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某、钟某某等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8-04阅读量:(2908)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赣中刑二初字第12号

公诉机关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余某某(绰号“大祖利”、“阿俊”),男,19××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陆丰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5月25日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1年7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西省寻乌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明智,江西神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钟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陆丰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西省寻乌县看守所。

辩护人钟秋发,江西客家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曾令达,江西寻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某某(绰号“黑古”),男,19××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惠来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西省寻乌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衍民,江西客家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赣市检刑诉(2013)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某、钟某某、郑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某某及其辩护人陈明智,被告人钟某某及其辩护人钟秋发、曾令达,被告人郑某某及其辩护人刘衍民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2011年10月至2012年12月期间,被告人余某某、钟某某、郑某某伙同他人或分或合,窜至福建、广东、江西等多地,采取用螺丝刀撬开车门玻璃、用解码芯片解码行车电脑、重新安装电源锁、用液压剪剪断方向盘锁等方式多次盗窃车辆。其中:被告人余某某参与盗窃车辆35辆,共计价值人民币721.7436万元,其中价值人民币57.4449万元的3辆未遂;被告人钟某某参与盗窃车辆23辆,共计价值人民币485.9003万元,其中价值人民币65.4897万元的3辆未遂;被告人郑某某参与盗窃车辆5辆,共计价值人民币130.9838万元,其中价值人民币19.5385万元的1辆未遂。

为支持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1、被害人陈述;2、证人证言;3、相关书证、物证;4、勘验、辨认笔录、价格鉴定意见;5、同案犯供述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余某某、钟某某、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同时,被告人余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三被告人在部分盗窃中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节。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余某某辩解称,他没有参与起诉书指控的2012年1月30日在福建省石狮市盗窃2辆“本田雅阁”轿车、同年3月31日在福建省石狮市盗窃2辆“本田雅阁”轿车和1辆“本田CR-V”越野车。请求法庭对他从轻处罚。

余某某的辩护人提出:1、余某某认罪态度好,仅对起诉书指控的2012年1月30日在福建省石狮市盗窃2辆“本田雅阁”轿车、同年3月31日在福建省石狮市盗窃2辆“本田雅阁”轿车和1辆“本田CR-V”越野车的盗窃作案不承认,且一直不予承认,是否承认该两起事实实际上对余某某的盗窃数额及量刑影响不大,公诉机关就该两起事实仅提供了余某康的供述,属孤证,依法不能采信;2、余某某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具有立功表现。建议对余某某在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

辩护人提供了立案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钟某某辩解称,他没有参与起诉书指控的2011年11月5日在福建省上杭县盗窃2辆“本田CR-V”越野车、同年12月12日在福建省上杭县盗窃1辆“本田CR-V”越野车和1辆“丰田凯美瑞”轿车、同年12月30日在福建省上杭县盗窃1辆“丰田锐志”轿车和1辆“丰田皇冠”轿车。请求法庭对他从轻处罚。

钟某某的辩护人提出:1、起诉书指控的钟某某与余惠彪等在福建上杭实施盗窃作案,仅有余惠彪的供述,属孤证,且供述前后不一致,依法不能采信;2、钟某某在盗窃作案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3、钟某某有坦白、未遂、无前科等量刑情节;4、本案被盗车辆都是中高档车辆,因此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对钟某某判处有期徒刑12年至14年。

郑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

郑某某的辩护人提出:1、郑某某没有直接着手实施盗窃行为,在盗窃作案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2、郑某某具有未遂、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等量刑情节。建议对郑某某在10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

经审理查明:

一、2011年10月31日凌晨,被告人钟某某伙同同案犯余惠彪(另案处理)等人窜至福建省上杭县北环路金业宾馆门前,盗得被害人陈某强价值人民币20.615万元车牌号为闽F×××××的“本田CR-V(思威)”越野车一辆;后窜至上杭县金岗山北园路门口,盗得被害人李某价值人民币16.45万元车牌号为闽F82×××的“丰田凯美瑞”轿车一辆。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陈某强的陈述,证明其闽F××××ד本田CR-V”越野车于2011年10月29日晚上在上杭县城区紫金路附近的金业宾馆前面被盗。

