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判决书

发表于:2016-08-11阅读量:(9316)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湛赤法刑初字第56号

公诉机关: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女。因本案于2013年6月2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湛江市坡头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贝纳,广东君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以湛赤检刑诉(2014)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及其辩护人陈贝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在2010年10月份至2013年5月份期间,被告人吴某以帮在银行工作的朋友完成办理信用卡指标任务等理由,骗得梁某婵、邓某梅、朱某娥、蔡某妙、郑某婷、林某莲、陈某婷、江某、陈某、黄某丝、陈某云、苏某媚、杨某美、许某、吴某华、易某萍、黄某霞的身份证资料,分别到中国光大银行广州分行、中国民生银行、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平安银行、广发银行湛江分行、浦发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中信银行、中国邮政银行湛江分行等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在广州各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的是通过一名“林小姐”(身份不明)伪造假房产证、假工作收入证明等证件;在湛江各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是吴某自己伪造假工作证和收入证明等证件,到相关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得手后,将骗到手的信用卡通过苏**(另案处理)利用POS机套现方式进行透支。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吴某冒用同学梁某婵的身份证资料于2012年**月**日到光大银行办理了信用卡一张(卡号:40NNNN36)透支本金19994.59元,利息1269.67元。

2、吴某冒用同事邓某梅的身份证资料于2011年**月**日到广发银行湛江分行办理信用卡一张(卡号:52NNNN36),该卡透支本金12000元,利息1100.20元;2011年**月**日,到交通银行办理信用卡一张(卡号:52NNNN80),该卡透支本金18911.88元,利息873.49元。

3、吴某冒用同事朱某娥的身份证资料于2010年**月**日到中国工商银行湛江市分行办理信用卡一张(卡号:53NNNN53),该卡透支本金2998.38元,利息283.93元;我于2010年**月**日到广发银行湛江分行办理信用卡一张(卡号:52NNNN07),该卡透支本金12000元,利息502元。

4、吴某冒用同事蔡某妙的身份证资料于2012年**月**日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办理信用卡一张(卡号:40NNNN11),该卡透支本金24995元,利息2744.84元;2012年**月**日在中国农业银行办理信用卡一张(卡号:62NNNN04),该卡透支本金4676元,利息503.52元;2012年**月**日在平安银行信用卡中心办理信用卡一张(卡号:62NNNN78),该卡透支本金9566元,利息794.76元;2012年**月**日在中信银行办理信用卡一张(卡号:62NNNN17),该卡透支本金10000元人民币。

5、吴某冒用同事郑某婷的身份证资料于2012年**月**日在平安银行信用卡中心办理信用卡一张(卡号:52NNNN26),该卡透支本金7998元,利息1129.67元;;2012年**月**日到中国光大银行办理信用卡一张(卡号:40NNNN45),该卡透支本金19995元,利息2383.81元;2012年**月**日到中国民生银行办理信用卡一张(卡号:62NNNN98),该卡透支本金11998.19元,利息559.34元;2012年**月**日到中信银行办理信用卡一张(卡号:40NNNN51),透支本金7998元人民币。

6、吴某冒用朋友林某莲的身份证资料于2013年**月**日到中国民生银行办理信用卡一张(卡号:42NNNN99),该卡透支本金29998.35元,利息1877.1元;2012年**月**日在中国光大银行广州分行办理信用卡一张(卡号:40NNNN67),该卡透支本金14995.75元,利息938.48元;2012年**月**日在兴业银行广州分行办理信用卡一张(卡号:45NNNN05),该卡透支本金49998.05元,利息2388.69元。

7、吴某冒用同事陈某婷的身份证资料于2012年**月**日在交通银行理信用卡一张(62NNNN08),该卡透支本金16988.14元,利息703.01元;2012年**月**日在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办理信用卡一张(卡号:62NNNN56),该卡透支本金15000元,利息3200.76元;2012年**月**日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办理信用卡一张(卡号:40NNNN91),该卡透支本金14987元,利息1333.88元。

8、吴某冒用朋友江某的身份证资料于2013年**月**日在广州平安银行办理信用卡一张(卡号:35NNNN51),该卡透支本金49743元,利息3428.32元。

9、2013年**月**日吴某和其同学黄某丝的母亲陈某一起到广州平安银行信用卡中心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后隐瞒着陈某,冒领该信用卡(卡号:35NNNN19),透支本金49506.84元,利息4904.81元;2013年**月**日在陈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在中信银行办理信用卡一张(卡号:62NNNN00),该卡透支本金39793元人民币。

10、2013年**月**日吴某和黄某丝到一起到广州平安银行信用卡中心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后隐瞒着黄某丝,冒领该信用卡(卡号:52NNNN36),透支本金7739元,利息548.59元;另吴某冒用黄某丝的身份证资料2013年**月**日在中国光大银行广州分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40NNNN42),该卡透支本金24998元,利息1679.53元;2013年**月**日在中国民生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62NNNN76),该卡透支本金10000元,利息660.73元。

11、吴某冒用朋友陈某云的身份证资料于2013年**月**日到民生银行办理信用卡一张(卡号:51NNNN28),该卡透支本金49047.6元,利息3384.44元;2012年**月**日到光大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62NNNN60),透支本金39996.88元,利息1849.68元;2012年**月**日到中信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40NNNN09),该卡透支本金40610.32元人民币。

12、吴某冒用同学苏某媚的身份证资料于2013年**月**日在交通银行办理信用卡一张(卡号:62NNNN18),该卡透支本金19998元,利息736.44元;2013年**月**日在中国民生银行办理信用卡一张(卡号:62NNNN08),该卡透支本金14998元,利息998.82元;2013年**月**日在中国光大银行广州分行办理信用卡一张(卡号:40NNNN10),该卡透支本金11999.94元,利息2744.84元;2013年**月**日在浦发银行(卡号:62NNNN09),该卡透支本金12996元人民币。

