月8日借款290000元,借款利率按月息2分,利息已付至2013年12月8日。请求法院依法裁决。

被告贺某某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的认证意见:原告提交的3份借条系原件,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且被告对其真实性及合法性均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经过原、被告当庭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被告贺某某、张某某系夫妻关系。原、被告合伙经营长里坡采石场,被告贺某某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1年5月10日向原告借款90000元,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及还款期限。后原告退伙,被告贺某某将原告退伙的资金借用继续经营,于2012年4月8日出示一张290000元的借据,约定借款利率按月息2分,并依约将借款利息付至2013年12月8日,没有约定还款期限。被告贺某某为偿还陈某债务,于2013年9月18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借款利率为月息5分,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被告贺某某没有依约支付借款利息。被告贺某某在原告处共计借款43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没有按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以致发生纠纷。

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被告贺某某在原告舒某某处借款,并出具了借条,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该借贷行为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执行。原告与被告在借款时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原告可随时向被告催要。约定还款期限的,期限届满之后原告亦可向被告催要。被告在原告催要后未按时偿还借款,违背了合同约定,是造成本案纠纷的原因,应承担还款责任。被告于2011年5月10日向原告借款90000元,没有约定借款利息,被告亦没有向原告支付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被告于2013年9月18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借款利率为月息5分,超过了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5.6%的4倍,但是被告实际没有支付利息,原告在庭审中自愿放弃该笔借款的利息,属于自主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于2012年4月8日出示一张290000元的借据,约定借款利率按月息2分,超过了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5.6%的4倍,被告依约将借款利息付至2013年12月8日,实际已支付利息116000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5.6%的4倍计算,该笔借款自借款之日起至2015年3月31日止,借款利息为196143元。对超出部分的借款利息,本院不予支持,对未超出部分的借款利息,本院应予以支持。两抵后,被告尚欠原告借款利息80143元。原告实际主张借款利息为72000元,没有超过法定借款利息。据此,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30000元及借款利息72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贺某某、张某某系夫妻关系,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贺某某、张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舒某某借款本金430000元,借款利息72000元(按年利率5.6%的4倍自2012年4月8日起计算至2015年3月31日,扣除已付利息。后期的利息按此标准另行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20元,诉讼保全费3520元,共计12340元,由被告贺某某、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付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军

人民陪审员  黄全柱

人民陪审员  李宝忠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张 洁

民间借贷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