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与杨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8-18阅读量:(1446)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宁0502民初228号

原告李某某,男,生于19**年*月*日,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委托代理人刘唯苇,宁夏宝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杨某,男,生于19**年*月*日,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建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5日公开开庭、4月29日公开质证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唯苇,被告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期间,因需要双方算账,由原告申请本院准予庭外协商和解2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有亲属关系。2014年9月,原被告经口头协商两人合伙投资经营“中卫市1+1娱乐会所”(以下简称会所),双方约定两人各投资40万元,其中娱乐会所转让费50万元、装修费和流动资金30万元,双方共担风险、利润平均分配。两人在合伙经营前期,利润较好,各分得12万元利润,但在2015年,随着社会整体经济效益不好情况下,也冲击了娱乐业。2015年7月,会所因经营不景气关门歇业,双方经协商同意向外转让,但短期内无人接手。2015年9月份,被告提出自己边经营边转让,原告同意,但双方约定被告单方经营期间自负盈亏,债权债务由被告自己享有和承担,与原告无关。2015年11月份,被告经营期间生意不景气,向原告提出要求共同经营,原告不同意继续经营,提出继续合伙清算,偿还债务,分割剩余财产。但被告向原告提出无理要求,因原告不同意被告的苛刻条件,双方发生争议,被告不理性处理此事,于2015年12月7日伙同其家属到原告家中谩骂、诬陷原告及其家人,并发短信威胁原告,向原告要钱。原告多次向110报案,派出所出警进行劝解处理无果。现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经营会所的合伙协议;2.依法判令对原被告合伙经营的会所账务进行清算,并按照清算结果由两人平均承担合伙经营期间的债务、平均分配剩余资产;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其单独经营会所期间的债务;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证明其主张:

1.转让协议(原件)1份,证明2014年9月18日,原告和李某甲(原告之兄)就会所的转让事宜签订协议,约定原告从李某甲处取得会所的装饰、装修、设备所有权及经营权(会所使用的房屋系租赁,所有权属于中卫市沙坡头区文昌镇雍楼村村委会,以下简称雍楼村),会所的装饰、装修、设备及其他相关费用的转让费50万元的事实;

2.收条(原件)1份,证明2014年9月18日,李某甲的妻子王某某原告收取现金40万元,出具含有2014年9月份之前的房屋租赁费10万元合计50万元转让费凭证的事实;

3.收款收据(原件)2份,证明原告向雍楼村缴纳会所在2014年度的房屋租赁费的事实;

4.公证书1份,证明(1)中卫市公证处于2015年12月21日在公证处分别向赵某某和王勃所作的询问笔录的事实,(2)赵某某在会所担任保安,原被告之间是口头协议合伙经营会所,二人对会所进行具体的合伙经营各分得利润12万元情况的事实;(3)王勃在会所担任经理,知道原被告之间是合伙经营会所,二人对会所合伙经营部分情况的事实;

5.申请证人郝某某、周某某、孙某某、陆某某、唐某某出庭作证证言,证明在会所营业期间,证人向会所供货与原被告进行生意往来过程中,听会所的相关人员说原被告是合伙经营会所的关系,会所尚欠其部分债务的事实;

6.转让合同书、公证书、公证费票据(均原件)各1份,证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26日将会所转让给梁某某,并在中卫市公证处进行公证,转让价格为190000元,公证费570元的事实;

7.雍楼村村民委员会收款收据以及水、电费的发票各1份,证明原告于2016年2月26日从转让所得的转让费中向雍楼村支付会所的2015年度房屋租金8万元,以及交纳水费401元、电费4515元的事实;

8.欠条1份(周某某给黄某甲出具郝某某持有的书证),证明(1)周某某于2015年7月23日给黄某甲出具欠干果款3850元的欠条,后杨某于2016年1月2日给付款1500元、周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给付款1000元的事实,(2)拟证明原被告存在合伙关系的事实。

9.证人郝某某(黄某甲妻子)证言,证明周某某给黄某甲出具郝某某持有的欠条,系周某某于2015年7月23日给黄某甲出具欠干果款3850元的欠条,后杨某于2016年1月2日给付款1500元、周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给付款1000元属实,对付款内容系添加的,被告杨某与开庭质证前曾用手机拍照持有证人的欠条相片的事实。

