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某甲诉姚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9-06阅读量:(1197)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肇四法大民初字第209号

原告史某甲,男,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大旺综合经济开发区。身份证号码:×××7036。

委托代理人冯松斌,广东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某,女,汉族,住肇庆市大旺综合经济开发区。身份证号码:×××1848。

委托代理人黄明华,广东赛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史某甲诉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某甲及代理人冯松斌、被告姚某及委托代理人黄明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为证明其主张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3、协议书;4、通话记录(××014年××月-4月),信息记录;5、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资料、房地产权证;6、民事判决书。

被告姚某辩称:一、答辩人不同意离婚,原告上次起诉后被告已断绝了与异性师兄的交往。二、子女尚小长期随被告和爷爷奶奶生活,希望原告撤回起诉,给子女一个健全的家庭。被告孝敬公婆,深爱原告,时刻遵守妇道,期待破镜重圆。三、在夫妻不离婚的情况下,法院不应当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虽然现代社会压力大,但目前夫妻的经济收入尚可,请法院判决夫妻双方不予离婚,给原告和被告机会照顾好子女,避免单亲家庭的不幸。

为证明其主张事实,被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出生医学证明;××、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3、发票联;4、借支单;5、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6、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及《见证书》、委托律师见证合同、授权委托书、史伟洪身份证、户口簿、离婚证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婚前是同事关系,自由相识恋爱,××××年××月××日,双方自愿到四会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前的感情基础良好,婚后感情一直很好。双方于××××年××月××日生育儿子史某乙,××××年××月××日生育女儿史某丙(出生证明)。后因原告怀疑被告姚某婚后与第三者发生暧昧关系,双方时常发生争吵。但原告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有对婚姻不忠的事实。原告在××014年5月××8日向四会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双方离婚,法院于××014年8月18日作出不准原、被告离婚的判决。××015年4月××1日原告又以同一事实向法院起诉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交证据及庭审笔录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从相识、恋爱,双方自愿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前基础好。婚后又生育了两个子女,有一定的家庭财产,夫妻感情稳定。因原告对被告产生不信任,怀疑被告与第三者发生暧昧关系,双方才发生矛盾。只要原、被告珍惜来之不易的感情,从有利于家庭和睦及儿女有一个××的家庭成长环境的角度去考虑,相互谅解和支持,双方是能够和好的。被告也应多关心原告及子、女、公婆,把握好同异性的来往尺度,以免造成原告不必要的误会。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史某甲与被告姚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700元,由原告史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月明

审判员  毛亚萍

审判员  彭静雯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周文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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