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某、程某某、姚某、牛某甲、杜某、牛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8-17阅读量:(3661)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运盐刑初字第79号

公诉机关: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XXXX19,汉族,中专文化,山西省运城市夏县人,住夏县XX乡XX村沟五巷X组20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9月23日被运城市公安局空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盐湖区看守所。

被告人: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XXXX12,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运城市夏县人,住夏县XX乡XX村沟第X组24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9月23日被运城市公安局空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运城市公安局空港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盐湖区看守所。

被告人:姚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XXXX19,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运城市夏县人,住夏县XX乡XX村沟五巷X组05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9月23日被运城市公安局空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运城市公安局空港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盐湖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丹,山西衡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牛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XXXX15,汉族,高中文化,山西省运城市夏县人,住夏县XX乡XX村沟二巷X组15号,厨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9月23日被运城市公安局空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运城市公安局空港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盐湖区看守所。

被告人:杜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XXXX1X,汉族,高中文化,山西省运城市夏县人,住夏县XX乡XX村沟二巷X组16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9月23日被运城市公安局空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运城市公安局空港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盐湖区看守所。

辩护人:范卫国,山西衡霄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姚楠楠,山西衡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牛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XXXX13,汉族,中专文化,山西省运城市夏县人,住夏县XX乡XX村乡西路第X组22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9月23日被运城市公安局空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运城市公安局空港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盐湖区看守所。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运盐检公诉刑诉(2015)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程某某、姚某、牛某甲、杜某、牛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某、程某某、姚某、牛某甲、杜某、牛某乙及被告人姚某的辩护人张丹、被告人杜某的辩护人范卫国、姚楠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23日**时许,被告人姚某某、程某某、姚某、牛某甲、杜某、牛某乙等人在运城市经济开发区度假村XXXKTV唱歌喝酒,酒后寻衅滋事将服务员张某某、樊某某、杨某某打伤,致使张某某和樊某某鼻梁骨折。**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赶赴现场出警,该六人不听劝阻,又将民警韩某、王某某、李某和刘某甲打伤,经鉴定刘某甲、李某、樊某某、张某某四人均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已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针对上述指控,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程某某、姚某、牛某甲、杜某、牛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姚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姚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牛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杜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牛某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3日**时许,被告人姚某某、程某某、姚某、牛某甲、杜某、牛某乙等人在运城市经济开发区度假村XXXKTV唱歌喝酒,期间,被告人姚某某、姚某听见隔壁包间有女孩唱歌,便进入该包间。该包间内女孩随即呼唤服务员,被告人姚某某、姚某伙同程某某、牛某甲、杜某、牛某乙将随后赶到现场要求他们离开该包间的XXX服务人员张某某、樊某某、杨某某打伤,致使张某某和樊某某鼻梁骨折。**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赶赴现场出警,该六人不听劝阻,又将民警韩某、王某某、李某和刘某甲打伤。经鉴定,刘某甲、李某、樊某某、张某某四人均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已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姚某某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主要内容:2014年9月22日**时许,我和程某某、杜某在牛某甲家聊天,胡某骑电动车过来叫我们到XX村大队边的一家饭店吃饭,当时牛某甲不在家,后来胡某给牛某甲打电话他也来到饭店吃饭,随后胡某又打电话叫来牛某乙、牛某丙我们七个人在饭店吃饭喝酒,当时我和程某某提出唱歌,最后我们商量好到空港度假村唱歌,胡某联系一辆出租车坐不下,我又跑到姚某家,杨某也在他家,杜某、胡某、牛某乙、牛某甲他们四个坐一辆出租车,我和程某某、姚某、牛某丙我们四个人坐杨某的出租车,我们一起来到运城空港度假村XXX9326包间唱歌。刚开始我们在一个包间唱歌,一个小时后,听到隔壁包间有女的唱歌,我就和姚某跑到隔壁包间问她们唱的什么歌,其中一个女孩就出去叫歌厅服务员,歌厅服务员叫我们出去,我们不出去,服务员又用对讲机叫经理过来,经理和三四个服务员过来叫我们出去,我们出来时我就看见程某某在打一个男服务员,我和姚某也过去打这个男服务员,这时经理和另外几个服务员拉我们,我包间里面的人也出来打歌厅工作人员,过了大约十分钟,我们八个下楼时走到一楼拐弯处,看见警察上楼让我们蹲下,我们没有理会,这时就有人拉我,我就拿拳在这个人头上打了一拳,接着姚某、程某某也和警察厮打起来,这时就下到一楼大厅门口,警察在外面把我们拉住,我们在里面推门,把门推开时,我又用拳在一个警察头部打了一拳,我们几个人就和警察打了起来,过了几分钟,又有警察过来就把我们几个带回派出所。当时我看见姚某在打警察,牛某乙把XXX的酒柜砸了,服务员是我、程某某、杜某、牛某甲、姚某、牛某乙我们几个人打的,胡某没有打架,杨某在我们打架前就走了。

