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某焊接器材有限公司与舒某东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8-16阅读量:(1747)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1209号

原告武汉某焊接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梅苑城开波光园211栋2单元101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益平,江苏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喻某琼,武汉某焊接器材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舒某东。

原告武汉某焊接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舒某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审判员瞿汉春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王思鑫、田野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喻某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武汉某焊接器材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武穴市某造船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某公司)发生业务往来,后某公司拖欠原告款项未支付,原告向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起诉某公司,要求其履行债务。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武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某公司向原告偿还货款本金1612139元整,并自2010年12月14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后原告申请执行,某公司一直未偿还,现执行已终结。原告与某公司及被告达成还款协议,由某公司于2014年4月30日前一次性归还所前款项及判决书判定的利息,被告未上述本金及利息作连带担保,若未能按期还款,需承担未还款总额10%的违约金。现还款期已过,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欠款1036442元、利息610329.81元(计算至2014年4月30日)及违约金164677元整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对上述款项按银行贷款利率两倍计算利息至付清日止,并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用。

原告为支持其诉请,一份向本院举证如下:

证据一:(2011)武民初字第43号判决书,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金额;

证据二:武穴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通知书,证明(2011)武诉执字第201号;

证据三:执行结案记录被执行人黑名单记录(最高院公布),证明某造船有限责任公司欠原告货款,由被告舒某东个人还款;

证据四:还款协议,证明某造船有限责任公司欠原告货款,由被告舒某东个人还款;

证据五: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证明原告诉讼律师费用。

被告舒某东未到庭,无答辩意见,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并对原告陈述及举证的认可。

根据原告陈述及举证,本院确认下列事实:

原告与武穴市某造船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某公司)发生业务往来,后某公司拖欠原告款项未支付,原告向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起诉某公司,要求其履行债务。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武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某公司向原告偿还货款本金1612139元整,并自2010年12月14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后原告申请执行,某公司支付了部分本金后,尚欠原告本金及诉讼费、保全费合计1036442元一直未偿还。2013年11月29日,原告与某公司及被告达成还款协议,由某公司于2014年4月30日前一次性归还所前款项及判决书判定的利息,被告为上述本金及利息作连带担保,若未能按期还款,需承担未还款的利息及因此而产生的律师费等费用,并案需还款的总额10%支付违约金。现还款期已过,原告多次催要未果。2015年10月15日,原告向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出具撤销对某公司的执行申请,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5)鄂武穴执恢字第00133号执行裁定书,终结了对某公司的强制执行。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如诉请。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被告舒某东为某公司拖欠原告武汉某焊接器材有限公司货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现要求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而引起的保证合同纠纷。某公司拖欠货款未偿还,已由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并根据原告申请,执行终结。原、被告及某公司就此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协议没有违法国家法律规定,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并切实履行。某公司在约定的期限内未向原告清偿债务,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金1036442元、利息610329.81元(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判决所确定)及律师费47728元的诉请,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两倍计算其后利息的诉请,因该部分利息及违约金属重复计算,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舒某东于本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某焊接器材有限公司支付欠款1646771.81元及利息(本金1036442元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0年12月14日起至本判决书确定之日止);

被告舒某东于本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某焊接器材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7728元整;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52元整,由被告舒某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全称:武汉市财政局非税收收入汇缴专户市中院诉讼费分户;账号:07***93;开户行:农行武汉市民航东路分理处832***。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瞿汉春

人民陪审员 田 野

人民陪审员 王思鑫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昀晅

保证合同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