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甲、董某某、李某乙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8-09阅读量:(1570)

河北省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邢开刑初字第17号

公诉机关: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某某经济开发区。2014年3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某某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8月14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振奎,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董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某某经济开发区。2014年3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某某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8月14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某某经济开发区。2014年3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某某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8月14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邢开检公诉刑诉(2014)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董某某、李某乙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王振奎、董某某、李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甲、董某某共同组建建筑工程队,2012年8月15日该建筑队工人侯某某在施工期间被堆起的袋装水泥砸伤,因建筑队没有给侯某某购买工伤保险,李某甲和董某某为节省治疗费用,二人经商议,决定让侯某某冒名具有工伤保险资格的董某甲(男,现年31岁,原沙河市某某纸业有限公司工人)住院治疗。后李某甲联系沙河市某某纸业有限公司的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叔叔),由李某乙以虚构具有工伤保险资格的董某甲受伤为由,于同年8月20日让侯某某以董某甲的名义在某某矿业集团总医院住院治疗,同时李某乙安排相关人员办理了工伤保险申请手续。当侯某某出院后,李某乙伙同董某某、李某甲将侯某某冒用董某甲住院的相关手续,提交给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骗取工伤保险金35141.65元人民币。目前,李某甲、董某某、李某乙已将骗取的工伤保险金35141.65元全额退还给开发区人社局。

公诉机关对指控的事实,庭审中提供了被告人李某甲、董某某、李某乙供述、证人侯某某、董某乙、张某甲等人的证言、工伤职工医疗费用报销材料、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住院病历、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董某某、李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李某甲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当庭认罪、悔罪,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对犯罪事实无异议,对量刑部分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李某甲具有法定或酌定的从轻情节。1、被告人李某甲在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可认定为从犯。2、被告人李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可认定为自首。3、骗取款用于建筑队开销,社会危害性较小。4、被告人李某甲积极退回了侵占的款项。5、被告人李某甲系初犯,无前科,法律意识淡薄,主观恶性较小。

被告人董某某、李某乙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当庭认罪、悔罪,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15日侯某某在被告人李某甲、董某某的建筑工程队施工期间发生工伤,因该建筑队没有给侯某某购买工伤保险,李某甲和董某某商定让侯某某冒名沙河市某某纸业有限公司具有工伤保险资格的工人董某甲住院治疗。后李某甲联系沙河市某某纸业有限公司其叔叔李某乙,同年8月20日李某乙虚构董某甲受伤为由让侯某某以董某甲的名义在某某矿业集团总医院住院治疗,同时李某乙安排相关人员办理了工伤保险申请手续。当侯某某出院后,李某乙伙同董某某、李某甲将侯某某冒用董某甲住院的相关手续,提交给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骗取工伤保险金35141.65元人民币。案发后李某甲、董某某、李某乙已将骗取的工伤保险金35141.65元全额退还给开发区人社局。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开发区人社局工伤医疗费用报销材料证实,2011年8月,沙河市某某纸业公司职工董某甲参加工伤保险,2012年8月右腿关节因公负伤。在矿务局医院住院,花费51755.86元,到医保部门及工伤保险经办部门进行了登记,获得某某市人社局批准,开发区人社局将工伤保险金35141.65元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该公司。

2、某某市人社局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证实,董某甲与沙河市某某纸业有限公司存在劳务关系并参加了社会保险,董某丙和李某丙证实董某甲因公负伤,某某公司为董某甲申请了工伤认定。

3、冀中能源某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某某矿务局医院)住院病历及侯某甲提供给的就诊检查材料,包括住院床头卡、沙河市人民医院放射科报告单以及某某市第三医院做核磁共振报告单,证实侯某某因右膝关节受伤于2012年8月20日以董某甲的名义入院,9月9日出院。治疗期间主治医师为董某丁。董某甲手术时家属一栏签的是乔海书的名字。

