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与汪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8-05阅读量:(1382)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海民初字第3980号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铁柱、赵永刚,河北晟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月玲,河北吴秀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汪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继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赵永刚、被告汪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月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2012年11月,原被告达成门市房装饰装修工程协议,由原告为被告装修位于**区**路上**酒店南侧星际电玩城的房屋。目前装修已经完工,但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拒付工程款。2013年3月11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认可尚欠原告装修款3.7万元。后经原告索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所以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装修款3.7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汪某某辩称,1、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是受胁迫的,内容不真实,不应履行欠条义务。2、原告应提交工程结算依据。原告已经通过秦皇岛某某电子游艺有限公司财务结算了装修款9万余元,已经远远超出了原告给被告的预算,被告主张让原告提供工程费用清单作为结算依据并经被告验收后再行结算,但原告却一直没有拿出相关的费用明细。

经审理本院认定,2012年11月原告王某某为被告汪某某装修位于**区**路**酒店二楼星际游戏厅,被告给付部分工程款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13年3月11日出具欠条载明:”店里装修款欠37000元大写:叁万柒仟元整,一个月清账。汪某某。”被告出具欠条后未再支付原告装修款。故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装修款3.7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主张该欠条是受胁迫的,内容不真实,但未提交证据。原告称差装修款5万多,被告说就再给其3.7万元,其就认了。不认可胁迫被告。

以上事实有欠条、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为被告装修游戏厅,施工完毕,被告在支付部分工程款后,出具欠条是对尚欠原告工程款的确认,被告应当按其出具欠条确认的数额给付原告。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实,如不能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案被告汪某某主张欠条是受胁迫的,未提交证据,原告亦不认可,故对被告的主张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汪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某装修款3.7万元人民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3元,由被告汪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继祥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张 琳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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