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8-11阅读量:(1121)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婺民二初字第3号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杨涛,江西饶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某某。

原告张某与被告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黄健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的委托代理人杨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单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需资金周转应急,于2011年12月3日和12月5日向原告分别借款20万元,共计借款人民币40万元。因为被告借钱急用,原告当时未要求被告出具借条。但被告一直拖欠借款不还,直到2012年12月16日被告才答应写了一份借条,约定两笔借款共计40万元,借款当日还款,如逾期未还每天按总金额的千分之一收取违约金。现因被告未如约偿还借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共计40万元借款及承担相应的违约金(第一笔20万元的违约金从2011年12月3日计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第二笔20万元的违约金从2011年12月5日计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被告单某某未作答辩,亦未举证。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

1、身份证复印件二份,拟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

2、借条一份,拟证明被告分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40万元,并约定借款如逾期未还每天按全部借款的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的事实;

3、中国农业银行记账凭证二份、代付款证明一份,拟证明原告通过何萍从中国农业银行转账给被告40万元。

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经本院对原告的证据进行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当日原告通过何萍的银行账号转账给被告人民币20万元。同年12月5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当日原告又通过何萍的银行账号转账给被告人民币20万元。2012年12月1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本人单某某(身份证号:××)于2011年12月3日向张某(身份证号××)借款人民币(大写)二十万元整,还款日期2011年12月3日当日,如逾期未还每天按总金额的千分之一收取违约金;本人单某某于2011年12月5日向张某借款人民币(大写)二十万元整,还款日期2011年12月5日当日,如逾期未还每天按总金额的千分之一收取违约金。”现因被告未及时偿还借款,原告向本院提起给付之诉。

另查明,2011年12月4日、12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六个月的基准年利率均为6.1%,其四倍为年利率24.4%。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交的证据能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该民间借贷关系未违背法律法规禁止性的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约向被告出借了借款,被告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依约偿还借款,现被告未偿还借款,其行为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40万元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约定逾期未还每天按总金额的千分之一收取违约金,而本案原告的损失是逾期还款利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本院依法将违约金调整为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24.4%计算,对原告要求违约金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第一笔借款20万元违约金的支付时间应从逾期之日,即2011年12月4日起计算。第二笔借款20万元违约金的支付时间应从逾期之日,即2011年12月6日起计算。被告单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的答辩状,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应由其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某某偿还原告张某借款人民币4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其中20万元的违约金从2011年12月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4%计算;另20万元的违约金从2011年12月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4%计算);

二、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一万零六百八十元,减半交纳为五千三百四十元,由被告单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黄健敏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黄黎琼

民间借贷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