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某兴与贵州某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8-24阅读量:(1675)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黔义民初字第863号

原告钱某兴。

被告贵州某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国,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毛敏,贵州天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钱某兴诉被告贵州某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某兴,被告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毛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钱某兴诉称:原告为被告贵州某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施达某小区工程的临时工。2011年11月10日晚21时20分左右,原告在施工过程中严重受伤,经兴义市人民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昆明总医院医治出院。经黔西南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伤残、护理依赖等级一级。经黔西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已由转包的黔达建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应当享受的费用被告尚未给付。因此原告向黔西南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由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各种费用1550039.6元。黔西南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州劳人仲字(2014)第02号《仲裁裁决书》,原告不服该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工伤医疗和就业补助金648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29000元,护理费73000元,伙食补助金18250元,特殊护理费13120元,实际产生的残疾辅助器具费17680元,轮流护理人员租房费9900元,体检费27元,停工留薪期工资55440元,一次性长期护理费314580元,一次性更换轮椅费35200元,一次性更换护垫费624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26542.60元,交通费3000元,合计1550039.6元。原告并非被告单位的正式员工,而是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临时农民工。原告受伤后住院医疗费均由黔达建筑有限公司支付,该工程存在违法转包。不论是被告还是黔达建筑有限公司都会存在亏损、倒闭风险,如果被告不为原告续交相关社保费用,社保部门停发原告的工伤保险待遇,原告的生活将无法保障。相关法律仅规定一级伤残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未规定劳动者无权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和要求享受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因此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请,依法保护农民工的权利。

被告贵州某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无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依法不应得到支持。一、原告提出一次性支付工伤医疗护理费和就业补助金,依法应由工伤保险部门按月支付。二、原告要求支付被抚养人的生活费没有法律依据,法律规定只有残疾赔偿金。三、原告提出的残疾器具、轮椅、护垫费等三项费用,仲裁裁定已予以明确,仲裁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工伤医疗和就业补助金648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29000元,护理费73000元,伙食补助金18250元,特殊护理费13120元,实际产生的残疾辅助器具费17680元,轮流护理人员租房费9900元,体检费27元,停工留薪期工资55440元,一次性长期护理费314580元,一次性更换轮椅费35200元,一次性更换护垫费624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26542.60元,交通费3000元,合计1550039.6元,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否得到支持。

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原告钱某兴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钱某兴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

2、工伤认定简易程序申请表一份,证明钱某兴已经认定为工伤;

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证明钱某兴为一级伤残,护理依赖为一级;

4、车票37张,证明钱某兴受伤后往返昆明治疗的车费3000元;

5、兴义市人民医院的病历、出院记录、疾病诊断证明书,中国解放军昆明总医院的两份出院证明,诊断证明等,证明受伤后医治的天数;

6、中国解放军昆明总医院收取的陪护费及相关票据,其中有陪护中心收款回执单二张、黔西南州中医院康复评定收费票据、解放军昆明总医院康复锻炼收据一张、房东史琼兰提供的住宿费说明一份,昆明安的好假肢有限公司收款收据一张、康复轮椅费机打发票二张,证明钱某兴受伤后支出的特殊护理费为13120元;

7、兴义市敬南镇派出所提供的户籍证明一份、兴义市公安局盘江路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一份、兴义市黄草街道办事处建设社区证明一份,证明钱某兴的家庭情况,原告在城镇连续生活一年以上及其子钱孝龙现生活于城镇的事实,钱某兴一家在其辖区的居住情况;

8、贵州省肢体康复中心假肢矫形器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证明钱某兴辅助器具安装鉴定意见为:①宜装配(1)电动轮椅车,档次为普通适用型,现行价格为12000元/辆;(2)防褥疮坐垫,档次为普通适用型,现行价格为4000元/个;(3)防褥疮床垫,档次为普通适用型,现行价格为7275元/个。②电动轮椅车每贰年更换一次,每年的修理维护费用大约是现行价格的百分之拾;防褥疮坐垫及防褥疮床垫均为每年更换一次,损坏后只能更换,不能维修;

9、鉴定费票据,证明司法鉴定的费用。

被告质证:对证据1、2、3、5无异议。证据4到罗平的车票,不认可,请法庭酌情考虑。对证据6的3张正式发票无异议,其余的不予以认可。证据7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无关联。证据8、9的真实性及证明内容无异议。