2、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明其闽F82××ד丰田凯美瑞”轿车于2011年10月30日晚上在上杭县临城镇金岗山北园路岳父母家被盗。

(二)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证明经余惠彪指认的案发现场概况及辨认钟某某、余照华系同案犯的情况。

(三)价格鉴定意见,证明被盗车辆的价值。

(四)同案犯余惠彪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明他于2011年10月底伙同钟某某、余照华在上杭县盗窃“本田CR-V”越野车及“丰田凯美瑞”轿车各一辆。

(五)被告人钟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明他于2011年伙同余惠彪在上杭县盗窃“丰田凯美瑞”轿车一辆。

钟某某在庭审时对该起事实无异议。

二、2012年1月22日,被告人钟某某伙同余照华(另案处理)等人窜至福建省龙岩市西陂某某郡小区楼下停车场,盗窃被害人苏某辉价值人民币25.1262万元车牌号为闽FAZ×××的“丰田汉兰达”越野车,因无法启动车子而未得逞;后窜至龙岩市西陂棕榈郡清雅园茶叶店门口,盗得被害人汤某煌价值人民币17.6946万元车牌号为闽FQ0×××的“丰田锐志”轿车一辆;后又窜至龙岩市新罗区西城新洲城旁中恒魏氏茶叶店门口,盗得被害人吴某健价值人民币11.539万元车牌号为闽FF8×××的“丰田锐志”轿车一辆。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苏某辉的陈述,证明其在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棕榈郡楼下的停放的闽FAZ××ד丰田汉兰达”越野车车窗玻璃被砸,电门锁被撬烂。

2、被害人汤某煌的陈述,证明其闽FQ0××ד丰田锐志”轿车于2012年1月23日凌晨在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棕榈郡楼下被盗。

3、被害人吴某健的陈述,证明其闽FF8××ד丰田锐志”轿车于2012年1月22日晚上在福建省龙岩市西城新洲城旁中恒魏氏茶叶店门口被盗。

(二)勘验、检查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证明案发现场概况及提取物证的情况。

(三)价格鉴定意见,证明被盗车辆的价值。

(四)被告人钟某某在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明他于2012年过年时伙同余照华及另一名男子在龙岩市新罗区盗窃一辆“丰田汉兰达”越野车、两辆“丰田锐志”轿车,其中“丰田汉兰达”越野车盗窃未得逞。

钟某某在庭审时对该起事实无异议。

三、2012年2月13日凌晨,被告人余某某伙同余某康、余某龙(均另案处理)等人窜至福建省晋江市罗山街道福埔百宏雅苑翔鸽漆店门口,盗得被害人姚某财价值人民币18.25万元车牌号为闽C5×××的“丰田锐志”轿车一辆;后窜至晋江市罗山街道社区机动车市场春福茗茶店门口,盗得被害人许某权价值人民币18万元车牌号为闽C×××××的“丰田锐志”轿车一辆;后又窜至晋江市青阳街道霞行社区霞发楼楼下,盗得被害人颜某斌价值人民币17万元车牌号为闽C7×××的“丰田锐志”轿车一辆。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姚某财的陈述,证明其闽C5××ד丰田锐志”轿车于2012年2月14日凌晨在晋江市罗山街道福浦社区百宏雅苑翔鸽漆店门口被盗。

2、被害人许某权的陈述,证明其闽C6××ד丰田锐志”轿车于2012年2月13日晚上在晋江市罗山街道福埔社区摩托车市场春福茗茶店门口被盗。

3、被害人颜某斌的陈述,证明其闽C7××ד丰田锐志”轿车于2012年2月13日晚上在晋江市霞行霞发楼楼下被盗。

(二)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证明经余某康等人指认的案发现场概况及相互辨认余某某等系同案犯的情况。

