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8-29阅读量:(1424)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屯民一初字第01208号

原告:俞某,女,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代理人:汪周阳,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原告俞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浩丹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4年11月26日,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俞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汪周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俞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在上海市宝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不久,被告因个人原因离开上海,之后对原告不闻不问,对原告的父母也从不关心,甚至原告父亲生病了也不管不顾,双方一直分居至今。原告认为婚前对被告缺乏了解,双方没有真挚的感情,婚后被告的行为也深深伤害了原告,双方一直分居,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无婚生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俞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

周某未出具书面答辩状,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对俞某提供的证据,本院认证认为:证据1、2均由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俞某与周某于2011年初认识,双方于××××年××月××日在上海市宝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12年6月,周某离开上海,双方分居至今。

本院认为:俞某与周某婚前认识时间较短,双方了解不够,婚后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分居至今已两年有余,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俞某诉请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由于周某未到庭应诉答辩,双方共同财产、债权债务无法查清,本院在此暂不予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俞某与被告周某离婚;

二、驳回原告俞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斌

代理审判员  王浩丹

人民陪审员  许毅龙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江宇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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