13、吴某冒用朋友杨某美的身份证资料于2013年**月**日到光大银行广州分行申请办理信用卡一张(卡号:40NNNN62),该卡透支本金29998元,利息1287.27元。

14、吴某冒用同学许某的身份证资料于2013年**月**日在中国光大银行广州分行办理信用卡一张(卡号:40NNNN10),该卡透支本金10000元,利息398.67元;2013年**月**日在中国民生银行办理信用卡一张(卡号:51NNNN11),该卡透支本金9993元,利息444.11元。

15、吴某冒用朋友吴某华的身份证资料于2012年**月**日在光大银行办理信用卡一张(卡号:48NNNN17),该卡透支本金39996.2元,利息1859.68元;2012年**月**日在平安银行办理信用卡一张(62NNNN37)该卡透支本金48284元,利息5501.78元;2012年**月**日在浦发银行办理信用卡一张(卡号:62NNNN91),该卡透支本金46952元人民币。

16、吴某冒用其母亲易某萍的身份证资料于2011年**月**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湛江分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62NNNN05),透支本金15250.9元、利息4438.72元。

17、吴某冒用同事黄某霞的身份资料于2011年**月**日到广发银行申办信用卡(卡号62NNNN51),该卡透支本金4996.06元人民币。

上述合计透支本金881,995.07元人民币,均由吴某用于个人消费。

针对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报案材料、银行提供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收入证明、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人证言、辩认笔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明。据此认为,被告人吴某冒用他人身份证明到银行申办信用卡并使用,透支的本金881,995.07元人民币,数额特别巨大,应以信用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吴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陈贝纳辩称,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因被他人电信诈骗欠下高利贷,迫于催债压力才冒用他人信用卡套取资金,情有可原。被告人在立案前退还了40万,由于数额较大未能全部清偿才投案自首。请求合议庭考虑被告人的犯罪动机、主观恶性及积极退赃的情节量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在2010年10月份至2013年5月份期间,以帮银行工作的朋友完成信用卡指标任务等理由,骗得梁某婵、邓某梅、朱某娥、蔡某妙、郑某婷、林某莲、陈某婷、江某、陈某、黄某丝、陈某云、苏某媚、杨某美、许某、吴某华、易某萍、黄某霞等十七人的身份证资料,通过伪造假房产证、假工作收入证明等证件,分别到中国光大银行广州分行、中国民生银行、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平安银行、广发银行湛江分行、浦发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中信银行、中国邮政银行湛江分行等银行申办信用卡。然后将冒领到的信用卡利用POS机套现方式进行透支,透支本金合计881,995.07元人民币至今未能偿还。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吴某冒用同学梁某婵的身份证资料,于2012年**月**日到光大银行申办一张信用卡(卡号40NNNN36),该卡透支本金19994.59元。

2、吴某冒用同事邓某梅的身份证资料,于2011年**月**日到广发银行湛江分行申办一张信用卡(旧号52NNNN19、新号52NNNN36),该卡透支本金12000元;于同年11月6日到交通银行申办一张信用卡(卡号52NNNN80),该卡透支本金18911.88元。

3、吴某冒用同事朱某娥的身份证资料,于2010年**月**日到中国工商银行湛江市分行申办一张信用卡(卡号53NNNN53),该卡透支本金2998.38元;于同年**月**日到广发银行湛江分行申办一张信用卡(卡号52NNNN07),该卡透支本金12000元。

4、吴某冒用同事蔡某妙的身份证资料,于2012年**月**日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申办一张信用卡(卡号40NNNN11),该卡透支本金24995元;于同年**月**日在中信银行申办一张信用卡(卡号62NNNN17),该卡透支本金10000元人民币;于同年**月**日在平安银行信用卡中心申办一张信用卡(卡号62NNNN78),该卡透支本金9566元;于同年**月**日在中国农行申办一张信用卡(卡号62NNNN04),该卡透支本金4676元;

5、吴某冒用同事郑某婷的身份资料,于2012年**月**日到光大银行申办一张信用卡(卡号40NNNN45),该卡透支本金19995元;于同年**月**日在平安银行申办一张信用卡(卡号52NNNN26),该卡透支本金7998元;于同年**月**日到民生银行申办一张信用卡(卡号62NNNN98)和到中信银行申办一张信用卡(卡号40NNNN51),分别透支本金11998.19元和7998元。

6、吴某冒用朋友林某莲身份证资料,于2012年**月**日在光大银行广州分行申办一张信用卡(卡号40NNNN67),该卡透支本金14995.75元;于同年**月**日在兴业银行广州分行申办一张信用卡(卡号45NNNN05),该卡透支本金49998.05元;于2013年**月**日到中国民生银行申办一张信用卡(卡号42NNNN99),该卡透支本金29998.35元;

7、吴某冒用同事陈某婷身份证资料,于2012年**月**日在交通银行申办一张信用卡(卡号62NNNN08)),该卡透支本金16988.14元;于同年**月**日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申办一张信用卡(卡号40NNNN91),该卡透支本金14987元;于同年**月**日在广州农村商业银行申办一张信用卡(卡号62NNNN56),该卡透支本金15000元。

8、吴某冒用朋友江某的身份证资料于2013年**月**日在广州平安银行申办一张信用卡(卡号35NNNN51),该卡透支本金49743元。

9、吴某利用其同学黄某丝母亲陈某的身份证资料,于2013年**月**日与陈某一起到广州平安银行信用卡中心申办一张信用卡(卡号35NNNN19),然后隐瞒陈某冒领该信用卡使用,该卡透支本金49506.84元;于2013年**月**日又隐瞒陈某在中信银行申办一张信用卡(卡号62NNNN00),该卡透支本金39793元人民币。

