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某某与徐某某合伙协议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发表于:2016-08-10阅读量:(1510)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大审民终再字第98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季某某,男,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周兆志、郑东东,均系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徐某某,男,系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宋晓艳,系辽宁正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曲秋令,系辽宁正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季某某与被申请人徐某某合伙纠纷一案,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2日作出(2011)金民初字第1656号民事判决。季某某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2年4月24日作出(2012)大民一终字第401号民事判决。季某某仍不服,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1日作出(2013)辽审四民申字第358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季某某、赵春华、徐某某三方于2007年6月30日一共签订了七份备忘录,双方实际履行的是徐某某提交的4份备忘录还是季某某提交的3份备忘录是本案的焦点问题,应综合分析全案证据进行认定。另外,一审法院对季某某提出的回避申请未予处理违反法定程序。综上,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2)大民一终字第401号民事判决和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1)金民初字第165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 劲

审 判 员  徐凤新

代理审判员  张 燕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宋晓娜

合伙协议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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