被告人程某某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主要内容:2014年9月22日**时许,我和我们村的胡某、牛某乙、牛某丙、牛某甲、姚某某、杜某在我们村的饭店吃饭喝酒,饭后他们说去唱歌,我就和姚某、姚某某、牛某丙坐我村杨某的车,牛某甲、牛某乙、胡某、杜某四人坐出租车一起来到空港度假村XXX三楼的包间唱歌,大概唱了两个小时,姚某某和姚某出了包间门,过了一会我见他俩还没回来就出去找他俩,在三楼楼道里我见隔壁包间一个二十多岁的年轻女子在楼道里喊叫服务员,并说她们包间进了其他人,让服务员把人弄走,然后一个二十多岁的男服务员就过来跟着那个女子进了隔壁包间,我也跟着进去了,我进去后姚某某和姚某不但不出去还让服务员出去,我就用手推了一下服务员,然后又过来几个服务员,我们三个人就和几个服务员一起出去包间,在三楼大厅我们三个人和服务员推搡起来,推搡了几下双方就打开了,我们包间的牛某甲、牛某乙、胡某、杜某、牛某丙也出来跟服务员打开了,打完后我们就准备下楼,在一楼楼梯碰见四个穿警服的男子,这几个穿警服的不让我们走,我们挣脱不开就和这四个穿警服的推搡开了,然后就打开了,穿警服的人过去把一楼大门拉住不让我们出去,我们就撞门,门撞开后我们就往外走,穿警服的人还是不让我们走,我们挣脱不开就和穿警服的人打开了,后来我也不知道怎么就被带到了派出所。当时我看到姚某、姚某某动手打服务员了,我还看见牛某乙拿酒瓶要砸服务员,没有砸住,把旁边酒柜的玻璃给砸破了,当时打乱了,我没有看见其他人有没有动手,我和姚某、姚某某用拳头打穿警服的,其他人我没注意,我开始不知道穿警服的是公安民警,后来才知道的。

被告人姚某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主要内容:2014年9月22日晚上,我和我村姚某某、程某某、杜某、牛某甲、牛某丙、牛某乙、胡某、杨某到空港度假村唱歌,杨某把我们送到后,呆了一会就走了,唱歌时我喝酒喝多了,隐隐约约记的后来有人打架,我喝酒喝多了,所以什么都记不起来了。

被告人牛某甲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主要内容:2014年9月22日**时左右,我在夏县县城“XXX理发店”理发,接到胡某电话问我在什么地方,并说请我吃饭,我说我很快就回去,过了半个小时左右,我回到我村大队饭店里,当时胡某、程某某、牛某丙、牛某乙、姚某某、杜某他们几个人就在饭店里,我们当时吃饭喝酒,喝了一个小时左右,姚某某和程某某提出唱歌,胡某联系一辆出租车过来,拉不了这么多人,姚某某出去又找来一辆出租车姚某也坐车过来了,我和杜某、胡某、牛某乙四个人坐一辆出租车,剩下的几个人坐一辆车,我们来到运城市空港度假村XXX歌厅唱歌,当时我们进的是9326包间,唱了一会包间里的酒快喝完了,我们把音乐关了在包间聊天,听见隔壁包间有女孩唱歌,姚某某和姚某就出去了,过了几分钟听见外面争吵,我和杜某、牛某丙、胡某就出去了,我和杜某把歌厅主管叫过来问是怎么回事,正在问主管的时候,姚某、姚某某、程某某他们就开始打服务员了,我们几个也赶快跑过去打服务员,打了几分钟我就和牛某乙、胡某、杜某就下楼,在二楼拐弯处碰见警察,警察让我们不要走,我们几个就和警察推搡拉扯,在拉扯的过程中我自己喝多了从楼梯滑下来,很快他们几个也下来了,我喝多了当时怎么出的一楼大厅我就记不清了,出了大门在绿化带中被警察发现带回派出所,我记得是姚某、程某某、姚某某他们三个人在二楼拐弯处打警察。胡某和杨某没有打架,牛某丙也没有打架。