10、吴某利用同学黄某丝的身份证资料,于2013年**月**日和黄某丝一起到广州平安银行信用卡中心申办一张信用卡(卡号52NNNN36),后隐瞒黄某丝冒领该信用卡使用,该卡透支本金7739元;于2013年**月**日在中国光大银行广州分行申办一张信用卡(卡号40NNNN42),该卡透支本金24998元;于2013年**月**日在中国民生银行申办一张信用卡(卡号62NNNN76),该卡透支本金10000元。

11、吴某冒用朋友陈某云的身份证资料,于2013年**月**日到民生银行申办一张信用卡(卡号51NNNN28),该卡透支本金49047.6元;于2012年**月**日到光大银行申办一张信用卡(卡号62NNNN60),该卡透支本金39996.88元;2012年**月**日到中信银行申办一张信用卡(卡号40NNNN09),该卡透支本金40610.32元。

12、吴某冒用同学苏某媚的身份证资料,于2013年**月**日在交通银行申办一张信用卡(卡号62NNNN18),该卡透支本金19998元;于2013年**月**日在民生银行申办一张信用卡(卡号62NNNN08),该卡透支本金14998元;于2013年**月**日在光大银行广州分行申办一张信用卡(卡号40NNNN10),该卡透支本金11999.94元;于2013年**月**日在浦发银行申办一张信用卡(卡号62NNNN09),该卡透支本金12996元。

13、吴某冒用朋友杨某美的身份证资料于2013年**月**日到光大银行广州分行申办一张信用卡(卡号40NNNN62),该卡透支本金29998元。

14、吴某冒用同学许某身份证资料,于2013年**月**日在光大银行广州分行申办一张信用卡(卡号40NNNN10),该卡透支本金10000元;于2013年**月**日在民生银行申办一张信用卡(卡号51NNNN11),该卡透支本金9993元。

15、吴某冒用朋友吴某华的身份证资料,于2012年**月**日在光大银行申办一张信用卡(卡号48NNNN17),该卡透支本金39996.2元;于2012年**月**日在平安银行申办一张信用卡(卡号62NNNN37),该卡透支本金48284元;于2012年**月**日在浦发银行申办一张信用卡(卡号62NNNN91),该卡透支本金46952元。

16、吴某冒用其母亲易某萍的身份证资料于2011年**月**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湛江分行申办了一张信用卡(卡号62NNNN05),该卡透支本金15250.9元。

17、吴某冒用同事黄某霞的身份资料于2011年**月**日到广发银行申办一张信用卡(旧号62NNNN51、新号6225591090061379),该卡透支本金4996.06元。

以上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如下证据证明:

一、证人证言

1、梁某婵:我和吴某是湛江市财贸学校的同学,2012年8月吴某到电信公司找我。她要求我给身份证给她办理信用卡,并称是帮她亲戚完成办卡任务的,而且信用卡是由我决定是否开通的,如果我不需要的话就自己销卡。我信以为真将身份证交吴某办理信用卡。事后,她一直说办理信用卡的资料在审核。2013年1月13日我收到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寄来的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内容是通知“梁某婵”的家属,“梁某婵”因使用伪造居民身份证于2013年1月7日被行政拘留二日。我想起我只是借过身份证给吴某办理信用卡,便打电话问吴某。吴某说因为办理信用卡要用身份证到广州拿卡所以她伪造了我的身份证,到银行咨询我的信用卡办理情况,被公安局拘留。我问她为什么伪造我的身份证?吴某说要用身份证才能领信用卡,因为我不可能给身份证她,所以她伪造了我的身份证,并说行政拘留不会留下案底,我的信用卡也办不了。2013年6月15日上午,我收到招商银行发来两封诉讼急件。两封都是公安报案警告函,内容都是一样的,日期分别是2013年5月31日、2013年6月3日。公安报案警告函上说我于2012年**月**日在招商银行办理的信用卡(卡号:35NNNN21),截至2013年6月3日累计欠款约8千多元。我打电话问吴某,吴某说她用我的身份证资料办理了四张信用卡,一张招商银行的信用卡现在是她朋友使用,她朋友会帮我还钱,其余的三张信用卡(民生银行、光大银行、交通银行)她拿来套现,她都会帮我还钱的。事后,我去查询发现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交通银行的信用卡已还款,就去销卡。因为光大银行的信用卡还欠款2万多,所以我到公安机关报案。

2、朱某娥:我在2009年至2010年期间和吴某是同事,并同一个厅上班,因吴某被你们公安机关刑拘后,单位的同事就议论开了,我于2013年6月25日到中国人民银行查核:得知吴某冒用我身份证资料到银行办理了二张信用卡,1中国工商银行湛江市分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53NNNN53),已被使用额度3336元;2、广发银行湛江分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52NNNN07),已被使用额度12472元。其不知吴某是如何盗走其身份证资料的。

朱某娥对吴某照片进行了指认。

3、邓某梅:2010年至2012年7月期间我和吴某是同事,并同一个厅上班,于6月吴某自首及盗用员工及朋友证件开信用卡被议论开,我于2013年6月28日到中国人民银行查核:得知吴某冒用我身份证资料到银行办理了2张信用卡,其中2011年**月**日在广发银行湛江分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52NNNN36),已被透支本金12000元。2011年**月**日在湛江交通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不清楚),已被透支本金19000元。我曾经于2011年7月份,提供过身份证给吴某。那时他说他的朋友在银行工作要完成办卡指标任务。在2012年初,我多次追问她,她都说没有办到信用卡。我不清楚为何在2011年1月份,她能利用我的身份办卡。