(三)价格鉴定意见,证明被盗车辆的价值。

(四)同案犯余某康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明他于2012年3月底伙同同案犯余某某、余某龙、余炳俊在晋江市盗窃三辆“丰田锐志”轿车。偷了前两辆车后,余某龙、余炳俊开了后一辆车来。

(五)被告人余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明他于2012年过完年至2013年3月之间,在福建晋江市区的路边和余炳俊、余某龙、余某康偷得三辆“丰田锐志”轿车。从余炳俊手上分得赃款8000元。

余某某在庭审时对该起事实无异议。

四、2012年2月23日凌晨,被告人余某某伙同余某康、余某龙等人窜至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路店门口,盗得被害人张某依价值人民币30.4746万元车牌号为闽CSZ×××的“丰田汉兰达”越野车一辆;后窜至厦门市祥平街道西溪花园对面,盗得被害人陈某某价值人民币21.9496万元车牌号为闽DGU×××的“丰田锐志”轿车一辆;后又窜至厦门市同安区大同街道西池小区某某阁推拿店门口,盗得被害人周祖忍价值人民币20.6584万元车牌号为浙C97×××的“丰田锐志”轿车一辆。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张某依的陈述,证明其闽CSZ××ד丰田汉兰达”越野车于2012年2月22日晚上在同安区祥平街道×××路店面门口对面的路边被盗。

2、被害人陈竹松的陈述,证明其闽DGU××ד丰田锐志”轿车于2012年2月22日晚上在祥平街道西溪花园×××号对面被盗。

3、被害人周祖忍的陈述,证明其浙C97××ד丰田锐志”轿车于2012年2月22日晚上在大同街道西池小区某某阁推拿店门口被盗。

(二)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证明经余某康等人指认的案发现场概况及相互辨认余某某等系同案犯的情况。

(三)价格鉴定意见,证明被盗车辆的价值。

(四)同案犯余某康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明他于2012年2月底伙同余某某、阿龙、余炳俊在厦门同安区盗窃一辆丰田汉兰达”越野车、两辆“丰田锐志”轿车。

(五)余某某在庭审时对该起事实无异议。

五、2012年4月12日凌晨,被告人余某某伙同余某康、余某龙、石小冰(另案处理)等人窜至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东南广场中国邮政储蓄所门口,盗得被害人李某文价值人民币13.5万元车牌号为闽C2T×××的“丰田锐志”轿车一辆;后窜至南安市水头镇东南广场美仙子家居店门口,盗窃被害人曾某明价值人民币13.2万元车牌号为闽CRE×××的“本田雅阁”轿车,因无法启动车子而未得逞;后又窜至南安市水头镇金明酒店后面停车场,盗得被害人吕某铭价值人民币14万元车牌号为豫AUE×××的“丰田凯美瑞”轿车一辆;接着又窜至南安市水头镇厦盛路辉宏电器城门口,盗得被害人戴某村价值人民币14.3万元车牌号为闽C8355H的“丰田凯美瑞”轿车一辆。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李某文的陈述,证明其闽C2T××ד丰田锐志”轿车于2012处4月11日晚上在南安市水头镇东南广场中国邮政门口被盗。

2、被害人曾某明的陈述,证明其停放在南安市水头镇东南小区门口的闽CRE××ד本田雅阁”轿车于2012年4月11日晚上被撬但未被盗走。

3、被害人吕某铭的陈述,证明其豫AUE××ד丰田凯美瑞”轿车于2012年4月11日晚上在南安市水头镇金明酒店后面福兴小区花园前被盗。

4、被害人戴某村的陈述,证明其闽C8××ד丰田凯美瑞”轿车于2012年4月12日凌晨在南安市水头镇厦盛路辉宏电器门口被盗。

(二)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证明经余某康等人指认的案发现场概况及相互辨认余某某等系同案犯的情况。