被告质证认为,证据1-3与本案无关联性,因都是李某某与其兄签字的材料,真实性不予认可;证据4证人证言应该出庭接受双方发问,该证据形式上不合法,不予认可;证据5所有证人的证言作为间接证据,均无法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证人郝某某的证言和证人唐某某的代表人李某与被告的通话记录(即将要提供的录音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所有的证人都只是听说被告和原告合伙,而且所有的证人都是原告以不出庭指证被告与原告存在合伙关系就不向所有证人付款为条件,受原告胁迫出庭作伪证,所以所有证言不客观也不真实,因原告什么时候把店转让出去,转让给谁,价值多少钱,被告不知道,如果被告是合伙人,对于转让重大事宜必须由所有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转让,而对方不仅没有商量也没有通知被告,怎么能说被告是合伙人;证据6、7被告毫不知情,也与被告没有关系,是原告老板做的决定,如果被告是合伙人,被告应该知道;证据8被告付款系老板让员工付账,员工就得付账,此欠条蓝色内容与被告手机照片中的内容一致,但没有黑色的字体,只能证明此黑色字体是新加的,不是被告写的;证据9无异议。

被告辩称,原告的陈述不属实,原告起诉被告,被告感到莫名其妙。只是听说会所是原告的哥哥顶账顶给原告的,多少钱顶给不知道,会所只有一个老板是原告,被告是给其打工的,不是老板,双方没有共同经营、平均分配利润。会所经营期间,原告收到被告12万元钱是借款,被告没有投资,也没有分红,原告只给被告还款4万元、发被告夫妻二人工资5.8万元,剩余款未付。2015年11月开始恢复经营,被告也没有单独经营过。被告后来去原告家里只是找原告要工资和欠被告的钱。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本不存在。

被告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证明其主张:

1.证人王勃出庭证言1份,拟证明(1)原告是老板,被告是打工的事实;(2)原告出示的证据4公证书是不合法的事实;

2.欠条照片1份,证明原告妻子周某某代其法人原告(其丈夫)给供货商黄某甲出具的欠条,原告是老板的事实;

3.录音(李某)1份,拟证明代表证人唐某某处理对会所的债权债务处理情况,证人唐某某在证言中认可,原告妻子周某某给其打电话以不出庭就不给其支付余款为条件,胁迫李某出庭作证,因此原告相关证人的证言不客观,不予采纳的事实;

4.账本(被告称李某某妻子记账账本)1份,拟证明被告是打工的,在其中第13页、15页有记录的事实。

原告质证认为,证据1证人当庭陈述不详细,但还是能客观上反映出原被告之间合伙的事实,且证人所述其在公证处所作的证言基本属实,签字也是看后所签,原告是进行证据保全,就是考虑到证人和被告之间是同学关系和2015年10月1日之后,被告单独经营,证人继续受雇于被告,被告在此期间未向其支付工资的情况,所以证人在公证处证言是客观真实的,应以公证处的证人证言作为定案依据,被告提出公证书是违法的意见,在公证书未撤销之前不能成立;证据2其来源不清楚,欠条内容也不能证明本案的关联性,对其三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证据3的三性不予认可,李某没有出庭,不能实现被告的证明目的;证据4是会所账本,会所的该账本,怎么能在被告手中,既然被告不是合伙人,凭什么持有合伙账本,要求被告出示全部的合伙账本,该证据不能实现被告的证明目的,恰恰能够证明原被告的合伙关系。

法庭出示依职权向公证处调取的证据1.询问拓守艳笔录、2.询问赵涛笔录各1份,证明中卫市公证处依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证据保全向赵某某、王勃询问相关事实,符合公证程序的事实。

原告质证认为,对该两份笔录的三性均无异议,能够证明公证的程序及公证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

被告质证认为,赵某某是原告的亲密朋友,也是原告哥哥的朋友,赵某某没有到场被质证,其公证证言不真实客观,对其公证笔录的三性均不认可;对公证的王勃证言,王勃到庭陈述公证时只有一个公证员自己问自己公证,不符合相关的法律程序,证明王勃的公证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其三性不予认可。

本院对以上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经质证,认证如下:

