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8-26阅读量:(2011)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4)延中刑一初字第00036号

公诉机关: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强某某,男,19**年**月**日生于陕西省子长县,农民,住子长县。系被害人强某某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女,19**年**月**日生于陕西省子长县,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强某某之母。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纪伟,陕西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袁某,男,19**年**月**日生于陕西省清涧县,汉族,文盲,农民,住清涧县。2013年12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子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子长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徐润平,陕西常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延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延检诉发刑诉(2014)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犯绑架罪,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呼玉杰出庭支持公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强某某、被告人袁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徐润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2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袁某、赵某某(已判刑)、在子长县杨家园则镇遇见强某某,后二人将强某某强行带至吴家寨子村与通往子北采油厂的路口,赵某某便打电话叫来李某某(已判刑),李某某来时又带来马某某(已判刑),后四人将强某某拉上出租车将其带至子长县某某宾馆,马某某用自己的身份证登记了该宾馆***房间。后四人将强某某带到房间内,赵某某便打电话叫来了张某某(已判刑),后袁某、赵某某、张某某、李某某、马某某在房间内吸食毒品后,五人对强某某进行了殴打,打完后赵某某打电话叫车准备和袁某带强某某连夜回清涧县,待第二天到强某某家要钱,由李某某、马某某在某某宾馆房间等候消息。当车行至子长县杨家园则镇时,袁某提出要去延川县永坪镇石油沟其亲戚家。次日凌晨2时许,袁某、赵某某、张某某带着强某某来到永坪镇石油沟村袁某亲戚家中。后李某某、马某某两人也来到石油沟村,见强某某打电话没要到钱,两人便将强某某打了一顿。后杨某某(在逃)也来到石油沟村踢了强某某几脚,期间强某某将自己的手机卡装在赵某某的手机上,以自己偷摩托,被他人扣押为由多次向家中父母及其姐姐打电话要钱,但未要到钱。后袁某、赵某某、李某某、杨某某、马某某便用一根柳木棒,轮流在强某某的身上殴打。当日16时许,赵某某、张某某等人怕群众报警,李某某便打电话叫来两辆车,由袁某、张某某、杨某某坐一辆车将强某某送回子长,当车行至子长县黑山寺收费站时,袁某见强某某一动不动,叫上也毫无反应,三人便将强某某送至子长县瓦窑堡镇瓷窑峁子处,由杨某某给强某某家打电话,让其家人去寻人。同年12月16日9时许,被害人强某某尸体被发现。经鉴定,强某某系被他人多次反复殴打致创伤性休克而死亡。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相关书证,证据确凿。据此认为,被告人袁某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向本院提起公诉,要求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袁某赔偿致被害人强某某死亡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万元。

被告人袁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其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袁某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袁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作用较小的主犯,被害人强某某有过错。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袁某和赵某某(已判刑)在子长县杨家园则镇遇到被害人强某某,因强某某未将共同盗窃的赃款分给赵而与袁、赵结有宿怨。袁某、赵某某便将强某某控制,又电话让李某某(已判刑)前来,当李某某与随行的马某某(已判刑)赶到后,四人将强带至子长县某某宾馆***房间。赵某某又电话叫来张某某(已判刑),五人在房间内吸食毒品后对强某某进行了殴打。随后被告人袁某和赵某某带强某某到强家要钱,张某某也坐车同行。途中,被告人袁某提议并共同前往延川县永坪镇石油沟其亲戚家。同年12月15日,袁某电话叫来杨某某(在逃),杨在强某某头部踢了几脚。李某某、马某某也来到石油沟。其间,强某某被迫以其偷窃摩托车,需赔偿失主损失为由多次打电话向其父母及姐姐要钱未果。袁某、赵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张某某、马某某便用一根柳木棒,轮流殴打强某某身体。当日16时许,袁某、杨某某、张某某带强某某返回子长,途中,袁某见强某某已昏迷,便将强抬放在子长县瓦窑堡镇瓷窑峁一铁皮房旁,后杨某某打电话告知了强家属强某某所在位置。同年12月16日9时许,强某某尸体被发现。经鉴定,强某某系被他人多次反复殴打致创伤性休克而死亡。