(三)价格鉴定意见,证明被盗车辆的价值。

(四)同案犯供述

1、同案犯余某康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明他伙同余某某、余某龙、石小冰驾车窜至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盗得一辆“丰田锐志”轿车,随后盗窃一辆“本田雅阁”轿车未得逞,后又盗得二辆“丰田凯美瑞”轿车。

2、同案犯石小冰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明他伙同余某某、余某龙、余某康驾车窜至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盗得一辆“丰田锐志”轿车,随后盗窃一辆“本田雅阁”轿车未得逞,后又盗得二辆“丰田凯美瑞”轿车。

(五)被告人余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明他于2012年4月伙同余某康、余某龙、石小冰在南安市一个镇盗得两辆“丰田凯美瑞”轿车和一辆“丰田锐志”轿车。

余某某在庭审时对该起事实无异议。

六、2012年4月21日凌晨,被告人余某某伙同余某康、余某龙、石小冰等人窜至福建省石狮市德辉广场停车场旁,盗得被害人邱某意价值人民币12.5万元车牌号为闽C9G×××的“丰田锐志”轿车一辆;后窜至石狮市八七路×××号董酒专卖店旁,盗得被害人杨某荣价值人民币27.03万元车牌号为闽CAQ×××的“丰田汉兰达”越野车一辆;后又窜至石狮市八七路美的电器门口,盗得被害人董某祥价值人民币24.48万元车牌号为闽CGE×××的“丰田汉兰达”越野车一辆。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邱某意的陈述,证明其闽C9G××ד丰田锐志”轿车于2012年4月20日晚上在石狮市××广场停车场附近被盗。

2、被害人杨某荣的陈述,证明其闽CAQ××ד丰田汉兰达”越野车于2012年4月20日晚上在石狮市八七路××银行总行旁被盗。

3、被害人董某的陈述,证明其闽CGE××ד丰田汉兰达”越野车于2012年4月20日晚上在石狮市八七路××号旁边被盗。

(二)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证明经余某康等人指认的案发现场概况及相互辨认余某某等系同案犯的情况。

(三)价格鉴定意见,证明被盗车辆的价值。

(四)同案犯供述

1、同案犯余某康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明他伙同余某某、石小冰等人,驾车到福建省石狮市盗得一辆“丰田锐志”轿车和二辆“丰田汉兰达”越野车。

2、同案犯石小冰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明他伙同余某某、余某康等人,驾车到福建省石狮市盗得一辆“丰田锐志”轿车和二辆“丰田汉兰达”越野车。

3、同案犯余某龙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明他于2012年4月伙同“大祖利”、余某康和一个叫不出名字的男子在福建石狮市,由“大祖利”撬锁,先后偷到二辆“丰田汉兰达”越野车、一辆“丰田锐志”轿车,逃跑时候余某康和不知名男子被抓,车被扣掉。

(五)被告人余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明他于2012年4月伙同同案犯余某康、石小冰、余某龙在石狮盗窃了一辆“丰田锐志”轿车、两辆“丰田汉兰达”越野车。

余某某在庭审时对该起事实无异议。

七、2012年8月5日凌晨,被告人余某某伙同余照华、刘志兵(另案处理)等人窜至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沙河镇“回家住吧”宾馆门口停车场,盗得被害人何某光价值人民币23.4万元车牌号为粤V13×××的“丰田皇冠”轿车一辆;后窜至濂溪路××号对面停车位,盗得江西奥科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0.6万元车牌号为粤JKT×××的“丰田汉兰达”越野车一辆;后又窜至全球通大厦门口停车场,盗得被害人吴某兵价值人民币21.6万元车牌号为赣K47×××的“丰田皇冠”轿车一辆。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被害人何某光的陈述,证明其粤V13921“丰田皇冠”轿车于2012年8月5日凌晨在章贡区沙河镇“回家住吧”宾馆门口停车场被盗。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曾某君的证言,证明由其驾驶的江西奥科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粤JKT××ד丰田汉兰达”越野车于2012年8月4日晚在章贡区濂溪路××号“万州烤鱼”餐馆正对面被盗。