邓某梅对吴某的照片进行了指认。

4、蔡某妙:2013年6月6日,我在中国人民银行查询信贷记录时,发现我名下给别人冒用身份办理了5张信用卡,经银行提供资料证实,被他人在2012年**月**日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40NNNN11),该卡透支本金24995元,利息2744.84元;2012年**月**日在中国农业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62NNNN04),该卡透支本金4676元,利息503.52元;2012年**月**日在平安银行信用卡中心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62NNNN78),该卡透支本金9566元,利息794.76元;2012年**月**日在中国民生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62NNNN22),该卡透支本金15000元;2012年**月**日办理了一张中信银行信用卡(卡号62NNNN17),该卡透支本金10000元,以上5张信用卡都不是我本人办理的,是被吴某冒用我身份去办理的。我和郑某婷同吴某关系都很好,平时接触没提防,可能被吴某盗用身份证资料办理信用卡。

5、郑某婷:2012年**月**日在中信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40NNNN51),该卡透支本金8000元;2012年**月**日在平安银行信用卡中心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52NNNN26),该卡透支本金8000元;2012年**月**日到中国光大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40NNNN45),该卡透支本金20000元;2012年**月**日到中国民生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62NNNN98),该卡透支本金12000元。

6、林某莲:我是在一年多前认识吴某的,于2012年底,我到吴某单位办理业务,叫我交身份证给她,说我以后来办业务就不用排队了,我交身份证给她后,想不到她冒用我的身份证资料到广州申请办理了三张信用卡,在今年6月21日,一个姓苏(现查实名叫**)的年轻人打电话告诉我,说我有二张信用卡在他手上,要求我到体育中心“XXX”找他领回来,晚上22时找到他领回来兴业银行(45NNNN05)、光大银行(40NNNN67)二张信用,后我到中国人民银行查核,根据银行提供资料,吴某冒用我的身份证资料于2013年**月**日在中国民生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42NNNN99),该卡透支本金29998.35元,利息1877.1元;2012年**月**日在中国光大银行广州分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40NNNN67),该卡透支本金14995.75元,利息938.48元;2012年**月**日在兴业银行广州分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45NNNN05),该卡透支本金49998.05元,利息2388.69元。

7、陈某婷:2011年12月至2013年6月期间,我和吴某是同事,并在同一个厅上班,因吴某被公安刑拘后,单位同事就说开了,我于2013年6月26日到中国人民银行查询得知,吴某冒用我的身份到银行办理了三张信用卡。2012年**月**日在交通银行理了一张信用卡(62NNNN08、62NNNN60),该卡透支本金17000元;2012年**月**日在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62NNNN56),该卡透支本金15000元;2012年**月**日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62NNNN08)),该卡透支本金15000元。我不清楚为何吴某会有我的身份证资料。

8、江某:今年三月初,我同事的朋友吴某和我说,电信目前有些优惠的业务可以办理,例如宽带和固话方面,问我是否需要办理,由于当时我想考虑办理所以把身份证给了吴某,后来我告诉吴某不需办理电信业务让她把身份证还给我,这时吴某说,她认识招商银行的人,可以办理信用卡,问我是否需要办理,正好当时我想办理招商银行的信用卡,所以同意其帮我办理招商银行的信用卡。大约过了一段时间,我多次追问吴某招商银行的信用卡办理情况,她说不清楚,后来我自己打招商银行的服务电话查询,查询结果是招商银行没有收到我的申请资料,随后我向吴某要回我的身份证。我一直不知道吴某利用我的身份资料办理任何信用卡,直到6月21日我同事吴某华通知我说一个叫“阿苏”(后查实名叫苏**)的年轻人打电话来叫我们去体育中心“XXX”拿卡,拿到卡我才知道有一张平安银行的信用卡(卡号35NNNN51),但我从没办理过平安银行的信用卡,更加没使用过该卡。所以我怀疑是被吴某冒用我的身份证资料在平安银行办理了该信用卡,我于6月25日到人民银行查询“个人信用报告”,这才知道这张平安银行信用卡已经透支了50825元,现经平安银行提供资料,证实该卡透支本金49743元,利息3428.32元。

9、陈某:今年三月份,我女儿黄某丝的同学吴某与我的女儿说,她有一个朋友在广州可以办到各个银行的信用卡,此信用卡的透支额度比较大(可以达到10万元),银行有手续费作回报,又能帮助她的朋友完成办卡任务指标。在吴某的说服下,我同意了办理此信用卡。于是吴某和我的女儿黄某丝用我的身份证,以我的名义两人到广州平安银行办理信用卡,在填写办卡人信息地址这一栏,吴某授意我女儿要填写广州的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XX号XX座XX房。原因是方便取回办理好的信用卡,无需我们跑到广州去取卡。一个月后,我多次打电话催问吴某要卡,但她总以未批下来、未办好为由进行推诿。在多次的催促下,后来说卡已经办好,但她资金比较紧张先借给她用一下,无奈中我只好说可以,但要及时还清银行的钱。一直到今年6月中旬,吴某才将这张卡(卡号35NNNN19)交给我,但我一直没有使用过此信用卡,所以没有发现此信用卡已被透支。在6月20日上午,吴某发信息给我的女儿,说她有事,已到公安机关自首报案,在当天的下午,我收到一个来电(0NNNN0),对方声称是平安银行,说我的信用卡已被透支5万元,而且超期两个月未还款,属于恶意透支,但我一直没有使用过此卡,现经平安银行提供资料确定该卡透支本金49506.84元,利息4904.81元。另外,我到湛江市中国人民银行查询,还发现,吴某利用我的身份资料,于2013年**月**日在中信银行办理一张信用卡(62NNNN00),透支了本金40000元,所以希望公安机关能还我一个清白。吴某用我身份证资料平安银行这张信用卡我是知道的,但吴某已领取到信用卡不告诉我,在我多次追问才将已透支信用卡交还给我,但中信银行这张信用卡我是不知情的。

