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8-26阅读量:(1592)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青羊刑初字第250号

公诉机关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某某。

辩护人程晓,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青检诉(2013)第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燕军、书记员张力为、被告人叶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9月3日22时许,被告人叶某某与被害人廖某某因停车问题在本市发生纠纷,后廖某某及家人到叶某某家外理论,在争吵过程中叶某某用菜刀将廖某某脖子等处砍伤,经鉴定为轻伤。

另查明,被害人廖某某曾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家属已经向被害人支付赔偿款项,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现廖某某已撤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到案经过;被害人廖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吴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黄某某、尹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受害人伤情照片;被告人指认照片及凶器照片;受害人住院记录及出院记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意见书;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及撤诉申请;谅解书;被告人叶某某对故意伤害犯罪事实的供述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与被害人廖某某因停车问题发生纠纷,后在争执中被告人使用菜刀砍伤被害人,故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叶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邻里纠纷引起故意伤害案,依照相关规定,可对被告人酌情考虑从轻处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调解,被告人家属已向被害人支付赔偿款项,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且被告人叶某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表示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无异议,并提出被告人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其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可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叶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叶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十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唐志敏

人民陪审员 廖静宜

人民陪审员 王万川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雷致英

故意伤害罪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