2、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由其驾驶的吴某兵的赣K47××ד丰田皇冠”轿车于2012年8月4日晚上在章贡区××厦门口停车场被盗。

(三)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证明经余某某等人指认的案发现场概况及相互辨认余某某、余照华、刘志兵等系同案犯的情况。

(四)价格鉴定意见,证明被盗车辆的价值。

(五)同案犯刘志兵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明他于2012年8月初的时候,伙同余照华及他带来的两个男青年一共四人在章贡区盗得二辆“丰田皇冠”轿车,一辆“丰田汉兰达”越野车。

(六)被告人余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明他伙同余照华、刘志兵等四人在2012年8月上旬的一天在章贡区盗得二辆“丰田皇冠”轿车,一辆“丰田汉兰达”越野车,他分得赃款6000元。

余某某在庭审时对该起事实无异议。

八、2012年8月19日凌晨,被告人余某某伙同余某龙等人窜至深圳市龙岗区××公馆旁永光珠宝店门口,盗得被害人马某国价值人民币13.5868万元车牌号为粤B05×××的“丰田RAV4”越野车一辆。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被害人马某国的陈述,证明其粤B05××ד丰田RAV4”越野车于2012年8月18日晚上在荔山公馆旁边的永光珠宝店门口空地被盗。

(二)辨认笔录,证明经余某龙辨认,余某某、余海某系同案犯的情况。

(三)价格鉴定意见,证明被盗车辆的价值。

(四)同案犯余某龙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明他于2012年8月伙同余某某等在深圳布吉盗窃一辆“丰田RAV4”越野车。

(五)被告人余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明他于2012年下半年伙同余某龙等在深圳盗窃一辆“丰田RAV4”越野车。

余某某在庭审时对该起事实无异议。

九、2012年8月19日凌晨,被告人钟某某伙同余某某(另案处理,男,1993年1月28日出生,绰号“小祖利”)窜至深圳市福田区农轩路与丰田路交界处香荔花园二期楼下,盗得被害人唐某林价值人民币31.7969万元车牌号为粤BM1×××的“丰田汉兰达”越野车一辆。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

(一)被害人唐某林的陈述,证明其粤BM1××ד丰田汉兰达”越野车于2012年8月18日晚上在福田区农轩路与丰田路交界处香荔花园二期楼下被盗。

(二)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案发现场概况及辨认钟某某系同案犯的情况。

(三)价格鉴定意见,证明被盗车辆的价值。

(四)同案犯“小祖利”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明他伙同钟某某在香蜜湖的农轩路与丰田路交叉处盗得一辆“丰田汉兰达”越野车。

(五)被告人钟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明他于2012年8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和“小祖利”在深圳福田区香蜜湖农轩路附近,由“小祖利”开车,他撬车解码,盗得一辆“丰田汉兰达”越野车。车卖给余某明,钱平分。

钟某某在庭审时对该起事实无异议。

十、2012年8月22日凌晨,被告人钟某某伙同“小祖利”窜至深圳市福田区百花一路与二路交界处××花园侧面,盗得被害人马某价值人民币19.6644万元车牌号为粤B5××××的“丰田汉兰达”越野车一辆。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

(一)被害人马某的陈述,证明其粤B5××ד丰田汉兰达”越野车于2012年8月21日晚上在福田区百花一路靠近二路交叉口处被盗。

(二)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案发现场概况及辨认钟某某系同案犯的情况。

(三)价格鉴定意见,证明被盗车辆的价值。

(四)同案犯“小祖利”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明他于2012年8月和钟某某等人在福田上步路附近百花一二路交界处盗得一辆“丰田汉兰达”越野车。

(五)被告人钟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明他于2012年8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和“小祖利”在深圳福田区上步路,盗得一辆“丰田汉兰达”越野车。车卖给余某明,钱平分。

