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发表于:2016-09-05阅读量:(1087)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浔民一初字第1145号

原告:朱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陶仕马,江西开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4年7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陶仕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某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3月27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4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借条对利息作了约定。被告在借款后未按约定支付利息,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归还借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4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自2013年3月28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原告朱某为支持其诉请,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于2013年3月27日出具的借条一张,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4万元,约定月息5分,利息按月支付。

被告王某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写明:“今借到朱某人民币4万元,利息5分,按月支付利息”。双方对借款期限未作约定。被告自借款后利息分文未付,故原告诉来我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约束力。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4万的诉讼请求,应依法予以支持。原、被告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5%,超出了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借款利息的主张,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应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朱某借款4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于2012年7月6日公布的一至三年期贷款年利率标准6.15%的四倍即年利率24.6%支付自2013年3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119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吴侠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叶敏

民间借贷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