被告人杜某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主要内容:2014年9月22日**时许,我和程某某、姚某某在牛某甲家聊天,胡某骑电动车过来叫我们到XX村大队边的一家饭店吃饭,当时牛某甲不在家,后来胡某给牛某甲打电话他也来到饭店吃饭喝酒,当时姚某某和程某某提出唱歌,最后我们商量好到空港度假村唱歌,胡某联系一辆出租车坐不下,姚某某又到姚某家,我和胡某、牛某乙、牛某甲我们四个人坐一辆车,姚某某和程某某、姚某、牛某丙坐杨某的出租车,我们一起来到空港度假村XXX9326包间唱歌,刚开始我们在一个包间唱歌,一个小时后酒喝完了我们把音乐关后,听到隔壁包间有女的唱歌,姚某某就和姚某出去了,我们几个还在包间里坐着,过了几分钟听见外面有吵闹的声音,我们就出去看见姚某和姚某某在和服务员争吵,我和牛某甲把歌厅主管叫到旁边问是什么事,在问的过程中姚某和姚某某,程某某他们几个就开始打服务员了,我和牛某甲赶快过去,我用脚瞪了一个个子不太高的服务员,牛某甲怎么打的我没有看清,打了几分钟,我和牛某甲、牛某乙就下楼,到二楼拐弯处碰见警察,警察让我们先不要走,这时牛某甲喝多了,自己从楼梯上滑下去了,我和牛某乙和警察推搡拉扯,把警察挣开后姚某、姚某某、程某某他们也从楼上下来,警察就去拦他们,我和牛某乙来到一楼大厅,一个警察把门拉住不让我们走,很快他们几个也从楼上下来,我们几个一起推门,门外有三四个警察,我们几个就使劲推门把门推开后,程某某、姚某某抱住一个警察,姚某抱住一个警察扭打在一起,很快特警就过来把我们带到派出所。我就用脚在一个服务员身上蹬了一脚,我在一楼大厅听见姚某在和公安民警争吵,当时只有程某某、姚某某、姚某他们在二楼,肯定是他们三个在和公安民警打架,怎么打的我不知道。程某某、姚某、姚某某、牛某乙、牛某甲也打服务员了。

被告人牛某乙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主要内容:2014年9月22日晚上我们喝了有洋酒、啤酒,我喝的有点多,就在9326包间睡着了,迷迷糊糊中姚某某叫我说外面打开架了,让我赶快出去,我顺手拿了两个玻璃杯子就冲出去,当时大厅比较乱,一个服务员脸上已经受伤,他们几个在和别的服务员撕扯,我抄起杯子砸过去,没砸住人,砸烂了酒柜玻璃,几个服务员被打,我们没有吃亏,然后我们就往楼下走,走到二楼楼梯拐弯处碰见了几个警察,警察让我们配合调查不让离开,我当时还和一个高高胖胖的警察争吵,我旁边不知道是姚某某还是程某某或姚某和另几个警察发生冲突,其中一个警察从楼上摔下去,然后场面就混乱了,我们就往楼下冲,那几个警察在外面把住出口大门,我们人多强行把门撞开,在门外和警察又发生冲突,除了胡某和牛某丙其他人都动手了,到了那个停车场我把那个高高胖胖的警察拉到一边,还用手推他,姚某脸上的伤我不知道怎么来的。

被害人韩某在盐湖区XX医院骨病大楼XX病房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当晚凌晨**时**分我接到110指令称空港度假村KTV有人打架,接到报警后,我与民警王某某,协警刘某甲、李某四人来到空港度假村KTV门口,下车后直接往三楼的KTV走去,走到二楼与三楼的拐角处时下来了三四个年轻人,李某和刘某甲就上去让那几个年轻人站住并蹲下,那几个年轻人不蹲,我就说我们是派出所的,这时陆续从上面又下来几个年轻人,只听见从上面不知是谁喊了一声走,于是那些年轻人就全部要往楼下冲,我就赶紧拦住一个年轻人,这些年轻人就揪着我衣服,刘某甲就上前把他推开,那个年轻人就和刘某甲撕扯在一起,这时李某身边有三个人拉着他的衣服,其中一个上去打了李某一拳后其余的人都开始动手打了,我就赶紧把李某拉出来,并让他赶紧打电话通知局里特警队,这时有一个KTV的领班喊了一句“不要打了,他们是警察”,但是这群人不听,王某某手上拿着执法记录仪在拍,有一个年轻人就上去打王某某,并抢了他的仪器,我就赶紧上去拉那个抢执法仪的人,那个年轻人猛推了我一下,我直接从二楼与三楼的拐角处滚到二楼,当时感到脚腕很疼,这时又一个穿白色短袖的年轻人往下跑,我就赶紧拉着他往楼下跑,之后我和李某一起出来从外面顶门,刘某甲也跑下来顶门,不让他们出,刘某甲从警车上拿下来一个消防斧,准备用斧子从外面把门卡住,但是里面人太多,没一会门就被撞开了,出来后我们就分别对他们进行控制,我看见有两个人拉住刘某甲在抢消防斧,我就赶紧过去把斧子拿到我手上,这时特警队来了,现场得到控制,我就把消防斧放回警车了。