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有以下证据: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证明,2011年12月16日9时许,子长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接到报案人营卫东电话报称,在子长县瓦窑堡镇芽坪村一铁皮房后发现一具尸体。经强某某辨认,确认死者系其儿子强某某。

2、被告人袁某供述,他们殴打强某某并向其要钱是因为,2009年强某某给他卖了个三轮摩托,总共2800元,他给了2000元,并说好把三轮的手续给他。他把剩余的钱给了强某某后,强某某没有拿来给手续,还把三轮偷偷的开走了。他向强某某要三轮摩托车时,强某某说三轮摩托车又卖了,钱花了,他损失了2000元。后来强某某叫了几个人将他拉到子长二中一招待所打了一顿,还向他要3000元。赵某某也是因为强某某叫人将其打了一顿,要了6000元。其他人是帮他们要钱打的强某某。2011年12月份的一天,他和赵某某在清涧县1路公共车终点站附近的院子内偷得一辆三轮摩托车,摩托车放在他家的院子里。12月14日,他和赵某某以2800元将偷来的摩托车卖给涧峪岔镇一个人(不知道名字),这个人说摩托车时偷来的,不敢往回骑,让他和赵某某把摩托车送到子长县吴家寨子,赵某某就骑摩托车带他和那个人准备往上送,走到杨家园子镇时,见出租车上下来个强某某,赵某某就跳下摩托车追去了,他也下去追。赵某某将强某某控制在一个死胡同里面了,然后他俩就将强某某拉到三轮摩托车上,他用手抓住强某某的裤带,赵某某骑上三轮摩托车到了吴家寨子。他和赵某某、强某某下了三轮,买三轮摩托车的人将三轮摩托车开走了。赵某某就给李某某打了个电话说以前给他卖三轮的和他结婚时跑到他家要钱的那个人碰上了,让李某某叫个出租车来接。过了一会李某某和马某某来了,三小在强某某身上踢了一脚。后他们将强某某拉到出租车上来到南桥附近的一个宾馆,不知谁登记了一间房子,他们将强某某拉到那个房子,赵某某就在强某某身上踏了几脚,并说:“我刚结婚你就带人跑到老子家里来要钱,老子又没有偷摩托车了,你说怎办?”。强某某没有说话,李某某上前就把强某某又踢了几脚,并说凭什么问人家要钱,强某某说他当时不懂事,现在钱已经花了,想办法还。他们就坐了一会,赵某某又给张某某打了电话说强某某让他抓住了,让张某某到某某宾馆来。不长时间张某某进门后对强某某说:“你拿了人家赵某某和袁某的钱,现在就想办法还钱,找了你不是一两天了,你今天肯定是跑不了”,李某某和马某某也让强某某打电话联系钱,不知谁将强某某的裤带解开,裤子脱下来从口袋里掏出800元现金,一个信合存折、一个户口本、一张身份证,还有一个手机,东西掏出来后,他把电话给了强某某,让强某某给家里打电话要钱,强某某家没有人接电话,打到强某某家邻居家电话上,强某某叫来他母亲说他偷摩托车让别人抓住了,要是不给钱私了就要经派出所,强某某的母亲不管把电话挂了。我们几个便上前轮流用手脚在强某某身上打了一顿,记不起谁提议拿800元钱买点大烟抽,李某某让马某某拿钱买大烟,马某某买回来后,赵某某、马某某、张某某吸食。吸食完后,他说买个绳子把强某某捆起来,以免晚上睡觉时跑了或者从楼上跳下去,便让张某某和赵某某出去买绳子,马某某睡在床上用脚在强某某身上蹬了两脚,让强某某好好想办法还钱,又轮流用手和脚在强某某身体上合头部打了一顿,赵某某还站在强某某的背上跳起来踏了几脚,用一个铁制的小凳子在强某某背上打了几下,当时强某某嘴角上流血了,他见打的动静比较大,怕别人听到报警,便说这不是个办法,李某某说给强某某冲个凉水澡,这样动静小,他们就拉强某某冲了个凉水澡,李某某拿一个湿毛巾在打了个结,在强某某身上抽打,李某某打完后,他们几人又轮流拿湿毛巾在强某某身上打。后他给赵某某说不如把强某某拉上到家里问家里人要钱,赵某某说能行,然后打电话联系来一辆车,他和赵某某、张某某把强某某拉上坐车走了一段后,赵某某给他和张某某说不如找个地方把强某某埋了一了百了,不要钱了,我见此情况,有点害怕,便说别去强某某家了到我家去,赵某某说能行,走到杨家原则镇时,他说不如去永坪石油沟,那里有亲属,到那后再想办法让强某某向家里要钱,他们就到永坪在他的亲属家住了。第二天早上,他见强某某有些吐出来的血水,他们就让强某某继续和家里人要钱,结果没有要到,李某某给赵某某打了电话,到中午李某某和马某某来了,他不记得是谁给杨某某打的电话,把事情给杨某某说了,杨某某说他也过来看一看。大约下午2点多了,他们又让强某某给家里打电话要钱,结果没有要到,后强某某又给他姐姐的打电话要也没有要的,他给赵某某说不如把人带上回,赵某某说能行,他们准备走了,走到大门口的岔路口时,强某某往前方的一个土坡上跑了,他们几个就开始打强某某,赵某某顺手捡起一根木棍对强某某打了几下,木棍打折了,赵某某跑到山坡上搬的一根活柳树把子在强某某身上打了一顿,他们三个也拿棍子打,打了约一个小时,他见强某某有点迷糊,睡在地上打哆嗦,他说不行把强某某放了,赵某某说不能这么便宜。后赵某某叫来一辆车,由于强某某走不动,他将强某某背到路上扶到车上,来到永坪一个黑招待所,老板问强某某怎么了,赵某某说喝醉了,他说让车撞了,老板不让我们住,赵某某让他和强某某、杨某某、张某某坐车往子长走,其他人随后到,我们坐车过了黑山洞,杨某某嫌强某某老是往他身上靠用手推强某某,他见强某某不动,以为装死,便让司机停车,他用手捅了一下张某某说强某某好像不动了,张某某给赵某某打电话说了情况,赵某某说不行了扔到什么地方,于是他们就开始找地方,不知谁说芽坪好像没有监控,他们就往芽坪走,走到铁路桥下后,他和张某某拉着强某某到铁路桥下一个活动房子侧面处,以坐姿将强某某放下,他们又坐车回到永坪和赵某某些会合。

