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8-23阅读量:(1436)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中江刑初字第309号

公诉机关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4年7月10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6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而释放。本院于2014年9月26日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湘黔,四川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江检诉刑诉(2014)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清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湘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中江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4年5-6月,被告人李某某在中江县石龙乡迎宾路**号家中,先后两次容留邓某某、周某某吸食冰毒。为支持公诉,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明材料,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某某能自愿认罪、悔罪,请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4年5-6月,被告人李某某在中江县石龙乡迎宾路**号家中,先后两次容留邓某某、周某某吸食冰毒。2014年6月22日,被告人李某某到邓某某家吸食毒品,24日对其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2014年7月9日晚,中江县公安局工作中发现,于当日立案侦查,并于当日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的并经查证属实的中江县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证言、吸毒人员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及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容留他人吸食,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活动以及他人的身体健康,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审理中能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证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等具体情节予以量刑。鉴于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着以人为本、惩教结合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不予收监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蔡荣辉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露

容留他人吸毒罪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