被害人王某某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4年9月22日**时左右,我们接到110指令称空港度假村XXXKTV有人打架,接警后,我、韩某、李某、刘某甲四人就开车来到度假村KTV门口,随后就直接往KTV的三楼走去,走到二层与三层的拐角时下来三、四个年轻人摇摇晃晃的往下走,我在后面拿着执法记录仪,韩某、李某、刘某甲在前面说我们是派出所民警,让他们先不要走。正说着,后面紧跟着过来几个年轻小伙,大声喊着“走”,他们一边大声喊着一边强行推搡着往下走,我们几个就拦着不让他们走,并且亮明身份,说“我们是派出所民警,都先不要动”,但没人理会我们,一直推搡着要往下走,这时我看到有个小伙子在李某头部打了一拳,又一个中等个的年轻人走过来用手指着我说“不要拍了,拍什么”,我没理会他们,这时,在推搡的过程中韩某就被人推倒,从楼梯上滚到了一楼与二楼的拐角处,我也被推着到了一楼与二楼的拐角处,他们并试图从我手上抢执法记录仪。在拐角处,一个平头,1.78米左右男子掐着我脖子,在我脸上打了几拳,一个戴眼镜、光头、1.65米左右男子从我手中抢走执法记录仪,并在我左胳膊上打了几下。同时,韩某又被他们推的滚下楼梯,我就赶紧去看韩某怎么样,到楼下后,我们准备把进出KTV的门关上,我们在外面顶门,他们在里面撞门,刘某甲从警车上找来一把消防斧,准备用斧子把门卡住,结果门还是被撞开了,出来后,我们又对他们进行控制,这时特警队赶到现场并协助我们把他们控制住。

被害人李某在盐湖区XX医院骨病大楼三楼抢救室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凌晨**时多接到报警说是空港度假村KTV有人打架,我和韩某、王某某、刘某甲四人立即出警,到了KTV我们往楼上走,就听见楼上吵闹的很厉害,走到二楼和三楼的拐角处,我看见两个年轻人摇摇晃晃从上面跑下来,我们说我们是派出所的,你们站住,其中一个年轻人满身酒味说声音那么大干什么,这时我又看见有几个人下楼围着韩某和刘某甲,我就上前拦,几个年轻人就拉着我的衣服,韩某把我拉出来让我赶紧给特警队打电话,我赶紧往楼下跑,一边走一边通知特警队,走到楼下门口,我看见那些年轻人都往楼下跑,我就赶紧把大门关住,准备堵门不让他们跑,这时韩某、刘某甲都下来了,我们都开始堵门,但是他们人太多堵不住,他们冲出来,我就拉住一个人不让他们跑,他就和我抱在一起,我们两个不知道怎么就倒在地上,他压到我身上,这时有人在我头上踩了几脚,这时特警队来了,我起来后,韩某给我说,执法记录仪被那个戴眼镜的男的抢去了,我就跑到那个男的跟前在他夹克口袋找见了执法记录仪,然后特警把他们都拉上警车。

被害人刘某甲在盐湖区XX医院住院部XX病房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9月23日凌晨**时许,**派出所接到110指令称空港度假村KTV有人打架,接警后,我与民警韩某、王某某、协警李某四人来到度假村KTV一楼大厅门口,遇到报警的服务生,他说上面客人酒喝多了打他们的服务生,把酒柜都砸了,紧接着我们就往上走,走到二楼与三楼的拐弯处,跑下来了四个醉醺醺的年轻男性,韩某和李某说我们是派出所的警察,让那四个男生站住,其中一个男的说我没有犯法,你们凭什么拦我,我就对那个男的说请配合我们调查,这时民警韩某朝三楼走去,从上面又下来好几个年轻人,其中一个戴眼镜的人说了一声走,民警韩某在向这个戴眼镜的人亮明身份时,戴眼镜的男性上前揪住韩某,我赶快上前制止,并准备将这个戴眼镜的男性控制起来,这时候有人在我身后用拳头击打我的后脑勺,还有人用拳头打我的右脸颊,我就转过身扭住打我头部的男性,不让他走,他对我喊叫,说你他妈知道老子是干啥的吗?这时又过来两个人把我往楼下推,我一只手抓住楼梯栏杆,一只手抓住那个人,这时,我看见民警韩某在阻拦往下冲的那几个人的时候,被他们从二楼楼梯推下来了,摔在二楼拐角的平台上,我抓住的那个人也挣脱了,往楼下冲,这时韩某从地上爬起来就追下去,我也就追下去了,我到了一楼,王某某想把一楼的门关住,但是关不住,我就赶快跑出去在警车后备箱里拿出一把消防斧,想把大门卡住,但是他们把门冲开了,其中有两人就把李某摔倒在地,并用脚在他身上踏,很快特警来了,把这些人制服了。