3、同案犯赵某某供述证明,2011年12月14日14时许,他和袁某一起到杨家园则,袁某称看见强某某了,就将强追上后抓住,袁某给李某某打电话让李雇出租车来找他们。半个小时后,李某某和三三(马某某)坐出租车前来,他们将强某某拉上车到了子长县城某某宾馆,用三三的身份证在某某宾馆登记了***房间,他付了房钱。在房内,袁某对强某某说:“你拿了老子三千元钱,现在怎么办。”强某某便从裤子口袋内掏出700多元钱给了袁某。袁某说再往出掏,强跪在地上说:“好爷爷了,我身上再没有了”,随后掏出身上的户口本和一张信合卡,手机等物,袁某让李某某拿着这700元钱去买毒品,李某某联系了毒品卖家,让三三拿回来,袁某请李某某和三三吸食,他也吸了几口,后他打电话让张某某过来吸食毒品,张过来吸毒后,李某某和三三开始殴打强某某,强说想办法给袁还钱。袁某拿出手机让强给家里打电话,强给其母亲说其欠别人5000元,被人捉住了,让家里准备上5000元,强母听后说给钱,但要把强送回家。他们商量连夜回清涧袁某家,第二天到强某某家要钱。他和袁某、张某某拉着强某某雇车回清涧,李某某和三三在宾馆等他们。当车行至杨家园则热寺湾沟口时,袁某说到永坪他亲戚家去,他们来到永坪镇石油沟袁某亲戚家。第二天早上,李某某给袁某打电话问情况,不久,李某某和三三来了。不知谁给杨某某打了电话,杨某某来后就在强某某头上踢了几脚,并在院子里抽了一根木棍和李某某、三三殴打强某某,木棍打了五、六下就折了。袁某便让他拿斧子到柳树上砍了一根树干,他在强的屁股和腿上打了几下。张浩也拿过棍子在强的屁股和腿上打了几下。之后杨某某、袁某、李某某、三三先后拿着那个木棍在强某某身上打了约半个小时。3点左右,他和张某某睡起来见袁某、杨某某、李某某、三三又在土峁子上殴打强某某,后袁某说不敢打了,再打就出人命了。袁某让李某某联系车,李某某联系了两辆QQ车将他们带到永坪镇窑坪村路边的一处窑洞招待所,刚住下一会,老板娘说不接待他们。强某某对他说:“你身上有钱的话,带我到永坪医院看一下。”他和李某某同意,但袁某说将人拉回子长医院,让强家人去照看,杨某某、张某某、袁某回子长家时,将强某某也抬上车走了。他和李某某、三三到了窑坪村马某某家,约一个小时后,袁某给他打电话说强某某可能死了。后他们在永坪镇一饭馆找到袁某和杨某某,袁某说称他们坐车到黑山寺隧道时,强某某胡乱挣扎,袁便用手捂住强某某的嘴和鼻子,一直捂到黑山寺收费站,强某某还乱挣扎了,袁就用拳头在强太阳穴附近打了两拳,强某某再没动弹,到了子长芽坪一处煤厂,将强某某抬到一铁皮房子旁边了。