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被告贵州某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证明被告主体资格;

2、工伤认定简易程序申请表、工伤医疗(康复)待遇审核表,证明原告受伤后经黔西南州劳动能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

3、黔西南州劳动能力结论书2份。拟证明原告的伤残等级为一级,护理依赖等级为一级;

4、兴义市人民医院,解放军昆明总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用药清单、医药发票、贵州省工伤转院申请表、承诺书各1份,证明发生工伤事故后,被告及时将原告送往医院进行了治疗的情况,并支付全部医药费的事实;

5、原告钱某兴住院期间已从被告处领取的费用清单及收款收据,证明被告已经支付了原告的总费用为455809.27元,其中住院治疗的费用为380314.59元,剩余的75494.68元,为已经预支付给原告的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种费用;

6、工伤事故费用领取协议,证明原告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已经领取,合计为61803元;

7、黔西南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定书,拟证明仲裁委是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的裁定。

原告质证:证据1、2、3、4、6无异议。证据5的金额以实际领取的为准。证据7有异议,不服仲裁裁定。

综合各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意见,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所举第1、2、3、5组证据被告对真实性均无异议,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作为本案定案依据。第4组证据中昆明到罗平的车票及不在原告住院期间的车票本院不予采信,其余昆明到兴义的车票,能够证明原告治疗期间的交通费用为1200元,本院予以采信;第5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住院365天,本院予以采信。第6组证据的陪护费交费回执单、陪护中心收款回执单、康复锻炼费收款收据被告有异议,该三张票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且为预收单据,而原告在中国解放军昆明总医院的医疗费用已经结清,故本院不予采信;史琼兰的租房证明,被告不予认可,其真实性无法确认,本院不予采信;安的好假肢有限公司进口头颈胸矫形器收款收据,虽然被告不予认可,但考虑到原告住院治疗期间确实需要使用,本院予以采信;黔西南州中医医院康复评定发票及轮椅发票两张被告认可,本院予以采信。第7组证据原告及其家人是否在城镇生活与工伤保险待遇无关联,本院不予采信。第8、9组证据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所举第1、2、3、4、6组证据原告无异议,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作为本案定案依据。第5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已支付原告的费用金额,本院予以采信。第7组证据系黔西南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能够证明原、被告的劳动争议经过仲裁前置程序,与本案有关联,本院采信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贵州某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系施达某小区工程的承建方,其为施达凤凰城二期工程(4、5号楼)缴纳了工伤保险。原告钱某兴系该工程泥工班工人。2011年11月10日晚21时20分左右,钱某兴在施达某小区工程5栋1单元标2层二次构件施工中,不慎从窗台板踩滑坠落到标一层室外露台受伤。经兴义市人民医院诊断为1、颈6骨折脱位并截瘫;2、左肺挫伤;3、右额顶部头皮裂伤。2011年11月10日至2011年11月23日原告在兴义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3天。2011年11月23日至2012年3月23日,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昆明总医院骨科治疗121天。2012年3月23日至2012年11月9日,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昆明总医院脊髓治疗中心治疗231天,共计住院治疗365天。2013年7月20日,钱某兴经黔西南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一级、护理依赖等级一级。2013年12月28日,原告向黔西南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黔西南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年1月7日受理后,于2014年2月10日作出州劳人仲案字(2014)第02号仲裁裁决书,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对使用辅助器具轮椅、护垫的费用进行鉴定。经贵州省肢体康复中心假肢矫形器司法鉴定所矫形器鉴定为:1、宜装配(1)电动轮椅车,档次为普通适用型,现行价格为12000元/辆;(2)防褥疮坐垫,档次为普通适用型,现行价格为4000元/个;(3)防褥疮床垫,档次为普通适用型,现行价格为7275元/个。2、电动轮椅车每贰年更换一次,每年的修理维护费用大约是现行价格的百分之拾;防褥疮坐垫及防褥疮床垫均为每年更换一次,损坏后只能更换,不能维修。

