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某与郑某某、臧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表于:2016-08-15阅读量:(1055)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开民初字第180号

原告:姜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德富、韩冉冉,山东豪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某。

被告:臧某某。

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本院审理原告姜某某与被告郑某某、臧某某、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其伤残进行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苏显楠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谭 艳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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