10、黄某丝:2013年2月底吴某以办理信用卡帮朋友完成指标为由,借用我的身份证去广州办卡,3月份,吴某帮我办理一张平安银行信用卡(卡号52NNNN36),不过吴某一直没有将卡交我,我多次催促下,5月份左右吴某已透支信用卡交到我手上,现经银行提供资料确定该卡透支7739元,利息548.59元。我一直催促吴某将透支本金归还给银行。后来我得知吴某涉嫌信用卡诈骗被刑拘,我于2013年6月25日查询得知,吴某冒用我身份分别于2013年**月**日在光大银行广州分行办理一张信用卡(40NNNN42),透支本金24998元,利息1679.53元;2013年**月**日在民生银行办理一张信用卡(卡号62NNNN76),该卡透支本金10000元,利息660.73元。

黄某丝对吴某进行了指认。

11、陈某云:我通过吴某华认识吴某。去年11月初,吴某说电信有优惠业务,问我是否需要,我因为要办理电信套餐业务,就去营业厅把身份证给吴某帮我办,后来我追吴某还身份证,吴某推托一直拖到半个月才还给我。上个星期六晚上7点多,有一个姓苏的男人打电话给我说吴某还卡给我,我和他约好在体育中心XXX见面。见面后姓苏的男人还给我六张信用卡,其中有一张交通银行卡和一张中国银行卡是我借给吴某的。我问姓苏青年人吴某呢?他说不知道,当晚我回到家后打吴某的电话,没有人听。关于借卡的事情,去年4月份吴某找我说电信光纤工程的生意需要资金周转。问我借钱,我当时就借给她交通银行、中国银行两张信用卡。交通银行用了25409元,中国银行30505元。这两张卡上的钱已经归还了。另外的民生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浦发银行这四张卡的情况我不清楚。我于6月25号到人民银行查到情况。现根据银行提供资料证实,吴某冒用我的身份证资料于2013年**月**日到民生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51NNNN28),该卡透支本金49047.6元,利息3384.44元;2012年**月**日到光大银行办理一张信用卡(卡号62NNNN60),透支本金39996.88元,利息1849.68元;2012年**月**日到中信银行办理一张信用卡(卡号40NNNN09),该卡透支本金40000元;2012年12月2日到浦发银行办理一张信用卡(卡号6259715110839758),该卡原透支本金31000元。

12、苏某媚:2013年2月底,吴某以帮朋友完成信用卡指标为由,拿我身份证到广州办理一张信用卡,没说到那个银行。2013年4月份,吴某告知苏银行审核没有通过,信用卡没有办到。后得知吴某因信用卡诈骗被刑拘,其到银行查询得知,吴某冒用身份证资料到银行办理了4张信用卡。2013年**月**日在浦发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该卡透支本金13000元;2013年**月**日爱交通银行办理一张信用卡(卡号62NNNN18),该卡透支本金19998元;2013年**月**日在中国民生银行办理信用卡一张(卡号62NNNN08),该卡透支本金14998元;2013年**月**日在中国光大银行广州分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40NNNN10),该卡透支本金11999.94元。

苏某媚对吴某的照片进行了指认。

13、杨某美:我在廉江市通过朋友蔡某丙介绍认识吴某。今年6月22日,蔡某丙打电话告诉我,吴某因冒用身边很多的同事、朋友身份证资料到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并进行透支,叫我到有关银行查一下,我于2013年6月24日到廉江人民银行查询个人信用卡信息,发现被吴某冒用我身份证资料到中国光大银行广州分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40NNNN62),现经银行提供资料证实该卡透支本金29998元,利息1287.27元。

14、许某:我和吴某是初中同学,2013年2月底吴某以办理信用卡帮朋友完成指标为由,借用我身份证说要上广州办理信用卡,事后我有追问过吴某,但吴某说银行审核没有通过办不了,后来我从朋友口中得知吴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我于2013年7月15日到中国人民银行查核得知吴某用我的身份证资料到银行办理了二张信用卡,现经光大、民生银行提供资料证实,2013年**月**日在中国光大银行广州分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40NNNN10),该卡透支本金10000元,利息398.67元;2013年**月**日在中国民生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51NNNN11),该卡透支本金9993元,利息444.11元。

15、吴某华:在2011年我到吴某单位办理信用卡业务认识她,在2012年底的时候我曾交身份证给吴某办理电信业务,想不到她冒用我的身份证资料到广州申请办理了三张信用卡,在今年6月21日,一个姓苏(事前我不认识他,后查实名叫**)的年轻人打电话告诉我,说有二张信用卡在他手上,要求我到体育中心“XXX”找她领回来,后到晚上10时多找到他领回来平安银行(62NNNN37)、光大银行(48NNNN17)二张信用卡,我2013年6月25日再到中国人民银行查核,2012年**月**日,在平安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62NNNN37)已被使用额度51404元;2012年**月**日在光大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48NNNN17)已被使用额度41747元;2012年**月**日在浦发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62NNNN91)已被使用额度5000元。在2011年(记不起月份)到2013年初,我共分六次借款给吴某,一共225000元,因为原始“借条”都是以一个月为期限的,在2013年1月份,我向吴某提出“借条”都到期了,要求她重新写,后她就到我单位即广发大厅连续写了六份“借条”给我,后来吴某提出怕还款困难,要以一年为期限,所以后来的“借条”都是以一年为期限。我没有收到吴某的任何利息款。我在广发银行是有一个储蓄卡(卡号62NNNN08)。吴某一共交给我办理他人的信用卡具体多少张我现在记不起,但我到吴某单位她就指给我看是这个人或那个人。吴某说申请栏是申请人本人签的,另我有打电话确认,但没有亲自找到本人确认。

16、黄某霞:2011年11月份,吴某骗我说朋友在广发银行工作有办卡任务,我就将复印件交给吴某。后吴某说没有办到卡。广发行发催收函给我时才知道。经查询2011年**月**日吴某以我名义在广发行申办一张信用卡,卡号为62NNNN51,透支本金5000元,利息1000多元。

17、易某萍:我是吴某的的母亲,2011年**月**日在储蓄银行湛江分行办理信用卡,卡号62NNNN05,透支本金15250.9元,利息4438.72元。办理该卡时我不知情。

