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延安市某某洗涤有限公司与被告延安某某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8-26阅读量:(1294)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宝民初字第00085号

原告:延安市某某洗涤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李渠镇王庄村。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严纪伟,陕西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安某某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北关街。

法定代表人:栾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女,19**年*月*日生,大专文化,该公司职工,现住宝塔区大砭沟雅荷小区。

原告延安市某某洗涤有限公司诉被告延安某某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惠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延安市某某洗涤有限公司诉称,从2012年起,原告为被告酒店提供布草的洗涤服务,约定被告按照其客房部签字确认的报销单计算洗涤费用,并承诺按月向原告结算洗涤费用。但是在原告为被告提供洗涤服务过程中,被告屡次拖欠洗涤费用,后经结算,截止2013年底,被告累计拖欠原告洗涤费54536元,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洗涤费54536元;二、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延安市某某洗涤有限公司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在审理过程中提供以下证据:

费用报销单七张。证明被告从2013年2月至2013年底拖欠原告洗涤费54536元。

被告延安某某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案件事实属实,被告确实拖欠原告的洗涤费,但具体的拖欠金额需进一步核实。

被告延安某某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拖欠其洗涤费54536元,依照交易习惯,如果款项付清应当收回票据,现票据在原告手中,被告也未在法庭规定的期限内对账务进行核实或向法庭提供其付款的相关证据,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依法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告为被告提供布草的洗涤服务,约定被告按照其客房部签字确认的报销单计算洗涤费用,并承诺按月向原告支付洗涤费用。但是在原告为被告提供洗涤服务过程中,被告屡次拖欠洗涤费用,后经结算,截止2013年底,被告累计拖欠原告洗涤费54536元,被告共向原告出具费用报销单七张。后原告向被告多次索要欠款未果,故成诉。

本院认为,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应当按双方约定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洗涤费54536元。被告辩称,其对欠款数额未进行核对,但在法庭给予的合理期限内未核实,也未提供其公司已支付相应款项的证据,故本院对其答辩意见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延安某某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延安市某某洗涤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洗涤费5453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被告延安某某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8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李惠蓉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海霞

合同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