另查明,被告已支付原告钱某兴住院期间的各种费用402200元。原告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昆明总医院的医疗费为361505.30元(兴义市人民医院的医疗费18809.27元,系被告自行支付),被告多支付的费用为40694.7元;2013年4月22日至2013年12月2日期间,被告每月支付原告4000元,共计34000元;2014年2月起,被告每月支付原告3004.51元至今;此外被告为原告垫付2013年、2014年两年个人应承担的保险费用2687.63元;原告钱某兴已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1803元。

本院认为,原告钱某兴所受伤害经黔西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黔西南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一级、护理依赖等级一级,被告贵州某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此无异议。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原告钱某兴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有权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公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公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以上条款,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适用五至十级伤残。一级伤残应保留劳动关系,无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的规定。原告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由被告一次性支付工伤医疗和就业补助金648000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为原告本人27个月的工资,该费用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核算为61803元,原告钱某兴已领取,其要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29000元于法无据。伤残津贴应为原告本人工资的90%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原告据此享有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费用。根据《贵州省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的规定,伙食补助标准每人每天10元,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费(火车硬卧等)费用据实报销。原告住院365天×10天为3650元、原告在昆明住院期间昆明到兴义的交通费为1200元,本院予以支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第二款:“停工留薪期间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第三款:“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原告从2011年11月10日入院治疗至2013年7月19日(定残前一日)共计616天。尽管原告未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但从原告的认知水平来看,其不知道能够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符合客观实际。若停工留薪期只按12个月计算至2012年11月10日,而伤残待遇又要到定残后即2013年7月20日以后原告才能享受,中间8个月的期间在原告无任何经济来源保障基本生活的情况下显失公平。这8个月的期间,被告应保障原告的生活,因此应考虑停工留薪期为20个月较为合理。参照黔人社厅发(2013)18号《关于公布2012年贵州省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的通知》,2012年黔西南州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34765元,即每月2897元。原告停工留薪期工资应为(2897元×20个月)57940元,但原告要求停工留薪期工资为55440元,多余部分应视为其放弃享有的权利。原告存在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情形,但未提供需2人护理的医院证明,也未提供护理人员工资证明,住院期间的护理人员应按1人计算。护理费仍然参照2012年黔西南州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2897元×20个月)57940元予以支持。《工伤保险条例》三十四条第一款:“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第二款:“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原告的生活护理费应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无一次性支付的规定。原告要求一次性长期护理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原告住院期间治疗的实际情况,其确实存在需要使用轮椅和头颈胸矫形器的情形。但原告在治疗期间不到一年内购置轮椅两张,分别为1780元和3200元,本院酌情支持一张轮椅的费用3200元。购置进口头颈胸矫形器3200元予以支持。诉讼期间,原告申请对使用辅助器具轮椅、护垫的费用进行鉴定。贵州省肢体康复中心假肢矫形器司法鉴定所对电动轮椅车,防褥疮坐垫,防褥疮床垫等更换期限及现行价格作出了鉴定意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根据该条规定,原告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应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经本院多次释明,且在被告已为原告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不用原告交纳费用的情况下,原告拒不配合进行确认,其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故原告请求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用等不予支持。但原告并不因此丧失救济的权利,若原告需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另行主张。鉴于被告系用工单位,且对鉴定机构、鉴定结论、鉴定费用均未提出异议,鉴定费用2700元由被告承担。《工伤保险条例》三十九条:“职工因公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该条规定明确了职工因工死亡可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原告是因工受伤不是因公死亡,且本案系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不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其要求支付被抚养人生活费226542.60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不论原告是农民工还是临时工,原、被告之间事实上存在劳动关系。在被告已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的情况下,原告钱某兴因工受伤,就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告是否存在转包行为与本案无关联,不影响被告向原告承担相应责任。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在本判决书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1803元、停工留薪期间工资55440元、停工留薪期间护理费57940元、康复评定费27.5元、交通费120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3650元、住院治疗期间购置轮椅费用3200元、购置进口头颈胸矫形器3200元,合计186460.5元(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被告自行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报销;被告已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1803元、多支付的费用40694.7元应扣除)。

二、由被告按月支付原告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后自行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报销,原告有义务向被告提供申请所需生存证明等材料(每月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用的具体金额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核算的为准,从2013年7月20日起开始计算,被告自2013年4月起已先行给付、垫付的费用应予以扣除)。

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诉讼费271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0元,鉴定费2700元)由被告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刘 丹

审 判 员 陈 洪

人民陪审员 陈露云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舒其琪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