4、侯某甲证实,2012年8月15日,他在董某某承包的南阳村村南的工地干活时水泥袋将他的右腿砸伤,当天董某某带他到沙河市人民医院简单拍了个片,过了两天他的腿还是痛得厉害,董某某就带他到某某市第三医院做了一个核磁共振,后来检查结果发现他被砸伤的右腿的韧带、肌腱和膝盖的半月板都有损坏。董某某说他在矿务局医院有熟人,2012年8月20日,按照董某某的安排,他住进了某某矿务局总医院,在矿务局医院进行了手术,住院20天,费用是51755.86元全部由董某某出,他有住院(董某甲)的《一日清单》。后来他了解到董某某让他以董某甲的名义住院治疗,实际是以董某甲的名义到开发区劳动局骗取医疗保险。董某某在某某开发区劳动局骗取了医疗保险,获得了3万多元的赔偿。他当时在矿务局医院住院时按照董某某的要求,他使用的是留村乡前大流村董某甲的名字,在某某开发区劳动局的领取医疗保险的董某甲也是留村乡前大流村的,他知道前大流村只有一个叫董某甲。他当时住的是骨二科,主治医生叫董某戊。他可以提供那些医院的材料。包括矿务局医院住院时的“床头卡”(病案号2064**)、沙河市人民医院出具的放射科报告单以及他在某某市第三医院做核磁共振的化验结果。

5、董某丁证实,2012年8、9月份,他接收过一名叫董某甲的病人,住了20天院,记得他是留村一带的,年龄三十岁左右。董某甲当时是因为右膝关节脱位和右膝韧带损伤住院的,他为董某甲做了手术。董某甲住院时,是其朋友帮忙登记的。他不认识侯某甲,但能辨别出侯某甲提供的住院床头卡是真实的。

6、张某甲证实,沙河某某纸业公司现经营三个车间,每个车间都有专人承包,李某乙是西车间的全权负责人,董某甲曾经在西车间当过工人。公司各个车间招用的工人办理各类保险都有李某丁代办,在办理董某甲工伤保险赔偿手续时,都是李某乙找他盖的公司公章。当时办理时他不知道“董某甲工伤保险”手续是假的,最近几天才知道李某甲和董某某合伙干了一个小建筑队,是他们建筑队的一名工人受了伤,但他们没给工人入工伤保险,李某甲找李某乙办的这件骗取工伤保险资格的事,让李某甲和董某某建筑队上受伤的工人,冒用了公司西车间有工伤保险资格的工人董某甲的名字住院治疗并获取工伤保险金35141.65元。在2014年3月6日16时35分,有人通过农业银行把骗取的工伤保险赔偿金35142元转到了公司的账户。公司收到这笔款后,就让会计把这笔款退给了某某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账户。董某乙(沙河某某纸业公司副总经理)证实的情况与张某甲一致。

7、李某丁证实,他负责沙河某某纸业公司跑保险手续。董某甲申请保险的事是某某公司车间负责人李某乙跟他说的,李某乙给他打电话说有工人受伤了,要申请工伤保险,他就去了厂里。当时他并没有见到董某甲本人,在了解大致情况后,他就给人社局工伤保险报了案。之后,他就让李某乙准备了相关手续,期间,他还给厂里两个见证董某甲受伤的人做了证明材料,分别是董某丙和李某丙。申请工伤保险涉及到企业的手续由他填好后,交给李某乙,由他负责加盖公章,然后交给他。

8、李某丙证实,2012年9月的一天,李某乙打电话让他到厂子后拿出一张写着字的纸,让他签名。他当时也没看纸上写的什么内容,就按李某乙说的在那张纸上签了字按了手印。2012年8月20日他们车间没有开工,董某甲也没有受过工伤。董某丙证实的情况与李某丙一致。

9、付某某(开发区人社局工作人员)证实,他在局内主要负责企业工伤保险方面的业务,2012年他受理了某某公司以“董某甲”名义申请的工伤保险赔付。当时,某某公司负责工伤保险的业务员李某丁向他处提供了“董某甲”受伤的相关证明以及办理工伤保险赔付的手续,在通过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审批后于2013年2月16日向某某公司支付工伤保险金35141.65元。后来,经公安机关查处某某公司已将骗保款归还开发区人社局,没有造成国家经济损失。

10、开发区人社局证明证实,沙河某某纸业公司已将骗取的35141.65元工伤保险金全额退还给开发区人社局的经办机构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11、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混杂辨认,董某丁辨认出以董某甲名义住院的侯某甲。

1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李某甲、董某某、李某乙分别于20104年3月17日、3月19日、3月14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接受讯问,三被告人属于被动归案。