二、被告人吴某的供述和辩解

主要内容:2010年10月份至2013年5月份期间,我以帮助在银行工作的朋友完成办理信用卡的指标任务为名,我要求熟悉的同事、同学、朋友提供身份证资料给我,帮忙办一张信用卡,好完成指标任务。但我申请办理到卡后,如果他们追问我是否办理到信用卡,我就隐瞒他们说没有办到,另我冒用他们的身份证资料,通过广州番禺市桥一个姓林的小姐伪造假房产证、假工作收入证明等证件分别在各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然后利用这些信用卡进行透支,我以这种手段骗取他们身份证资料办理信用卡的有:梁某婵、邓某梅、朱某娥、蔡某妙、郑某婷、林某莲、陈某婷、江某、陈某、黄某丝、陈某云、苏某媚、杨某美、许某、吴某华、易燕平、黄某霞等十几个人。然后利用这些信用卡通过一个叫苏**的人进行套现。具体情况:(1)2012年11月份初,我以帮广州朋友办理信用卡完成任务为由经同学梁某婵同意获得她的身份证,在招商银行办理一张信用卡(35NNNN21),我通过苏**利用这张卡套现本金8000元,该卡的本金和利息共9232.77元,我已要求我父母代我还清了;另,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我冒用她的身份资料于2012年11月份在交通银行信用卡(62NNNN24),我通过苏**利用这张卡套现25000元;2012年11月份在民生银行办理信用卡(卡号62NNNN40),我通过苏**利用这张卡套现本金10000元(本息共11642.22元,我已要求我父母代我还清);2012年**月**日在光大银行办理信用卡(40NNNN36),我通过苏**用这张卡套现本金19994.59元,利息1269.67元,该卡尚未还款;(2)我骗朋友蔡某妙的身份证资料在2012年**月**日办理了一张中信银行信用卡(62NNNN17),该卡套现本金10000元;2012年**月**日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40NNNN11),套现本金24995元;2012年**月**日在农业银行办理一张信用卡(卡号62NNNN04),套现本金4676元;2012年**月**日在平安银行信用卡中心办理了一张信用卡(62NNNN78),该卡套现本金9566元;2012年**月**日在中国民生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40NNNN11),该卡套现本金15000元。以上信用卡都是通过苏**来套现,这些钱还没有归还。(3)我骗同事郑某婷的身份证资料在2012年**月**日在中信银行办理一张信用卡(卡号40NNNN51),该卡套现本金7998元;2012年**月**日在平安银行信用卡中心办理了一张信用卡(52NNNN26),该卡套现本金7998元;2012年**月**日到中国光大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40NNNN45),套现本金19995元;2012年**月**日到民生银行办理一张信用卡(62NNNN98),套现本金11998.19元。以上信用卡都是通过苏**来套现,这些钱没有归还;(4)林某莲是吴某华的朋友,我跟吴某华说我广州有朋友在银行工作有办卡任务,吴某华说,她有很多朋友想办信用卡。后来她就拿了林某莲的身份证给我,叫我区办卡,她说她已经和林某莲说过了。后来我就我用她的身份证资料在2013年**月**日在中国民生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42NNNN99),该卡套现本金29998.35元;2012年**月**日在兴业银行广州分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45NNNN05),套现本金49998.05元。这两张卡办下来之后,我就告诉了吴某华,我说我缺钱用,吴某华说叫我先拿去用,记得要还钱,她和林某莲说声行了。具体吴某华有没有和林某莲说过我就不清楚。我没有和林某莲接触过。另外,我在吴某华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林某莲的身份证于2012年**月**日在中国光大银行广州分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40NNNN67),该卡套现本金14995.75元;以上信用卡都是通过苏**套现;我骗同事陈某婷的身份证在2012年**月**日在交通银行办理一张信用卡(62NNNN08、62NNNN60),该卡套现本金16988.14元;2012年**月**日在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办理一张信用卡(62NNNN56),该卡套现本金15000元;2012年**月**日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62NNNN08)),该卡套现本金14987元。以上信用卡都是通过苏**套现。办理上述卡陈某婷不知情,钱没有归还;(6)我骗江某身份证2013年**月**日在平安银行办理一张信用卡(35NNNN51),该卡套现本金49743元。江某不知情。以上信用卡都是通过苏**来套现,没有还钱;(7)陈某是我同学黄某丝的母亲。在2013年**月**日我和陈某一起到广州平安银行信用卡中心办理一张信用卡(35NNNN19),办理该卡陈某知情,但我冒领该卡时她不知情。大约在5月份她多次追问下,我就把透空的卡还给他,这张卡透支本金49506元。这张卡的钱没有归还。2013年**月**日在中信银行办理一张信用卡(62NNNN00)透支本金39793元。该张卡办理的时候,陈某是知情的,信用卡申请表都是她填写的,不过我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冒领了,没有告诉她,因为申请表上的地址是林小姐的地址,所以申办成功与否陈某是不知情的。我使用该张卡她也不知情。以上信用卡我都是通过苏**来套现现。钱没有归还;(8)2013年**月**日我与黄某丝到平安银行信用卡中心办理一张信用卡(52NNNN36),办卡时她知情,只是我冒领该卡没有告诉她。后来5月份她多次问我,我才将透空的卡还给他,该卡套现本金7739元。另外我冒用她的身份资料于2013年**月**日在光大银行广州分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40NNNN42),该卡套现本金24998元;2013年**月**日在民生银行办理一张信用卡(62NNNN76),该卡套现本金10000元。以上信用卡我都是通过苏**来套现。有一张卡的钱在案发后我父母已经替我归还了;(9)在2012年11月初,吴某华拿陈某云身份证原件交给我,叫我上广州中信银行办理一张信用卡,我就冒用他的身份证于2013年**月**日到民生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51NNNN28),该卡套现本金49047.6元;2012年**月**日到中信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40NNNN09),该卡套现本金40610.32元;2012年**月**日到光大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62NNNN60),套现39996.88元;2012年12月2日到浦发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6259715110839758),该卡套现本金31000元,该张卡上钱已经归还。以上信用卡我都是通过苏**来套现;(10)同学苏某媚,我骗她的身份证资料在2013年**月**日在浦发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该卡套现本金12996元;2013年**月**日在交通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该卡套现本金19998元;2013年**月**日在中国民生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该卡套现本金14998元;2013年**月**日在中国光大银行广州分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该卡套现本金11999.94元。苏某媚不知情。以上信用卡我都是通过苏**来套现;(11)杨某美是我廉江邮政银行工作的朋友蔡某丙的朋友,我跟蔡某丙说我有朋友有办卡任务,她就说她有朋友杨某美想办卡,她就用邮寄的方式将杨某美的身份资料邮递给我。她说杨某美知情。我用她的身份资料在2013年4月在中国光大银行广州分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办卡的事情杨某美知情,我冒领她的卡,而没有告诉蔡某丙。因为我没有和杨某美接触过,所以杨某美肯定也不知情。办到卡后,套现本金29998元。以上信用卡我都是通过苏**来套现现金出来的。钱没有归还;(12)同学许某,我拿她的身份证资料说帮她办卡,她同意了。我在2013年**月**日在中国民大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该卡套现本金10000元;2013年**月**日在中国光大银行广州分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该卡套现本金10000元。办卡许某知情,但是我冒领她的卡并使用她不知情。以上信用卡我都是通过苏**来套现现金出来的。钱没有归还;(13)同事邓某梅,我骗用她的身份证资料于2011年**月**日拿邓某梅的身份证资料和伪造的收入证明交给吴某华经办,在广发银行湛江分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我记不清了,2011年2月份开始我就用该卡套现现金,总共套现12000元;2011年**月**日在交通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2012年2月份我用该卡套现现金,总共套现19000元。我拿她身份证办卡她知道,但是她不知道有否办到卡,我领用卡邓某梅不知情。以上信用卡我都是通过苏**来套现现金出来的。钱没有归还;(14)同事朱某娥。我骗得朱某娥的身份证,冒用她的身份证资料、伪造的收入证明、通过网上申请办理(朱某娥不知情),于2010年**月**日,在中国工商银行湛江市分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53NNNN53),2011年6月份开始我用该卡总共套现本金2998.38元;我于2010年**月**日拿朱某娥的身份证资料和伪造的收入证明、营业员的证件交给吴某华经办在广发银行湛江分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52NNNN07),2011年12月份开始我用该卡总共套现本金12000元。都是通过苏**套现使用;(15)母亲易某萍的身份证是我偷过来瞒着她,于2011年**月**日在中国邮政银行湛江分行办了一张卡,透支本金15260.9元。案发后,她才知道的。通过苏**套现,钱没有归还;(16)黄某霞是我同事,我拿她的身份证去办卡,她知道,但是不知道我办卡成功并领用卡。我通过吴某华在广发行办理一张信用卡,卡号以前有交代过,透支本金4996.06元。通过苏**套现;(17)在2012年11月初,在吴某华的打算那位,她拿身份证叫我上广州中信银行办理一张信用卡,我就冒用她身份资料于2012年**月**日在平安银行办理一张信用卡(48NNNN17),该卡透支本金39996.2元,利息1859.68元;2012年**月**日在平安银行办理一张信用卡(62NNNN37)该卡透支本金48284元,利息5501.78元;2012年**月**日在浦发行办理一张信用卡(62NNNN91)透支本金5万元。