钟某某在庭审时对该起事实无异议。

十一、2012年8月31日凌晨,被告人钟某某伙同“小祖利”窜至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路某某名苑门口,盗得被害人黄某剑价值人民币23.9077万元车牌号为粤B02×××的“丰田汉兰达”越野车一辆。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

(一)被害人黄某剑的陈述,证明其粤B02××ד丰田汉兰达”越野车于2012年8月31日凌晨在福田区香蜜湖某某名苑门口被盗。

(二)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案发现场概况及辨认钟某某系同案犯的情况。

(三)价格鉴定意见,证明被盗车辆的价值。

(四)同案犯“小祖利”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明他于2012年8月伙同钟某某在景田的红荔路人行天桥的一个小区入口盗得一辆“丰田汉兰达”越野车。

(五)被告人钟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明他于2012年中旬的一天晚上,伙同“小祖利”在深圳福田景田一带的小路上,盗得一辆“丰田汉兰达”越野车。到高速用贴纸贴牌时发现车子后尾箱有警察服装及对讲机,怕被发现扔掉了。车卖给余某明,钱平分。

钟某某在庭审时对该起事实无异议。

十二、2012年9月7日凌晨,被告人钟某某伙同“小祖利”、林某某(另案处理)窜至深圳市南山区星海名城公交站南行路边,盗得被害人郑某红价值人民币13.4112万元车牌号为粤B6××××的“丰田锐志”轿车一辆;后窜至南山区阳光棕榈园东门路边,盗得被害人华某价值人民币22.5604万元车牌号为粤BG××××的“丰田汉兰达”越野车一辆。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

(一)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郑某红的陈述,证明其粤B6×××ד丰田锐志”轿车于2012年9月6日晚上在南山区前海路星海名城公交站台南行进站前10米处被盗。

2、被害人华某的陈述,证明其粤GB×××ד丰田汉兰达”越野车于2012年9月6日晚上在阳光棕榈园东门公交站台西侧往南十米左右的前海路边被盗。

(二)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案发现场概况及相互辨认钟某某、“小祖利”、林某某系同案犯的情况。

(三)价格鉴定意见,证明被盗车辆的价值。

(四)同案犯供述

1、同案犯“小祖利”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明他于2012年8、9月份伙同钟某某、林某某在南山区前海路盗得一辆“丰田锐志”轿车、一辆“丰田汉兰达”越野车。

2、同案犯林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明他于2012年临中秋伙同钟某某、“小祖利”在南山区盗得一辆“丰田锐志”轿车、一辆“丰田汉兰达”越野车,分到三四千元。

(五)被告人钟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明他于2012年中旬的一天晚上,伙同“小祖利”以及他的朋友在南山区一条大路上盗得一辆“丰田锐志”轿车,开了不到一公里又盗得一辆“丰田汉兰达”越野车。车卖给余某明,钱平分。

钟某某在庭审时对该起事实无异议。

十三、2012年9月18日凌晨,被告人余某某伙同余某龙等人窜至深圳市罗湖区水贝二路特力工业区停车场附近马路边,盗得被害人深圳市钻之韵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9.5792万元车牌号为粤BQW×××的“丰田皇冠”轿车一辆。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证人王义新、缪荣军的证言,证明深圳市钻之韵珠宝公司的粤BQW××ד丰田皇冠”轿车于2012年9月17日晚上在水贝二路特力工业区停车场出口对面马路上被盗。

(二)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证明案发现场概况。

(三)价格鉴定意见,证明被盗车辆的价值。

(四)被告人余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明他于2012年下半年伙同余某龙等在罗湖区水贝珠宝一条街盗得一辆“丰田皇冠”轿车,分到几千元。