被害人张某某在盐湖区XX医院骨病大楼XX病房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4年9月22日晚上**点多,我在KTV三楼9388房间和樊某某、杨某丁打扫卫生,忽然樊某某跑出去了,当时我的对讲机没电了,我不知道樊某某跑出去干啥,我仍在工作,这时听见外面吵架的声音很大,我就赶紧跑了出去,出去后我看见好几个人在打樊某某,我就赶紧上去把樊某某拉到我身后阻止他们,他们就把矛头指向我,其中一个人拉着我的头发把我拽到一边,好几个人一起对我拳打脚踢,然后我们KTV其他员工上来拉他们,他们就在吧台附近乱吵,其中一个人不知道拿什么东西把酒柜砸了,这时我又看见有几个人打樊某某,于是我又上去拉架,几个人又一起上来对我拳打脚踢,这时他们其中的一个人喊了一声,就看到他们全部往楼梯走,他们走了后,我和樊某某就到9388房间处理伤口了。

被告人樊某某在盐湖区XX医院骨病大楼抢救室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4年9月22日晚上**点多,我在KTV三楼9388房间准备打扫卫生,我在对讲机里听到的同事杨某某呼叫主管任某丁说,有客人打人了,我就从9388房间跑出去,我看见杨某某在9322的门口,同时看见9322包间里冲出来一个年轻人,抬手要打杨某某,我就说你先别打人,有啥说清楚,然后用手拦了一下那个人,然后那个人就打我,这个时候9326房间冲出来一帮人直接上来打我,我鼻子被打流血了,我当时就被打懵了,看见一个人拿起洋酒瓶准备打我和杨某某,我就赶紧抓住那个人的手腕,不让他动,然后他们就把我推搡着来到酒柜这,另外还有几个人一直在打杨某某,主管和几个工作人员拦他们,谁拦他们他们就打谁,然后他们又冲过来打我,我们一个女服务员拿纸过来止血,我蹲在那止血的时候看见他们中的一个人拿着两个杯子朝我们服务员砸过去,那个服务员躲开了就砸在酒柜上,酒柜的玻璃全碎了,这时候我看见张某某在9388包间的门口,有好几个人在打张某某,我和张某某进了9388包间处理伤口,后来杨某某来了,我和张某某就被送到医院了。

被害人杨某某在盐湖区XX医院住院部南区XX病房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4年9月22日晚上**时许,我的同事下班把XXX3楼KTV9326的包间服务交给我,我当时同时服务6个包间,然后凌晨**时左右9322包间的一个女士给我说,她包间进来两个陌生男人,她让我请他们出去,我来到9322包间看见9326的两个年轻男人坐在沙发上,我就给他们说,这不是他们的包间,让他们出去,然后其中一个男人坐在沙发上骂我,叫我滚出去,另外一个男人站起来走过来在我头上打了一拳,我就赶紧跑到门口呼叫我的主管任某丁,主管从别的包间里过来问我是怎么回事,就在这个时候,9326房间里出来一帮人,大概有10个,过来开始围起来打我,主管就赶紧拉架,我从地上爬起来的时候,看见樊某某和张某某也在拉架,其中一个年轻人用麦克风朝樊某某的头上砸,我看见樊某某脸上全是血,蹲在地上,这帮人里有个人用啤酒杯把吧台的酒柜砸碎了,之后他们又把樊某某、张某某拉到9388包间门口继续打,我和主管又开始拉架,这时候这帮人开始朝楼下走去,主管也下去了,樊某某和张某某进了9388房间,我看见他们俩脸上全是血,我们就给他们止血,完了我们出来后主管从楼上下来让我和他去看监控情况,我们就一起下楼,在楼下看到警车和警察了,监控室没有人,我感觉头部颈部很疼,就被送到医院了。