13、户籍证明证实,李某甲、董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身份情况,三被告人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14、被告人李某甲供述和辩解,他和董某某合伙搞建筑。2012年8月份的时候,他们工地上的工人侯某甲在干活时受了伤,他和董某某就把侯某甲送到了医院,医院告诉他们需要为侯某甲做手术,大概要五、六万块钱。董某某就和他商量看能不能顶替别人的工伤保险。正巧他的一个亲戚董某甲在留村乡前大流村某某纸业有限公司上班并入有工伤保险,他和董某某就想利用董某甲的名义来享受国家的工伤保险用于为侯某甲治病。董某甲没有受伤,他们就是想借他的身份来套取工伤保险。当时某某纸业有限公司正在放假,他就给他叔叔李某乙打了电话。李某乙是某某纸业有限公司西车间的负责人,负责西车间的全面事务,董某甲就是西车间的工人。他给李某乙打电话说董某甲在他工地干活时受了伤,看能不能走某某纸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手续,因为李某乙是他亲戚的缘故,李某乙就答应了。李某乙负责办理公司里的相关申请手续,他和董某某一起办理了医院的相关证明手续,最后把这些手续都交给了李某丁,由他去人社局申请了工伤保险。人社局赔付了35141元人民币。李某乙给了他一张支票,他去银行取出了这笔钱。今年3月份,他将收到的保险金通过某某公司全额退还给了开发区人社局。

15、被告人董某某供述和辩解,2012年的时候,他和李某甲共同承包工地。8月份的时候,他们工地上的工人侯某甲在干活时受了伤,他和李某甲就把他送到了医院,治疗费大概需要五六万元钱。当时工地不挣钱,也没有为侯某甲购买工伤保险,他就和李某甲商量顶一个有工伤保险的人名住院,然后报销,那时李某甲的亲戚董某甲在某某公司上班并入有工伤保险,他们就想用董某甲的名义住院。于是,李某甲就去找了他叔叔李某乙,李某乙是某某公司车间负责人,李某乙答应帮他们办理保险的相关手续。侯某甲就在某某矿务局医院以董某甲的名义住的院,住院期间他在住院手续家属签名处签了乔海书的名字,因为乔海书是董某甲的妻子。最后开发区人社局赔付了他们35141.65元。现在,他们已经把保险金全额退还给了人社局。

16、被告人李某乙供述和辩解,他是某某纸业有限公司西车间的负责人,负责西车间的全面事务。董某甲是他车间的工人,办理了工伤保险。2012年8月份,当时他们西车间已经放假了,车间正停着工,他本家的侄子李某甲找到过,对他说他们工地上有个工人侯某甲受伤了,想用董某甲的工伤资格顶替,办成工伤。他就答应了李某甲。然后,他把代办工伤手续的李某丁叫到他办公室,在办公室他对李某丁讲,董某甲在厂子上班时受了伤,需要报工伤,需要什么手续,李某丁说需要厂子工人的证明,他就说让董某丙和李某丙当证明人吧,李某丁就按办理工伤的要求写了两份证明,他就打电话把董某丙和李某丙叫到他办公室,让他们二人分别在李某丁写好的证明材料上按了手印,签没签字记不清了。最终开发区人社局支付了他们35000多元的保险赔偿金,当时某某公司的会计张四军把保险赔偿金开了一张现金支票给了他,他就直接交给李某甲,是李某甲去银行支的钱。当时没跟公司说过这事,一直到了前几天公司法人张某甲找他问这事时,他才对他讲了,张某甲让他把骗取的工伤保险金退回去,他就找了李某甲,让李某甲把骗取的所有工伤保险金存到某某公司账号上,后来公司又把钱推给了人社局。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董某某、李某乙隐瞒事实真相,虚构董某甲受伤的事实骗取工伤保险金,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甲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甲在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可认定为从犯,且有自首情节,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经查,三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不能分出主次,不宜区分主从犯;李某甲在公安机关已经掌握其犯罪事实的情况下接受讯问,其虽如实供述,不构成自首,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三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将骗取的工伤保险金全额退还给开发区人社局,可以从轻处罚。鉴于三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其所在地司法局已对其做出审前调查评估,认为其在社区内一贯表现较好,对其宣告缓刑不会对社区造成不良影响,故决定对其适用缓刑。综合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董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李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石书行

代理审判员 王艳培

人民陪审员 尹树亚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范晓晓

刑事辩护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