卞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8-12阅读量:(1424)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东开民初字第0769号

原告:卞某某。

委托代理人:陶国鸿、崔拥军,江苏正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

原告卞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冬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崔拥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卞某某诉称,被告刘某某因经营需要,于2010年春节前后,分四次连续向原告借款15.9万元,并于2010年4月出具了一份借条。借款后,被告仅归还4.9万元,余款经原告多次追要,则一直未予归还。现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1万元。

被告刘某某未应诉、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21日,被告刘某某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卞某某人民币壹拾伍万九(玖)仟元(¥159000.00)借款人:刘某某2010年04月21日。据原告称,被告通过转让债权及给付现金等方式,分两次合计归还4.9万元,后因被告未能还清余款,原告遂起诉到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证人证言及原告的某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1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承担因此产生的可能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卞某某支付借款11万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80元,减半收取1740元,原告卞某某负担490元,被告刘某某负担1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向中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市农行中汇支行,账号:40***21)。在上诉期满的次日起7日内仍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徐冬红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汤晓青

债务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