原告提交的证据1系原告与李某甲签订的合同、证据2、3系书证,能够证明李某甲于2014年9月18日向原告转让会所,原告取得会所的经营权以及投入会所资金数额的事实,与本案有关联性,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证据4虽系公证文书,实属证人证言,能够证明2014年9月之后的2015年期间,原被告经营管理会所,系进行合伙的事实,二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与本案有关联性,且与被告证据1相互吻合印证,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证据5系证人证言,能够证明在会所营业期间,证人向会所供货与原被告进行生意往来过程中,听会所的负责人员说原被告是合伙经营会所关系的事实,与证据4能够相互印证,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证据6系公证文书及其书证,能够证明原告因解除合伙协议对会所进行转让给他人,签订转让合同书,约定转让的价格及其他事宜的事实和原告支付公证费用数额的事实,证据7系相关单位出具的书证,能够证明原告支付会所经营期间所欠房屋租赁费及水电费用数额的事实,二证据与本案有关联性,并与原告证据1能够相互印证,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证据8系书证、证据9系证人证言,二证据能够证明会所欠黄某甲货款出具欠条及原被告支付部分货款数额属实的事实,与本案有关联性,并与被告证据2能够相互印证,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对被告提出原告证据4公证书不合法,其证明效力不予认可的质证意见,经核:证人自愿到公证处接受公证人员对申请人申请的事项进行询问,本院经核实其公证程序情况,并无违反相关规定,且被告证据1证人王勃出庭证言也能证实且在公证处证言的真实性,证据间足以相互印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二)(五)项之规定,对被告的该质证意见不予采纳;对被告提出原告证据5所有的证人都是原告以不出庭指证被告与原告存在合伙关系就不向所有证人付款为条件,受原告胁迫出庭作伪证,所以所有证言不客观也不真实的质证意见,经核:会所欠证人的货款属实,证人虽然属于原告通知出庭作证,但证人系自愿出庭证明涉案的事实并向法庭具结保证其陈述作证的证言是客观真实的,证人当庭陈述在与原被告的会所进行生意往来过程中听到其会所有关工作人员说原告是大老板、被告是小老板的事实,可以与双方陈述及提供的其他证据进行分析认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其证言并不能认定系原告胁迫证人出庭作伪证,属于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故被告的该质证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提交的证据1系证人证言,能够证明证人在会所工作期间原被告在会所中的权力及所处地位和听到原被告系合伙经营会所的事实以及其到公证处作证陈述的基本事实是真实的事实,与原告证据4中询问王勃的笔录能够相互印证,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证据2虽属手机拍欠条照片,实系书证,但其证明会所欠黄某甲货款后的事实,应结合原告证据8、9的证明内容认定,对其相互印证部分内容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证据4系书证原件,其内容能够证明会所在2015年5月9日至2015年9月1日的经营期间收入与支出数额和会所人员及发放工资情况的事实,有关联性,且与原告证据4、5能够相互印证,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对证据3系电子资料,其证明被告主张的证人系被原告胁迫作证的事实,因与原告证据5中证人唐某某证言相互矛盾,对其证明效力不予确认。从被告证据4内容看,同时还能证明会所只是向原被告及其家属之外的服务工作人员发放工资,间接证据证实因原被告系经营者,未享有会所发放其工资而从其他方式取利的事实,从其中第13页、15页的记录并结合第24页、25页其他内容看,该证据并不能证明被告主张的是被告给原告打工的事实。

