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与马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8-22阅读量:(1352)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济高新区民初字第915号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广鲁(特别授权),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马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来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周广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6月12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甲方)将坐落在济宁市XX城XX号楼东单元9层xx户的房屋以3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原告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20万元,被告出具收到条。剩余房款待被告协助办理完成产权登记手续后当日付清。被告在2014年6月13日将房屋交付给原告,现原告居住在该房屋内。目前,诉争房屋经查询房产信息管理系统,产权人为被告,且状态显示为正在办理中。由于被告拖延办理登记手续,拒不履行协助义务。请求法院判决:1、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6月12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2、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原告办理济宁世易某XX号楼东单元9层xx户的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被告马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马某在济宁市XX城XX号楼东单元9层xx户有房屋一套,产权正在办理中。2014年6月12日,原告李某某(乙方)与被告马某(甲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同意将坐落在济宁市XX城XX号楼东单元9层xx户出售给乙方。主房面积为49.2平方米,房产包括转让的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等屋内所有物品;房屋总价款为300000元,乙方交付甲方定金200000元;合同签订当日乙方交付给甲方购房定金,甲方向乙方出示房产证明,余款于甲方提供办理完成该办理的所有手续后当日付清余款;甲方应于2014年6月13日前搬出房屋并交予乙方钥匙,同时结清清、电、煤气、暖气等相关费用;过户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其中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由甲方负责,过户之前需由甲方提供卖房过户材料所需费用由甲方负责等等。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200000元。2014年6月13日,被告将房屋交原告使用??。2014年6月8、11、12日分三次付20万元(3万、9万、8万元),为什么签订合同前就支付11万元。

以上事实有济宁市房产交易监理处证明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一份、收条一份、当事人陈述在卷为凭,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孟某某、汪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1009.08元;

二、驳回原告孟某某、汪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6元,由原告孟某某、汪某负担368元,被告山东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谢振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忠青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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