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某与罗某某、铜陵市顺某出租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8-08阅读量:(1593)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铜官民一初字第00367号

原告:项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

委托代理人:桂兆金,安徽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

被告:铜陵市顺某出租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强,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倪暘,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公司。

负责人:邵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峥,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胡雅静,安徽克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

原告项某诉被告罗某某、铜陵市顺某出租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顺某出租)、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某保财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汪荪浩独任审判,审理中,经顺某出租申请,依法追加章某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于2014年8月13日、2014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桂兆金,被告罗某某、被告顺某出租的委托代理人倪暘、被告某保财险的委托代理人胡雅静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项某诉称,2012年3月25日罗某某驾驶皖G×××××号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铜都大道铜井路时与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相撞,致原告受伤。经交警认定,罗某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受伤后先后在铜陵市公安医院、铜陵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109天。医院诊断:左肱骨干骨折,骨折术后骨不愈合;陪护共109天。医嘱:建休至今;加强营养;定期复查。原告的损伤经安徽博爱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经查,皖G×××××号车登记车主系顺某出租,该车在某保财险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现三被告尚未赔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赔付原告各项损失224750.41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罗某某辩称,我不承担非医保费用,我和原告之间签订了协议,保险公司医疗费报销不掉的部分,原告承担10%,我承担5%。

被告顺某出租辩称,皖G×××××号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不是我公司,而是章某,双方之间签订委托管理合同,故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诉讼请求部分过高,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被告某保财险辩称,对本起事故的事实及责任认定均无异议,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未投保不计免赔险。我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履行赔偿义务,原告住院期间,我公司预付30000元医疗费,从交强险限额内赔付10000元,从商业险限额内赔付20000元,原告赔偿标准部分过高,请求法院核实。

被告章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5日罗某某驾驶皖G×××××号轿车沿铜都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铜井路时,与项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项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本起事故经交警认定,罗某某负全部责任,项某无责任。

事发当日,项某被送往铜陵市公安医院检查,诊断为:左肱骨干中1/3骨折,于2012年5月24日出院,住院60天,出院医嘱:建休3个月。2013年1月24日原告因左肱骨骨折术后骨不愈合入住铜陵市人民医院,2013年2月22日出院,住院29天,出院医嘱:建休3个月;加强营养。2014年4月21日原告因行髓内钉取出术再次入住铜陵市人民医院,2014年5月8日出院,住院20天,出院医嘱:建休1个月。2014年5月31日项某左上肢损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目前,某保财险已赔付30000元,从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付10000元,商业险限额内赔付20000元;罗某某赔付10000元。

审理中,2014年7月29日某保财险对项某的误工期限、及住院期间医疗费中属于非医保用药的费用申请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安徽新莱蒂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2014年11月18日该中心出具鉴定意见:项某的误工期限为617天;住院期间医疗费用总计68123.6元,其中非医保用药费用为4380.13元。本次鉴定费用1530元,由某保财险支付。

另查明,章某系皖G×××××号车实际车主,事发时罗某某系该车驾驶员,该车挂靠在顺某出租营运,在某保财险投保了122000元的交强险,及5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未投保不计免赔率。

再查明,2012年3月27日铜陵化工集团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证明:项某月工资为2348元。

庭审中,项某主张其前往合肥鉴定所发生误工费150元,交通费167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医疗费票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医疗费票据、病历、单位证明、鉴定意见书、保险抄单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起交通事故中,罗某某负全部责任,对此事故造成的人身、财物损失首先由保险公司依保险合同在各项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未由保险公司赔偿的部分应依法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因皖G×××××号车挂靠在顺某出租营运,故顺某出租应与罗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顺某出租主张章某作为该车的所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罗某某称其与章某系租赁关系,原告项某、被告顺某出租对此未予否认,亦未举证证明章某对导致本起事故的发生存在法定过错,故章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庭审中,被告罗某某辩称其与原告约定,非医保部分由原告承担10%,原告予以否认,罗某某亦未举证证实,故不予采信。

对原告项某的各项损失具体认定如下:

原告主张的医疗费用70227.17元,有医疗机构的单据、病历等佐证,本院予以认定。另,其提交的2014年7月9日医疗费票据,无病历佐证,故不予认可;复印费收据、门诊费用清单非正式票据,故不予认可。

以原告的伤情及“加强营养”的医嘱,对其营养费应认定为1635元(109天×15元/天)。

住院伙食补助费应按住院时间每天10元计算,金额为1090元(109天×10元/天)。

误工费的问题,原告提交了单位证明,故应认定其月收入为2348元,误工天数应参考鉴定机构的意见,及原告前往合肥鉴定的天数,金额应认定为48368.8元[(2348元/月÷30天)×(617天+1天)]。

原告主张的护理费应参照2013年安徽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行业标准计算,故护理费应为11074.4元(101.6元/天×109天)。

交通费应按原告主张的住院天数及门诊次数,每天按10元计算,且酌情考虑其前往合肥鉴定所花费路费,故交通费金额为1397元[(109天×10元/天)+(门诊14次×10元/天)+往返路费167元]。

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结合其伤残等级,酌情认定5000元。

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46228元、鉴定费1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其主张社保损失费15963.04元,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综上,原告的各项损失合计为186020.4元(医疗费用70227.17元+营养费1635元+伙食补助费1090元+误工费48368.8元+护理费11074.4元+交通费1397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残疾赔偿金46228元+鉴定费1000元),由于皖G×××××号车投保了保险,故某保财险应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付10000元,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内赔付110000元。超出交强险范围为60640.24元[(医疗费用70227.17元-非医保4380.13元+营养费1635元+伙食补助费1090元-10000元)+(误工费48368.8元+护理费11074.4元+交通费1397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伤残赔偿金46228元-110000元)],根据商业险条款的规定,某保财险应承担的数额为48512.2元(60640.24×80%),扣除其已赔付的30000元,故某保财险应实际赔付138512.2元(10000元+110000元+48512.2元-30000元)。被告罗某某、顺某出租应连带承担的数额为17508.2元(非医保费用4380.13元+60640.24×20%+鉴定费1000元),扣除罗某某已赔付的10000元,被告罗某某、顺某出租应连带赔付7508.2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付原告项某138512.2元。

二、被告罗某某、铜陵市顺某出租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连带赔付原告项某7508.2元。

三、驳回原告项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71元,减半收取2335.5元,原告项某负担818.1元,被告罗某某、铜陵市顺某出租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连带负担374.3元,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公司负担1143.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汪荪浩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邾海霞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