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8-08阅读量:(1637)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江蓬法刑初字第325号

公诉机关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韦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柳江县,壮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柳江县。2009年12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2010年6月6日刑满释放。2014年12月24日因本案被拘传,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力、卢合意,系广东聚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江蓬检诉刑诉(2015)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6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杏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某某、辩护人李力、卢合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12月22日9时许,被告人韦某某窜至本区江南蔬菜批发市场路口,用螺丝刀将被害人邱某某停放在该处车牌号为粤ARV**江淮牌货车的驾驶室车门撬开,将驾驶室内用塑料袋包装的人民币64530元盗走。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作案一次,盗得人民币64530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韦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韦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表示认罪。

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韦某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2、韦某某没有案前的预谋,主观恶性小;3、公安机关缴回了部分涉案财物,并且归还给了受害人,应酌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2日9时许,被告人韦某某窜至本区江南蔬菜批发市场路口,用螺丝刀将被害人邱某某停放在该处车牌号为粤ARV**江淮牌货车的驾驶室车门撬开,将驾驶室内用塑料袋包装的人民币64530元盗走。

上述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邱某某的陈述材料,证人雷某屯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蓬公(刑)勘(2015)K4407035500002014122209号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2009)武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视听资料、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材料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并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作案一次,盗得人民币6453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其认定被告人韦某某是累犯,建议对被告人韦某某判处三年以上四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韦某某的辩护人称韦某某认罪态度良好,部分涉案财物已被追缴,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被公安机关扣押的赃款人民币1680元已发还给被害人,剩余人民币62850元依法责令退赔给被害人邱某某。被告人韦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韦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韦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4日起至2018年12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予以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韦某某退赔被害人邱某某人民币628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静

人民陪审员 容巧静

人民陪审员 邓连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洁瑜

刑事辩护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