证人闫某某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4年9月22日**时**分左右,我在度假村XXX一楼值班,服务员过来给我说三楼有人打架,我就赶到三楼看见有一伙客人和服务员站在三楼自助餐厅门口,我就打110报警电话,这时其中一名客人打了杨某某一巴掌,我就上去阻止这伙客人打人,没多久我就接到民警电话,我就到XXX门口接民警,见了民警后我说三楼有人打架,民警往三楼走时在二楼楼梯碰见刚打完架后要走的这伙人,民警就挡住他们,我就从另一边往三楼走,我到了三楼后听见这伙人在一楼,我就又往一楼走,我到一楼后看见民警在外面推住一楼的玻璃门不让这伙人走,这伙人从里面推门,把门推开后,这伙人就想跑,民警就阻止他们,我就看见这伙客人在殴打民警,我就急忙和我们杨总联系,后来增援民警赶到后才把这伙人制服,酒水超市的酒柜砸碎了,三瓶洋酒打碎了。

证人任某丁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4年9月22日**时**分,我在度假村值班,接到KTV服务员杨某某对讲机呼叫我说有客人醉酒后殴打他,我就赶到现场后看见有一名客人用拳头在杨某某头上、身上乱打,还用脚踢杨某某肚子,我就过去把杨某某拉到我身后,随后从包间里面出来10来个人要打杨某某,杨某某就一直后退,他们就追着杨某某打,这时度假村员工樊某某和张某某从包间出来拉架,这伙人就开始打樊某某和张某某,另一名客人从9326房间拿了两个玻璃酒杯砸徐某丁,徐某丁躲开后酒杯砸到酒柜上把酒柜玻璃砸碎了。这伙人打完架后要走,我挡住最后一名戴眼镜的客人不让他走,这时就听见二楼有人说是派出所民警,有什么事情到派出所解决。我就往二楼走,到二楼楼梯口看见这伙人在推搡三名民警,这时我把一名客人拉到三楼9326包间并给他说你们人和警察打架,你别乱跑,随后我跑到一楼看到民警从外面把门堵住不让他们走,我和这伙人说你们这是袭警,有什么事到派出所说,民警就把门打开了,这伙人就往外跑,民警就拉住他们,我拉住一名客人不让他走,交给过来的特警,这时我看见有一名民警躺在地上,另一名走路时跛脚。

证人徐某丁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4年9月23日**时左右,我接到三楼服务员电话说三楼有人打架,我就上去看,我上到三楼后看见酒水超市那块聚了一群人,我看见一伙客人在打杨某某、樊某某、张某某。我就上去拉架,有一名客人用酒杯砸我,我躲开后酒杯就砸在酒柜上把酒柜砸坏了,这伙客人打完架后要走,他们走到二楼楼梯口时碰见出警的民警,当时有四名民警,我看见这伙人在打民警,其中一名民警被他们从楼梯上推下去,随后,民警下到一楼把大门堵住不让他们出,这伙人就把大门撞开了,出去后又殴打民警,后来增援的民警赶到把局面控制住了,我看见这伙人中有几个人都跑了。

证人李某1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4年9月22日,我和姚某某、张某1等5人在空港度假村XXXKTV唱歌到凌晨,中途王某戊二人走了,将近凌晨**时,我们三个人在包间聊天,忽然进来三个男的年轻人,有一个戴眼镜的男的问我们唱的什么歌,姚某某说我们没有唱歌,,这三个人就坐在姚某某和张某1旁边,戴眼镜的男的说让我们给他们唱一首歌他们就走了,我感觉他们在调戏我们,我就出去叫服务员,给他说我们包间进来几个我们不认识的男的,让他叫那几个男的出去,然后服务员就进来给他们说,有客人投诉,让他们回到他们的房间,其中有个男的让服务员滚出去,另外一个男的过来在服务员头上打,服务员就出去叫人了,我包间里面的男的都出去了,我就听见外面开始打架了,我们三个就跑出去走了,以后的事情我们就不知道了。

证人姚某某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4年9月22日,我和王某戊、张某1、李某1、李某戊一起去空港度假村XXXKTV唱歌,没有一会王某戊和李某戊离开了,大概到了23日凌晨**时许,我和张某1、李某1在包间里面聊天,当时没有唱歌,这个时候突然进来三个男的,直接坐在我身边了,其中一个戴眼镜的男的就问我们唱的什么歌,张静就说我们在聊天,没有唱歌,然后那个戴眼镜的男的说让我们给他唱一首歌他们就走,我看他们像是喝醉了,我很害怕,李某1这个时候把服务员叫来了,服务员对那三个男人说,这不是他们的包间,让他们回到他们的包间,这时候其中一个男的让服务员滚出去,然后把服务员推到门口,在服务员头上和脸上打了几下,服务员就出包间了,剩下的两个男的也出包间了,我们也就赶紧走了,这个时候包间门口就打起来了,出包间的时候就看见KTV经理在拉架,一群人在打那个服务员,我们就离开了。

