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某诉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8-17阅读量:(982)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峨眉民初字第2261号

原告:魏某某,女,生于19**年**月*日,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委托代理人:秦顺章,四川正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天野,四川正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年**月*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原告魏某某诉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宇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秦顺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魏某某诉称:2013年2月,被告张某某向原告借款20000元,同月2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此笔借款于2013年4月30日前归还。2013年4月,被告张某某又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于4月7日出具借条,约定两月之后归还。借款到期后,原告要求被告张某某归还借款,被告以资金困难为由拒不归还。请求判决归被告张某某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赔偿原告资金占用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2013年5月1日起到款清之日止);判决被告张某某还借款本金10000元并赔偿原告资金占用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2013年6月8日起到款清之日止);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张某某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某某于2013年2月向原告魏某某借款20000元,并于同月27日向原告魏某某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魏某某20000元(贰万元整),于2013年4月30日前归还。借款人张某某”。被告张某某又于2013年4月向原告魏某某借款10000元,并于同月7日向原告魏某某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魏某某10000元(壹万元整),两个月后归还。借款人张某某”。被告张某某在两张借条上的金额处和签名处捺印。借款到期后,被告张某某未能归还借款,原告魏某某现诉至本院,要求判如诉请。诉讼中,原告魏某某确认利息均从2013年6月8日起计算。

上述事实,有原告魏某某提交的诉状、借条、存取款记录,以及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张某某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依法应当承担归还责任,故原告魏某某要求被告张某某归还借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张某某借款时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现原告魏某某要求被告张某某给付以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原告魏某某确认利息统一从2013年6月8日起计算,是自己对权利的处分,且该权利处分并未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负。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张某某归还原告魏某某借款3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6月8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310元(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张某某负担(在归还借款本息时一并给付原告魏某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宇锋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唐 娟

债务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