余某某在庭审时对该起事实无异议。

十四、2012年9月25日凌晨,被告人余某某伙同余某龙、余海某(另案处理)等人窜至深圳市宝安区松岗松明大道温屋,盗得被害人杜某为价值人民币25.7419万元车牌号为粤B×××××的“丰田汉兰达”越野车一辆;后窜至光明新区公明街道楼村小学门口,盗得被害人袁某价值人民币23.7744万元车牌号为粤B×××××的“丰田汉兰达”越野车一辆。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杜某为的陈述,证明其粤B25××ד丰田汉兰达”越野车于2012年9月25日凌晨在宝安区松岗松明大道温屋×号楼下被盗。

2、被害人袁某的陈述,证明其粤B06××ד丰田汉兰达”越野车于2012年9月25日凌晨在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小学门口被盗。

(二)辨认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证明案发现场概况及余海某辨认余某某、余某龙系同案犯的情况。

(三)价格鉴定意见,证明被盗车辆的价值。

(四)同案犯供述

1、同案犯余海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明他于2012年9月底伙同余某龙、余某某到深圳沙井和松岗交接的地方盗得一辆“丰田汉兰达”越野车。

2、同案犯余某龙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明他于2012年9月底伙同余海某、余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及一个叫光明的地方盗得了两辆“丰田汉兰达”越野车。

(五)被告人余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明他于2012年9月伙同余某龙、余海某在宝安区盗窃了两辆“丰田汉兰达”越野车,自己分到10000多元。

余某某在庭审时对该起事实无异议。

十五、2012年10月8日凌晨,被告人余某某伙同余某龙等人窜至深圳市福田区梅林日日好休闲会所门口,盗得被害人魏某锋价值人民币21.6408万元车牌号为粤B2×××的“丰田汉兰达”越野车一辆。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被害人魏某峰的陈述,证明其粤B2××ד丰田汉兰达”越野车于2012年10月8日凌晨在深圳市福田区梅林日日好休闲会所门口被盗。

(二)价格鉴定意见,证明被盗车辆的价值。

(三)同案犯余某龙的供述,证明他于2012年10月伙同余某某等人在深圳福田区盗窃了一辆“丰田汉兰达”越野车。

(四)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证明他于2012年11月份伙同余某龙等人在福田区盗窃了一辆“丰田汉兰达”越野车。

余某某在庭审时对该起事实无异议。

十六、2012年10月24日,被告人余某某伙同余某龙等人窜至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创发五金店门口,盗得被害人李某价值人民币14.8186万元车牌号为粤BF××××的“丰田凯美瑞”轿车一辆;后窜至龙岗区布吉街道罗岗铁东路布吉地铁站附近,盗窃被害人张某锐价值人民币24.7064万元车牌号为粤B7××××的“丰田汉兰达”越野车,因被人发现而未得逞。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明其粤BF×××ד丰田凯美瑞”轿车于2012年10月24日早上在南山区创业路创发王金店门口停车位被盗。

2、被害人张某锐的陈述,证明2012年10月24日9时25分许,他发现有人在盗窃其停放在布吉地铁站旁边铁东路与深惠路边的粤B7×××ד丰田汉兰达”越野车,遂大喊,小偷就逃跑了,没有偷成。

(二)证人汪某奋的陈述,证明粤BF2××ד丰田凯美瑞”轿车被盗的情况。

(三)勘验、检查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证明案发现场概况。

(四)价格鉴定意见书,证明被盗车辆的价值。

(五)同案犯余某龙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明他于2012年10月底伙同余某某等在深圳市龙岗区布吉小学附近盗窃一辆丰田汉兰达”越野车未得逞。

(六)被告人余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明他于2012年10月伙同余某龙等在龙岗区一五金店门口盗得一辆“丰田凯美瑞”轿车,后盗窃一辆丰田汉兰达”越野车未得逞。

余某某在庭审时对该起事实无异议。

十七、2012年12月7日凌晨,被告人余某某、钟某某伙同郑镇华(在逃)窜至江西省寻乌县城北×路××号门口,盗得被害人王某光价值人民币16.7162万元车牌号为赣BW×××××的“丰田锐志”轿车一辆;后窜至寻乌县岳东路××号,盗得被害人蒋某俊价值人民币22.7949万元车牌号为赣BQ×××ד丰田汉兰达”越野车一辆。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王某光的陈述,证明其赣BW×××ד丰田锐志”轿车于2012年12月6日晚上在寻乌县长宁镇城北×路××号家门口被盗。