证人张某1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4年9月22日**时**分左右,我们五个人来到XXX唱歌,有两个人把房间开好后就走了,只有我、姚某某、李某1在包间唱歌,唱了一会我们就开始闲聊,大概快到**时的时候,我们包间进来三个男的,其中一个戴眼镜的问我们唱的什么歌,我说我们没有唱歌,他说让我们给他们唱首歌他们就走,另外两个男的就紧挨着姚某某坐到沙发上去了,李某1就出去叫服务员了,不一会,服务员进来和那三个男的说这不是他们的包间,让他们回到他们的包间,其中一个男的把服务员推到门口,在那个服务员脸上和头上打了几下,服务员就出去了,那两个男的就跟着出去了,我们很害怕就往外走,到门口就看到楼道内很混乱,一帮人打开了,我们就走了。

牛某丙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主要内容:2014年9月22日晚上**点多,胡某请我和姚某某、牛某乙、牛某甲、杜某、程某某在我村饭店吃饭,七个人喝了两箱啤酒,饭后姚某和杨某也过来了,然后我们九个人分乘两辆车到空港度假村XXX三楼唱歌,唱到晚上**点多杨某先走了,大约快**时的时候,我们把音乐关了正在说话,听见隔壁包间女的唱歌,姚某某和姚某就说人家唱的难听,他们要过去看看,然后他们俩就出了我们包间,过了一分钟程某某也出去了,又过了几分钟我听见外面楼道里吵闹,我出后就看见姚某某和姚某等人在打服务员,牛某甲过去大吵大闹,我一直在劝牛某甲,我见姚某边打服务员边和他们主管说把所有服务员叫来听他说话,然后见姚某某跑回我们包间拿了一个空洋酒瓶往一个服务员肩膀上砸了一下,程某某不知从哪拿了一个话筒,砸在服务员脸上,我回到包间叫牛某乙,姚某某进来对牛某乙说外面打架,让牛某乙赶紧出去,牛某乙随手从桌子上拿了三个玻璃杯,出去后牛某乙一下子把三个杯子全部砸出去了,砸住人没有我不知道,但是我知道把人家酒柜砸碎了,然后又见程某某对一个服务员拳打脚踢,随后我和牛某乙、牛某甲、杜某四人往下走,临走时我看见程某某从酒柜上拿了一瓶红酒砸出去,砸到哪里我不知道。我们四个下到二楼楼梯拐弯处时,碰见三个穿警服的,他们说是派出所的,让我们站住蹲下,杜某和牛某甲蹲下了,牛某乙不愿意蹲下,并和一个高高胖胖的警察吵,我过去和那个警察解释说他们喝多了,正说着,姚某某、姚某、程某某、胡某他们下来了,警察让他们站住,姚某说凭什么让我们站住,说完就先动手打了那个高高胖胖的警察,然后他们几个都动手打那个警察,并把另一个警察从楼梯上推了下去,姚某某看见第三个警察在拍照,我过去和那个警察说好话让他不要拍了,姚某某过去就去抢警察拍照的仪器,那个警察就往后退,警察在一楼堵住大门,我们在里面撞门,门撞开后,陆陆续续又来了几个警察,我和胡某、牛某甲见情况不妙就躲起来了,之后牛某甲喝多了叫不起来,我和胡某害怕就跑了。我当时没打警察,胡某也没打,牛某甲只是和警察吵闹,也没打。

空港度假村XXX女宾部主管邵某某的情况说明。

空港度假村XXX涮吧厨师金某的情况说明。

照片22张,证明案发现场的情况。

运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运)公(司法)鉴(损伤)字(2014)6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伤者刘某甲构成轻微伤、刘某甲免冠照一张。

运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运)公(司法)鉴(损伤)字(2014)6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伤者李某构成轻微伤、李某免冠照一张。

运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运)公(司法)鉴(损伤)字(2014)6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伤者韩某构成轻微伤、韩某免冠照一张。

运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运)公(司法)鉴(损伤)字(2014)6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伤者樊某某构成轻微伤、樊某某免冠照一张、运城市中心医院2014年9月23日20001NNNN92号CT片一张。

运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运)公(司法)鉴(损伤)字(2014)6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伤者张某某构成轻微伤、张某某免冠照一张、运城市中心医院2014年9月23日41NN6号CT片一张。

