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与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9-06阅读量:(1181)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粤1284民初33号

原告陆某,女,汉族,现住浙江省泰顺县。公民身份号码:×××1742。

委托代理人冯松斌,系广东圣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莫某某。

被告章某甲,男,汉族,现住四会市。公民身份号码:×××171X。

原告陆某与被告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冯松斌、被告章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分别于20**年*月*日、××××年××月××日和20**年*月*日生育了婚生子女章某乙、章某丙、章某丁。原告与被告在结婚期间共同设立经营四会市东城区国艺包装盒加工厂和四会市东城区国艺珠宝首饰包装总汇,并购买了房产和小汽车等财产。2015年原告发现被告存在出轨行为,被告因此写下《保证书》,保证以后不再背叛原告。但后来原告发现被告并未改过自新。现由于两人因感情不和,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难以再共同生活。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儿子章某乙和女儿章某丁由被告抚养,儿子章某丙由原告抚养,双方共同承担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等抚养费用;3.平分夫妻位于四会市盈峰花园二座*的房屋,价值30万;4.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递交证据:1.户口本、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子女章某乙、章某丙、章某丁。2.土地使用权、房产证,证明原告与被告在四会生活居住满一年。3.保证书与聊天记录,证明被告存在出轨行为。

被告答辩称: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与原告的感情还没有破裂。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2年下半年认识后谈婚,××××年××月××日登记结婚,分别于20**年*月*日、××××年××月××日和20**年*月*日生育了儿子章某乙、女儿章某丙、女儿章某丁。2015年原告发现被告存在出轨行为,双方产生矛盾,被告因此写下了《保证书》。

座落于四会市东城街道卫民路盈峰花园*座*号(16楼)的房屋由原、被告共同共有。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是相识恋爱后,自愿登记结婚的,并先后生育了三个子女,夫妻两人在本市经营多年,当时夫妻关系尚好,且购买了商品房居住,生活本来是幸福和睦的,原、被告是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的。但被告违反夫妻应当互相忠诚的义务,是双方产生矛盾主要原因之一,对被告此所为应予批评指正。考虑到被告已有悔意,要求和好,现双方的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今后,原告应消除离意,被告应尽一个为人之夫的责任,应珍惜现有的家庭,被告更要有争取和好的实际表现,争取夫妻早日能和好,并为儿女的健康成长营造有利的环境。

因原、被告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的程度,本院不准原、被告离婚,原、被告的子女抚养及夫妻共同财产在本案中不作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不准原告陆某与被告章某甲离婚。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邱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何倩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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