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8-04阅读量:(1071)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2537号

原告:何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

委托代理人:孟云东,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原告何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程家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孟云东、被告李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由于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较差,性格不和,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曾于2014年4月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原被告继续分居生活,夫妻感情进一步恶化。已无和好希望。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李某辩称:我们双方夫妻感情未破裂,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何某与被告李某系自由恋爱,在确定恋爱关系后双方同居生活,××××年××月××日领取结婚证,婚后无子女,无共同财产。2012年3月28日因被告刑事犯罪被收监。原告于2014年5月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本院(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33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被告李某于2014年7月刑满释放后,双方仍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再次起诉来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与被告李某婚后开始夫妻感情尚可,在被告刑事犯罪后,双方产生纠纷,在被告刑满释放后,尤其在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分居生活,已达二年之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200元,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程家德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松

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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