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8-26阅读量:(1071)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黄民一初字第01155号

原告:王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委托代理人:詹鸣,安徽詹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原告王某诉被告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铁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詹鸣、被告周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诉称:我与周某甲经朋友介绍相识半年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周某乙。婚后双方因性格差异,经常争吵、打架。我因考虑孩子尚小,一直隐忍,周某甲却变本加厉,不仅实施家暴,还限制其与外界联系。我于2013年9月2日具状法院,要求离婚。2013年10月11日法院判决驳回了我的离婚诉求。2014年5月4日以法院判决后双方各自生活,一直没有联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再次诉求离婚,同年6月25日又被判决驳回离婚诉求。2015年1月12日我第三次起诉离婚,同年2月13日第三次被驳回诉求,我不服向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于6月5日撤回上诉。

王某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二组证据:

一、婚姻状况证明、婚姻登记申请书、审查处理结果各一份,证明王某、周某甲于××××年××月××日登记结婚;

二、(2013)黄民一初字第0xx0号民事判决书、(2014)黄民一初字第0xx1号民事判决书、(2015)黄民一初字第0xx6号民事判决书,(2015)黄中法民一终字第0xx8号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证明王某三次起诉离婚,一次上诉的事实,表明双方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

周某甲对以上二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王某提交的二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确认。

周某甲辩称:王某常年在外打工,并将家庭积蓄30万带走。我在家抚养小孩,赡养父母。双方产生矛盾的主要原因是王某在外有外遇导致夫妻关系紧张,并因此得了精神分裂症,需要照顾和帮助。王某多次起诉离婚,并无新的证据。如判决离婚应对我所欠外债30000元,债权20000元、保险值余额25718.82元和王某带走的300000元进行分割。我在家尽了较多抚养小孩,赡养父母的义务,王某应补偿我10万,造成我现在身患××,应赔偿15万元,因我无一技之长,父母年事已高,离婚将导致我的生活陷入困境,应补偿50000元。我与王某感情尚存,只要王某回心转意,我原谅她,请求法院不要判决离婚。

经审理查明:王某与周某甲于1991年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年××月××日生育婚生子周某乙。王某自1997年开始每年在外务工9-10个月。2013年5月周某甲发现王某与他人有不正常关系,故不同意王某再外出打工,双方产生矛盾。2013年9月至2015年1月期间,王某三次具状本院,要求离婚,均被本院以王某未提出具体的事实和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周某甲因××正在进行康复治疗为由,驳回了其离婚诉求,2015年2月王某因不服本院判决,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同年6月5日撤回上诉。但夫妻关系没有改善。

本院认为:王某与周某甲系自由恋爱,自愿结婚,婚姻基础较好,且婚后夫妻感情一度尚好。双方产生矛盾是近年来周某甲对王某在外打工期间与他人的不正常交往产生猜忌,导致夫妻关系紧张。2013年9月至2015年1月期间,王某三次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法院判决驳回了诉讼请求之后,夫妻关系没有实质性的改善。于2015年12月10日王某第四次起诉要求离婚,可视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周某甲以其患有××,不应判决离婚。首先无有效证据证明周某甲患有××,其次没有禁止××离婚的法律规定,本院在王某第二次、第三次起诉离婚时,均考虑到周某甲曾经到医院治疗精神方面的××,判决离婚对其治疗无益,现因其无××的确诊和继续治疗病历,故对其该答辩观点,不予采信。周某甲辩称要求分割外债3万元,债权2万元、保险值余额25718.82元和王某带走的30万元,但无有效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支持;周某甲以其在家尽了较多抚养小孩,赡养父母的义务,要求王某补偿10万,因其身患××,要求王某赔偿15万元,因离婚将导致其的生活陷入困境,要求王某补偿5万元,周某甲的诉求无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周某甲离婚;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铁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安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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