三、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3年6月21日吴某因涉嫌信用卡诈骗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公安机于同日立案侦查。

2、户籍资料。证明吴某1989年3月24日出生。

3、说明。证实苏**在逃,林小姐身份未明。

4、工商银行、广发银行分别提供朱某娥的身份证复印件、信用卡申请表、收入证明、交易明细。证明:(1)朱某娥于2010年**月**日在银行办理信用卡53NNNN93并透支本金2988.38元,利息2383.93元,经吴某签名辩认,是其冒用朱某娥的身份办理;(2)朱某娥于2010年**月**日在其行申办信用卡52NNNN07并恶意透支本金12000元人民币,利息502元人民币。经吴某对朱某娥身份证,信用卡申请表,收入证明等签名进行辩认,是其填写并交由吴某华办理并进行透支。

5、广发行、交通银行分别提供以邓某梅名义申办信用卡申请表、说明、身份证复印件、收入证明、电子账单。证实:邓某梅2011年**月**日在其行申领到信用卡(旧号52NNNN19、新号52NNNN36)并恶意透支12000元人民币,利息1100.2元。吴某辩认申请表是由其签署,材料是其交给吴某华办理;交通银行提供的以邓某梅名义申办卡52NNNN80并恶意透支18911.88元,利息873.49元。吴某辩认申请表是由其冒签。

6、邮政银行提供的易某萍的申办卡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银行交易明细。证实:2011年**月**日易某萍在其行冒领到信用卡62NNNN05并透支本金15250.9元、利息4438.72元。经吴某辩认是冒用母亲的身份申办信用卡。

7、交通银行、民生银行广州分行、光大银行、浦发银行分别提供的苏某媚名义办卡的信用卡申请表、身份证、收入证明、对账单。证明:苏某媚于2013年**月**日在交通银行办理信用卡62NNNN18并透支本金19998元,利息736.44元;于2013年**月**日在中国民生银行办理信用卡(62NNNN08)并透支本金14998元,利息998.82元;于2013年**月**日在中国光大银行广州分行办理信用卡40NNNN10并透支本金11999.94元,利息2744.84元;于2013年**月**日在浦发银行办理信用卡62NNNN09并透支本金12996元人民币。吴某辩认是其冒用以上信用卡进行透支。

