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8-17阅读量:(1029)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运盐民初字第4号

原告:吕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运城市盐湖区居民,现住运城市盐湖区。

委托代理人:范卫国,山西衡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毛蔷乐,山西衡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盐湖区。

原告吕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靳文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的委托代理人范卫国、毛蔷乐,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某诉称:被告张某某分别于2010年3月24日、2010年4月1日、2010年5月26日从我处借款共计10万元。此后,我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推托未还。故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张某某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及自起诉至借款还清之日期间的利息。

被告张某某辩称:原告的丈夫杨某某于2009年在解州搞工程,我给他招呼工地,他说他从吕某手中拿不出钱,让我从吕某手中倒些钱。我陆续从吕某手中拿钱,所拿的钱全部都给了杨某某,包括本案的10万元。原告诉称的借款不能成立,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24日、2010年4月1日和2010年5月26日,被告张某某分三次从原告吕某处借款共计10万元,并向原告吕某出具了三张借条。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和借款期限。被告张某某称该款并非借款,而是全部交给了原告吕某的丈夫张某甲用于该张承包的工程,原告否认,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供的、由被告张某某出具的借条三张。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吕某与被告张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应当视为无息借款。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可以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被告辩称该款已交付给了原告丈夫杨泽锋,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吕某还清借款10万元。

二、驳回原告吕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靳文革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珊

民间借贷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