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与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8-19阅读量:(947)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娄星民一初字第269号

原告:杨某。

委托代理人:刘奎,湖南娄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某某。

原告杨某与被告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3月3日诉至本院。本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天岩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戴跃辉、彭逸舟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其代理人刘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诉称,原、被告系普通朋友关系,2013年7月27日、2013年12月14日,被告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提出向原告借款3万元,并承诺在2014年1月20日之前偿还,原告基于对被告的信任,于当日出借3万元给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借款到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3万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原告杨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原、被告的身份资料,用于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适格;

证据2、借条一份,用于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

证据3、银行流水单一份,用于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

被告潘某某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视为放弃举证和质证的权利。

本院根据证据规则,审查认为原告杨某提交的证据均符合民事诉讼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本院予以采信。

综上,本院根据所采信的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确认本案以下基本事实:

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7月27日与12月14日,被告潘某某以需要资金周转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分别借款17000元与13000元,原告均是通过从银行提取现金,再将现金出借给被告,被告于2013年12月14日向原告出具了内容为“借条今借到杨某人民币叁万元整。借款人:潘某某(于二0一四年元月二十日之前归还)2013年12月14日”的借条一张,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原告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原告杨某与被告潘某某之间的借款关系有被告出具给原告的借据以及银行流水凭证在案佐证,借款关系明确,被告在诉讼期间也没有向本院提交任何相反的证据对该借款关系的真实性加以否定,故对原、被告之间上述借贷关系的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潘某某理应及时向原告偿还借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潘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杨某借款人民币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天岩

代理审判员 彭逸舟

代理审判员 戴跃辉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谭海丽

债务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