8、光大银行、民生银行广州分行、平安银行分别提供的黄某丝名义办卡的信用卡申请表、身份证、收入证明、对账单。证明:黄某丝于2013年**月**日在广州平安银行信用卡中心申办一张信用卡(52NNNN36)并透支本金7739元;于2013年**月**日在中国光大银行广州分行申办一张信用卡40NNNN42并透支本金24998元;于2013年**月**日在中国民生银行申办一张信用卡62NNNN76并透支本金10000元。吴某辩认是其冒用以上信用卡进行透支。

9、光大银行、民生银行广州分行分别提供的许某名义办卡的信用卡申请表、身份证、收入证明、对账单。证明:许某于2013年**月**日在光大银行广州分行申办一张信用卡40NNNN10并透支本金10000元;于2013年**月**日在中国民生银行申办一张信用卡51NNNN11并透支本金9993元。吴某辩认是其冒用以上信用卡进行透支。

10、光大银行提供杨某美办卡的信用卡申请表、身份证、收入证明、对账单。证明:杨某美于2013年**月**日在光大银行广州分行申请办理信用卡40NNNN62并卡透支本金29998元,利息1287.27元。吴某辩认是其冒用该信用卡进行透支。

11、光大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分别提供的陈某云名义办卡的信用卡申请表、身份证、收入证明、对账单。证明:陈某云于2013年**月**日在民生银行申办一张信用卡51NNNN28并透支本金49047.6元;于2012年**月**日在光大银行申办一张信用卡62NNNN60并透支本金39996.88元;于2012年**月**日在中信银行申办一张信用卡40NNNN09并透支本金40610.32元。吴某辩认是其冒用以上信用卡进行透支。

12、光大银行、兴业银行广州分行、民生银行广州分行提供的林某莲名义办卡的信用卡申请表、身份证、收入证明、对账单。证明:林某莲于2012年**月**日在中国光大银行广州分行申办一张信用卡40NNNN67并透支本金14995.75元;于同年**月**日在兴业银行广州分行申办一张信用卡45NNNN05并透支本金49998.05元;于2013年**月**日在中国民生银行申办一张信用卡42NNNN99并透支本金29998.35元。吴某辩认是其冒用以上信用卡进行透支。

13、光大银行、平安银行、民生银行广州分行、中信银行提供的郑某婷名义办卡的信用卡申请表、身份证、收入证明、对账单。证明:郑某婷于2012年**月**日在中国光大银行申办一张信用卡40NNNN45并透支本金19995元;于同年**月**日在平安银行申办一张信用卡52NNNN26并透支本金7998元;于同年**月**日到民生银行申办一张信用卡62NNNN98和在中信银行申办一张信用卡40NNNN51,分别透支本金11998.19元和7998元。吴某辩认是其冒用以上信用卡进行透支。

14、光大银行、平安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分行、中信银行分别提供的蔡某妙名义办卡的信用卡申请表、身份证、收入证明、对账单。证明:蔡某妙于2012年**月**日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办理信用卡40NNNN11并透支本金24995元,利息2744.84元;于2012年**月**日在中国农业银行办理信用卡62NNNN04并透支本金4676元,利息503.52元;于2012年**月**日在平安银行信用卡中心办理信用卡62NNNN78并透支本金9566元,利息794.76元;于2012年**月**日在中信银行办理信用卡62NNNN17并透支本金10000元人民币。吴某辩认是其冒用以上信用卡进行透支。

15、光大银行、民生银行广州分行、提供的梁某婵名义办卡的信用卡申请表、身份证、收入证明、对账单。证明:梁某婵于2012年**月**日到光大银行办理了信用卡40NNNN36并透支本金19994.59元,利息1269.67元。吴某辩认是其冒用该信用卡进行透支。

16、光大银行、平安银行、浦发银行提供的以吴某华名义申办信用卡申请表、身份证、收入证明、对账单。证明:吴某华于2012年**月**日在光大银行申办一张信用卡48NNNN17并透支本金39996.2元;于2012年**月**日在平安银行申办一张信用卡62NNNN37并透支本金48284元;于2012年**月**日在浦发银行申办一张信用卡62NNNN91并透支本金46952元。吴某辩认是其冒用该信用卡进行透支。

17、光大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交通银行提供的以陈某婷名义申办信用卡、身份证、收入证明、对账单。证明:陈某婷于2012年**月**日在交通银行申办信用卡62NNNN08并透支本金16988.14元;于同年**月**日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申办一张信用卡40NNNN91并透支本金14987元;于同年**月**日在广州农村商业银行申办一张信用卡62NNNN56并透支本金15000元。吴某辩认是其冒用以上信用卡进行透支。

18、平安银行提供的以江某名义申办信用卡、身份证、收入证明、对账单、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江某于2013年**月**日在广州平安银行申办一张信用卡35NNNN51并透支本金49743元。吴某辩认是其冒用该信用卡进行透支。

19、平安银行、中信银行提供以陈某名义申办信用卡的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陈某于2013年**月**日在广州平安银行信用卡中心申办一张信用卡35NNNN19并透支本金49506.84元;于2013年**月**日在中信银行申办一张信用卡62NNNN00并透支本金39793元,吴某辩认是其冒用该信用卡进行透支。

20、广发行湛江分行提供以黄某霞名义办卡申请表、身份证件、银行交易明细。证明:黄某霞2011年**月**日在广发行湛江分行申办信用卡62NNNN79并透支本金4996.06元。

21、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扣押涉案信用卡19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冒用他人身份证明申办信用卡或者冒领他人信用卡使用,被冒用信用卡人员达十七人之多,共透支本金881995.07元人民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吴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吴某所诈骗的金额及其危害后果等情节,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案经合议庭评议,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1日起至2023年6月20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李 汉

审判员 王俊恩

审判员 黄 勤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小雁

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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