4、同案犯张某某供述证明,赵某某以前盗窃了一辆摩托,被强某某卖掉了,强没给赵钱,赵骂强,强就叫了任贝贝、强四等人将赵殴打了一顿。2011年12月的一天晚上,赵某某给他打电话说把强某某抓住了,让他到某某宾馆,进了房间他见袁某拿着强的银行卡和户口本,强在床边上蹲着,嘴角流着血。一会马某某回到房间,拿出几包毒品,他和赵某某、袁某等五人将毒品吸食后,就用拳头、胳膊肘、脚在强某某胸口、脊背、头等部位进行殴打。赵某某和袁某商量将强某某拉到清涧袁某家,赵某某打电话叫了一辆面包车,他和赵某某、袁某、强某某坐车向清涧走,李某某和马某某回某某宾馆。途中袁某和赵某某商量先去永坪,凌晨2时许,他们来到石油沟袁某亲戚家。早上,李某某和马某某赶过来,赵某某说上次强某某叫人将他打了,花了一万多,让强某某赔钱。强某某就给家中打电话,没打通,又给邻居打电话叫强某某母亲,强母亲说没钱。马小三和李某某就将强某某打了一顿,强某某又给其姐姐打电话要钱未果。杨某某来后,得知强某某叫人打过袁某和赵某某后,就在强某某身上蹬了几脚,并说把要钱的事和人都交给他,袁某和赵某某不同意。杨某某用强某某的电话给强母亲打电话称其是富县的,强某某偷了其摩托车,摩托被撞坏了,让强家人赔偿,强某某母亲问强某某有事没,杨某某说强某某没事,如果不赔摩托,下午就把强送到派出所,强某某随后也给其母亲说自己偷了摩托,被人抓住了。强某某母亲说没钱,电话就挂了。之后杨某某又让强某某给家里打电话要钱,强父亲接起电话说不管,也不给钱。后杨某某让强某某再次给家中打电话,让把钱准备好,过一会带强某某去家中取钱。因袁某亲戚不让他们住,他们就将强某某拉到院子外面的一平台处,在平台旁边捡了一根木棍打强某某,刚打了几下,木棍就打断了,赵某某就在平台下的柳树上掰了一根柳木棍,李某某抢过赵手中的柳木棍打强某某,后马某某又接过来打强某某,之后杨某某、赵某某、袁某轮流对强进行了殴打,打了约20多分钟。下午16时许,李某某打电话叫来一辆奥拓车和一辆QQ车,袁某将强某某背到车上,来到永坪镇一招待所,老板看见强某某伤的严重,不让他们住。他和袁某、杨某某坐QQ车准备将强某某拉回子长,袁某和杨某某坐后排,强坐中间,过了子长收费站,袁某说强某某不对劲,他们就让司机将车开到芽坪村存煤厂对面的公路边,袁某让他帮忙,把强某某抬到一铁皮房子后面,杨某某用强某某的电话给强邻居打电话说强某某被打的走不动了,人在瓷窑煤厂对面的铁皮房后,自己去找。