综合以上确认有效的证据证明力情况,对被告辩称其在会所是为原告打工人员的意见,经核:被告反驳原被告不是合伙,而是被告为原告打工的事实,其所举证据不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该意见本院不予认定。对被告辩称会所经营期间,原告收到被告12万元钱是借款,被告没有投资,也没有分红,原告只给被告还款4万元、发被告夫妻二人工资58000元,剩余款未付的意见,经核:原告认可是被告投资12万元,而被告不能提交该款项属于借贷关系的凭证,其所举其他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的主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原告主张投资款的证明力大于被告主张的借款性质的证明力,故对被告该意见本院对其属于投资款的事实予以认定,但对属于借款性质的事实不予采纳认定。对原告主张被告投入其余28万元装修及流动资金的事实和2015年9月份,被告提出自己边经营边转让,原告同意,但双方约定被告单方经营期间自负盈亏,债权债务由被告自己享有和承担,与原告无关的事实,因被告不予认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原告负有举证责任,但所举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关于原告主张原被告合伙两人各投资40万元,对合伙经营的会所账务进行清算,并按照清算结果由两人平均承担合伙经营期间的债务、平均分配剩余资产的意见,经核:由于原被告对合伙经营的会所账务均没有向法庭提供,原告主张按照清算结果由两人平均承担合伙经营期间的债务、平均分配剩余资产所举证据不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对此原被告均负有举证责任,但原被告在法定补充证据的期限内没有提交新的证据证明,故该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不予认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有亲属关系。2014年9月18日,原告和李某甲就中卫市1+1娱乐会所的转让事宜签订《转让协议》,约定:原告从李某甲处取得会所的装饰、装修、设备所有权及经营权(会所使用的房屋系租赁,所有权属于雍楼村),会所的装饰、装修、设备及其他相关费用的转让费50万元等。原告接收会所后,向李某甲支付会所转让费50万元,并以原告名义在工商管理机关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2014年10月1日开始,原被告经口头协商两人合伙投资经营会所,被告投入的流动资金12万元。两人在合伙经营中,因2015年随着社会整体经济效益不好情况下,也冲击了娱乐业。2015年7月底,会所因经营不景气关门歇业,双方协商同意向外转让,但短期内无人接手。2015年10月1日开始恢复经营,由被告进行经营至2016年1月5日,因双方发生矛盾纠纷停业。为此,原告诉至本院。

另查明,2016年2月26日,原告与梁某某签订《转让协议书》约定原告将会所转让给梁某某经营,转让价格为190000元等内容,并在中卫市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公证费570元。原告于2016年2月26日从转让所得转让费中向雍楼村支付会所租赁使用房屋欠付的2015年度房屋租金8万元,以及交纳水费401元、电费4515元。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为:(一)原被告是否合伙经营会所;(二)双方如何对会所清算。

关于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本案中,原告从他人处购买取得会所经营权,与被告经口头协商两人合伙投资经营会所,原告投入购买会所资金50万元、被告投入资金12万元的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其提交的证据证明,原告提供的证据公证处询问赵某某和王勃的证言直接证实原被告存在合伙经营会所并结合证人郝某某等人证言、被告提供的王勃出庭证言及其他书证等间接证据予以相互印证,故双方存在合伙关系的基本事实可予认定,对此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被告对其合伙经营的债务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双方因经营会所过程中,难以为继,直至2016年1月5日会所停业,2016年2月26日将会所转让他人经营,依法视为双方合伙经营会所的关系已经解除和终止。对原告起诉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经营会所的合伙协议,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辩称原被告不是合伙的意见,经核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焦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2条规定合伙终止时,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书面协议,又协商不成的,如果合伙的出资额相等,应当考虑多数人意见的酌处理;合伙人出资额不等的,按出资额占全部合伙财产多的那一方合伙人的意见处理,但要保护其他合伙人的利益。原被告合伙经营的会所终止后,依法应当对合伙债务进行清算,对合伙的财产依据相关规定可以由出资额占全部合伙财产多的一方主持进行处理。但原告主张对原被告合伙经营的会所账务进行清算,并按照清算结果由两人平均承担合伙经营期间的债务、平均分配剩余资产和被告承担其单独经营会所期间的债务,由于不能提供会所账务的书证证据证明财产及债务的具体数额,且被告对其合伙的事实予以否认,故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原被告均负有举证责任,但双方在法定补充证据的期限内均未能提交补充的证据足以证明,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利后果责任。因此,本院对合伙经营的账务不能进行清算确定双方承担的债务、分配的资产。双方可以另行协商处理。故对原告起诉要求对原被告合伙经营的会所账务进行清算,并按照清算结果由两人平均承担合伙经营期间的债务、平均分配剩余资产和被告承担其单独经营会所期间的债务的诉讼请求,经核其主张的该部分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7条、第5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二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二)(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依法确认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之间经营中卫市1+1娱乐会所的合伙协议已解除;

二、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100元,被告杨某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宋建喜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淑秀

合伙协议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