2014年10月22日,运城市空港度假村出具谅解书一份,证明运城市空港度假村对程某某、姚某某、牛某乙、姚某、杜某、牛某甲等6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2014年10月22日,被害人樊某某、张某某出具谅解书一份,证明被害人樊某某、张某某对程某某、姚某某、牛某乙、姚某、杜某、牛某甲等6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2014年10月22日民事调解书一份,甲方:运城市空港度假村、乙方:樊某某、张某某、丙方:程某某、姚某某、牛某乙、姚某、杜某、牛某甲,证明丙方一次性赔偿甲方与乙方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全部损失以及甲方为受伤民警支付的医药费共计40800元。

2014年10月22日民事调解书一份,甲方:韩某、乙方:程某某、姚某某、牛某乙、姚某、杜某、牛某甲,证明乙方一次性赔偿甲方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全部损失共计8000元。

2014年10月22日民事调解书一份,甲方:刘某甲、乙方:程某某、姚某某、牛某乙、姚某、杜某、牛某甲,证明乙方一次性赔偿甲方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全部损失共计5000元。

2014年10月22日民事调解书一份,甲方:李某、乙方:程某某、姚某某、牛某乙、姚某、杜某、牛某甲,证明乙方一次性赔偿甲方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全部损失共计5000元。

2014年10月15日,授权委托书,证明被告人程某某、姚某某、牛某乙、姚某、杜某、牛某甲等6人全权委托刘某0办理程某某、姚某某、牛某乙、姚某、杜某、牛某甲妨碍公务一案相关事宜处理,包括与受害民警民事调解、签署民事调解协议、办理取保候审等事项。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2014年10月10日运城市公安局空港分局**派出所证明,主要内容:韩某、王某某、刘某甲、李某系我所民警,2014年9月23日**时许,接到空港度假村XXXKTV报警称有人闹事,接警后民警韩某、王某某带领协警刘某甲、李某出警,出警过程中四名民警被违法嫌疑人打伤。

视频影像资料一份。

接处警、值班登记表复印件一份。

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主要内容:视频光盘两张。

2014年12月29日被害人杨某某的情况说明。

2015年1月4日王某某未做伤情鉴定的情况说明。

夏县XX乡XX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姚某某、程某某、牛某甲、牛某乙在村里表现良好,无犯罪记录。

夏县XX乡XX村民委员会倡议书,证明被告人姚某某、程某某、姚某、牛某甲、杜某、牛某乙在村里表现良好,无犯罪记录,希望法院酌情从轻处理。

被告人杜某、牛某甲出具的悔过书一份。

被害人王某某出具的谅解书一份,证明六被告人积极赔偿王某某的损失,被害人王某某对六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证明被告人姚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XXXX19,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运城市夏县人,住夏县XX乡XX村沟五巷X组20号;被告人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XXXX12,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运城市夏县人,住夏县XX乡XX村沟第X组24号;被告人姚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XXXX19,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运城市夏县人,住夏县XX乡XX村沟五巷X组05号;被告人牛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XXXX15,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运城市夏县人,住夏县XX乡XX村沟二巷X组15号;被告人杜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XXXX1X,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运城市夏县人,住夏县XX乡XX村沟二巷X组16号;被告人牛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XXXX13,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运城市夏县人,住夏县XX乡XX村乡西路第X组22号。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程某某、姚某、牛某甲、杜某、牛某乙酒后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派出所干警接警到现场执行公务过程中,被告人姚某某、程某某、姚某、牛某甲、杜某、牛某乙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六被告人到空港度假村XXX包间后,被告人姚某某与姚某酒后进入隔壁双方并不认识女孩的包间内拒不离开,服务员到场后,姚某某和姚某仍拒不离开,并动手殴打服务员。被告人程某某听到外面有“响动”后,第一个冲出包间并积极参与殴打服务员,其余几名被告人随后也参与殴打服务员。警察赶到现场后,被告人姚某某、程某某和姚某殴打警察,致XXX度假村两名服务员、**派出所两名警察轻微伤,被告人姚某某、程某某、姚某在共同犯罪中起积极主动作用,所起作用相对较大,主观恶性较深,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牛某甲、杜某、牛某乙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六被告人自愿认罪,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六被告人均系一人犯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3日起至2015年5月22日止)。

被告人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3日起至2015年5月22日止)。

被告人姚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3日起至2015年5月22日止)。

被告人牛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3日起至2015年4月22日止)。

被告人杜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3日起至2015年4月22日止)。

被告人牛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3日起至2015年4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书面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俊平

代理审判员  梁晋芳

人民陪审员  杨 环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嘉 帅

犯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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