5、同案犯李某某供述证明,2011年12月14日18时许,赵某某给他打电话让他到子长县杨家园则镇吴家寨子的路边,他叫了一辆出租车和马某某去后,见袁某和赵某某抓着强某某的胳膊,他们就坐出租车来到子长县某某宾馆四楼房间。赵某某不知给谁打了一个电话说人抓住了。他听袁某和赵某某说,强某某因一个三轮摩托,向袁某和赵某某要过钱。赵某某说强某某带四五个人曾强行向他们家要了3000多元钱,还打了他。袁某也说强某某曾强行向他要过钱。他和赵某某、袁某、马某某对强某某进行了殴打,打完后赵某某和袁某拉着强某某冲了个凉水澡,又用湿浴巾绑个疙瘩对强进行殴打。张某某来了后,赵某某向强某某要钱,强掏出一个信合存折和几百元钱,他联系好毒品,让马某某拿强给的钱取毒品,后又来了一个不认识的人,期间他们又对强某某进行殴打。马某某拿着毒品回来,他和袁某、赵某某、张某某、马某某等人吸食了。当晚在某某宾馆打电话向强家要了一次钱。袁某、赵某某、张某某带着强某某到袁某家,他和马某某回到某某宾馆。第二天中午,他给赵某某打电话得知人在永坪镇石油沟,他和马某某坐车去后,赵某某让强某某给其家中及姐姐打电话要钱,都没要到。下午16时许,杨某某让袁某和赵某某把强交给他由他要钱,杨某某用强某某的电话给强家打电话称强某某偷了摩托车,被抓了,结果还没要的钱。赵某某捡了一根木棍打了强某某几下,木棍就折了,赵又到坝滩的柳树上掰了一根柳木棍,在强某某身上殴打,后袁某、杨某某、马某某、他和张某某先后用木棍对强某某进行殴打,打了约一个小时,强某某就昏迷了。他和赵某某分别叫了一辆车,袁某将强某某背到车上,来到永坪镇窑坪一招待所,老板没让他们住。赵某某让袁某和杨某某、张某某坐车拉上强某某回子长,他和赵某某、马某某在永坪等。过了一会,袁某给赵某某打电话说,发现强某某不动了,好像死了。后袁某和张某某、杨某某回到永坪,袁某说把强某某放到水坪沟一火车道下的房子后面了。杨某某说把人放在那里不行,要给强家打个电话。

6、同案犯马某某供述证明,2012年12月14日下午,他和李某某闲逛时,李接电话说袁某和赵某某抓住一个欠钱的人,他们坐车来到杨家园则见赵某某和袁某拉着强某某,他们就将强某某拉上出租车带到某某宾馆,用他的身份证登记了一间四楼的房子。进入房间,赵某某就开始殴打强某某,袁某和李某某也在强某某身上踢打,他在强某某身上也打了几拳,踢了几脚。后赵某某打电话叫来一个浩浩的后生,浩浩也将强打了一顿。袁某和赵某某向强某某要钱,在强身上掏出一个存折及几百元钱。后李某某联系卖大烟的并让他到水沟坪取,他回来时房间多了个男人,他们吸完大烟后,赵某某让强某某拿手机给其家人打电话要钱,但其家人说没钱。之后袁某和赵某某将强某某拉到卫生间给其冲了个凉水澡,赵某某用湿毛巾抽打强某某,袁某也上前在强某某身上乱打,之后他和李某某、浩浩也在强某某身上乱踢乱打。不知谁联系来一部昌河车,袁某和赵某某坐车拉着强某某朝清涧方向驶去,他和李某某回到某某宾馆。第二天早上,不知袁某还是赵某某给李某某打电话说在永坪石油沟袁某亲戚家,钱还没要到,让他们过去,他和李某某来到石油沟袁某亲戚家,见还有一个叫“羊脑”(杨某某)的人,强某某说钱还没打过来,准备带强某某回子长,在院外赵抄起一根木棍在强某某身上乱打,接着,袁某、李某某、张某某、羊脑和他轮流拿木棍在强某某身上乱打,后那根木棍被打折了。赵某某便跑到沟里在柳树上掰下一根柳木棍,他们六人又拿起棍子在强某某身上乱打了约二十分钟。

7、证人营某某证明,2011年12月16日早上9时50分,他开车路过芽坪村路边移动房时,发现移动房后坐一个男子,他感觉不对,喊了几声,这男子没有反应,他就报了警。

8、证人强某甲(被害人强某某之父)证明,2011年12月15日上午7点多,他儿子强某某给邻居强某乙家的固定电话7448288打电话说自己出事了,让他送两万块钱,他什么也没问就把电话挂了。后电话又响了他听强某某说在安塞的山上,他没理会。强某乙的妻子说强某某偷了别人摩托,被人抓住了,要钱了。之后又打了几次,每次都是强某某打的要钱了,有他妻子接的,也有强某乙妻子接后传话给他们。当晚7点多,强某乙妻子来他家说,不知谁用强某某的手机给她家打电话说:“强某某的腿被打折了,人在芽坪火车洞底下,你们自己去寻人。”

9、证人杨某某(系被害人强某某之母)证言证明,2011年12月15日,她家座机停机了,强某某给邻居强某乙家打过好几次电话。第一次强某某说其偷三轮了,现被人打了,让她准备两万块钱。她说家里没钱。第二次是她丈夫强某某接的,内容也是要钱了。第三次,大约是11时许,强某某说让别人打的不行了,她听见有人说先拿一万块钱再说,她说家里没钱,她听见有人说没钱就往派出所送。第四次大概在下午16时,强某某打电话让她准备五千元钱,说晚上别人跟其回家取,她说不敢回来,家里连5毛钱都没有。第五次是薛某某接电话说有个陌生人打电话说强某某被他们扔到芽坪的火车道下面了,让他们自己去找人。

10、证人强某乙证明,2011年12月15日下午15时许,她弟弟强某某打电话问她要钱了,并说其偷了摩托,让人家抓住了,人家向他要一万元,她没管。接着强某某又给她打过两个电话,她都把电话挂了。

11、证人薛某某证明,2011年12月15日强某某给她家座机7448288打过六次电话。早上7时许,她接电话强某某说偷了别人摩托,让人逮住了,后她就叫强的母亲接了电话。第二次是强某某父亲强某甲接的电话,她听见强某某说让其父亲准备两万元钱,并说他偷了别人的摩托,让人扣住了,强某甲就把电话挂了。第三次是9时许,是她丈夫强某乙接的电话。第四次是13时许,强某某让她叫其母亲接的电话。第五次是下午16时许,她在电话上听见强某某对他母亲说准备五千元,人家要他命了,强某某母亲说没有钱,就把电话挂了。第六次是19时许,有人打电话说:“你给强某某爸说一声,要强某某的话,就到芽坪火车道下去找。”

12、证人任某某证明,2011年12月15日下午4点35分,有个子长口音的男打电话到她家让她叫强某某的母亲,说贝贝出事了,后她听见强某某一直在哭。随后对方就把电话挂了。

13、证人强某丙证明,2011年12月15日晚上7点多,强某乙妻子薛某某来到强某某家说,有人给她们家打来电话说贝贝的腿折了,人在芽坪村火车墙洞下了。

14、证人闫某某证明,2011年12月15日上午10点左右,他给他俩姨强某某打电话,电话拨通后是一个陌生男子接的,那男子说强某某出事了,让以后别打电话了。

15、证人李某甲证明,袁某是他侄儿,2011年12月份的一天凌晨2点多,他在家中睡觉,袁某和两个年青人带着一个小伙来到他家,他见那个小伙浑身是土,衣服也破了,一看就像被人打过,当晚袁某等三人在炕上睡,那个小伙在地上蹲了一夜。第二天早上袁某给他说这个小伙以前劫过他的钱,还叫人打断他几根肋骨,这次是向这小伙要钱的,要完钱就走。中午11点左右,他大儿子李海江回来让袁某离开,但袁赖住不走。约12点多,袁某叫来一个四十多岁的男子,下午3点左右,又来了两个年轻后生,六个人一起将那个小伙拉出去,不一会,他就听见外面传来呻吟声,隔一会就听见“哎吆”的声音。晚上六点多,李海江说袁某背着那小伙到坡下面,有两辆车把人拉走了。

16、证人李某已证明,2011年12月15日上午11时许,袁某打电话让他回家。约11时30分他回家见袁某和另外三个不认识的人,其中有个脸上有淤青,脸色不好看,身上衣服被扯破的男子,袁某给我指了一下该男子说,这个后生以前叫人把其绑架了,打断他几根肋骨,要了他三千多元钱,现在被他抓住了。袁某就和那个男子要钱,那个后生答应给,但现在没钱。袁某又叫来一个四十多岁的男子,袁某和另外两个后生让受伤的男子给家中打电话要钱,但家里不管。袁某又叫来两个人,袁某等人又让受伤男子给其姐姐打电话要钱,但其姐姐也说没钱不管。袁某等人就将那个男子拉到他家院外的玉米杆堆旁,捡起一根木棒子打那个受伤的男子,木棒被打断后,其中一个又去坝滩掰了一根柳木棍子打那后生,几个人都动手打了,打了约三个小时,被打的人求饶说想办法给钱。他见那个被打的后生不行了,就说再打就报警,后袁某等人就叫了两辆车走了。

17、证人张某某证明,她在延川县永坪镇窑坪村路边有六个窑,办个招待所。去年冬天,来了六七个人要住宿,其中有个人被背来后就躺在床上,她问这个人怎么了,其他人说喝醉了,她就没让住。

18、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2011年12月16日,对发现被害人尸体的现场进行勘察)

19、尸检笔录及照片(证据卷P135-137)证明,被害人强某某伤情。

20、西交司法鉴定中心(2011)病鉴字第371号法医病理司法检验报告证明,对死者强某某主要组织、脏器进行法医病理学检验。

21、西交司法鉴定中心(2011)毒鉴字第422号法医毒物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从送检的被害人强某某胃内容物、肝脏中未检出常见巴比妥类、苯二氮卓类、镇静催眠药物、有机磷类、氨基甲酸脂类农药、吗啡、甲基苯丙等违禁毒品及毒鼠强等杀鼠剂。

22、(陕)公(子)鉴(法医)字(2012)第18号法医学死因鉴定意见证明,死者强某某系被他人多次反复殴打致创伤性休克而死亡。

23、辨认笔录、寻找笔录及照片(证据卷P78-86)证明,

(1)、强某甲对尸体进行辨认后确认系其子强某某。(2)、赵某某、张某某、马某某分别指认殴打强某某的地点:子长县某某宾馆***房间、延川县永坪镇石油沟村李海江家南侧枣树地。(3)、张某某指认与袁某抛弃被害人地点。(4)、子长县某某宾馆服务员王某某对2011年12月14日马某某用自己身份证在某某宾馆登记了***房间。(5)、证人李志明经对10张照片进行混杂辨认,确认9号中男子是被害人(强某某),10号中男子是袁某。(6)、证人李海江对2011年12月15日到过他家的人进行辨认,确认1号(马某某)、2号(张某某)、3号(杨某某)、6号(李某某)、7号(赵某某)、9号为被害人(强某某)、10号(袁某)。

2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袁某生于19***年*月**日,已达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5、被害人强某某(138911***)、强强某乙(150910167***)的手机通话清单、强某乙家固定电话(74482***)通话记录证明,2011年12月15日,强某某手机与强某乙家固定电话及其姐姐强强某乙手机通话情况。

26、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袁某归案过程。

27、(2012)延中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犯赵某某、张某某、李某某、马某某已被判处刑罚。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

1、被害人强某某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户口薄复印件证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强某某、杨某某与被害人系亲子关系。

2、被害人强某某暂住证证明,2009年至2011年3月份期间被害人在延安市宝塔区居住,赔偿应按照城市户口标准进行。

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伙同他人因向被害人强某某索要盗窃赃款未果而非法拘禁他人,期间又纠集他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殴打而致人死亡,其行为有明显的伤害他人的故意,故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绑架罪名不当,依法应予纠正。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袁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作用较小的主犯,且被害人强某某有过错,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判处的辩护意见。经查,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袁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故对辩护人的辩解理由不予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强某某、杨某某提出要求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死亡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万元。经查,同案其他致害人已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80000元,故由被告人酌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4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袁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11至2024年12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二、由被告人袁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强某某、杨某某的经济损失共计24000元。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强某某、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冯守岐

代理审判员 李新军

代理审判员 石景云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马国丽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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