2、被害人蒋某俊的陈述,证明其赣BQ×××ד丰田汉兰达”越野车于2012年12月7日凌晨在寻乌县长宁镇岳东路××号被盗。

(二)指认现场照片、勘验、检查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证明案发现场概况。

(三)价格鉴定意见,证明被盗车辆的价值。

(四)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余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明他于2012年12月初伙同钟某某、郑镇华在寻乌县盗窃一辆“丰田汉兰达”越野车、一辆“丰田锐志”轿车,分到10000元。

余某某在庭审时对该起事实无异议。

2、被告人钟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明他于2012年12月初伙同余某某、郑镇华在寻乌县盗窃一辆“丰田汉兰达”越野车、一辆“丰田锐志”轿车。

钟某某在庭审时对该起事实无异议。

十八、2012年12月17日凌晨,被告人余某某、钟某某、郑某某伙同郑镇华窜至福建省上杭县临江镇金叶大酒店门口,盗得被害人钟某能价值人民币31.5万元车牌号为蒙AF×××的“丰田汉兰达”越野车一辆;后窜至上杭县临江镇尚客优酒店门口,盗得被害人郝某军价值人民币40万元车牌号为闽DAC×××的“丰田霸道(普拉多)”越野车一辆。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钟某能的陈述,证明其蒙AF×××ד丰田汉兰达”越野车于2012年12月16日晚上在上杭县金叶大酒店门口被盗。

2、被害人郝某军的陈述,证明其闽DAC××ד丰田霸道”越野车于2012年12月16日晚上在上杭县尚客优酒店对面光源集团门口被盗。

(二)价格鉴定意见书,证明被盗车辆的价值。

(三)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余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明他于2012年12月份伙同郑镇华、钟某某、郑某某在上杭县盗窃一辆丰田汉兰达”越野车、一辆“丰田霸道”越野车。

余某某在庭审时对该起事实无异议。

2、被告人钟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明他于2012年12月份伙同郑镇华、余某某、郑某某在上杭县盗窃一辆丰田汉兰达”越野车、一辆“丰田霸道”越野车。

钟某某在庭审时对该起事实无异议。

3、被告人郑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明他于2012年12月份伙同郑镇华、余某某、钟某某在上杭县盗窃一辆丰田汉兰达”越野车、一辆“丰田霸道”越野车。

郑某某在庭审时对该起事实无异议。

十九、2012年12月20日凌晨,被告人余某某、钟某某、郑某某伙同郑镇华窜至江西省寻乌县马蹄岗五谷丰粮油超市门口,盗窃被害人刘某斌价值人民币19.5385万元车牌号为粤ML××××的“丰田锐志”轿车,因无法对行车电脑升级解锁而未得逞;后窜至寻乌县沙子头东北饭店附近,盗得被害人陈某丹价值人民币18.2359万元车牌号为辽G11×××的“丰田汉兰达”越野车;后又窜至寻乌县君子坝交警大队附近,盗得被害人陈某锡价值人民币21.7094万元车牌号为粤×J7×××的“丰田霸道”越野车一辆。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刘某斌的陈述,证明其停放在寻乌县长宁镇马蹄岗上坡处五谷丰粮油超市门口的粤ML×××ד丰田锐志”轿车于2012年12月19日晚上被盗窃单位盗走。

2、被害人陈某丹的陈述,证明其辽G11××ד丰田汉兰达”越野车于2012年12月19日在寻乌县长宁镇东北饭店门口被盗。

3、被害人陈某锡的陈述,证明其粤×J7××ד丰田霸道”越野车于2012年12月20日凌晨在寻乌县君子坝交警队门口被盗。

(二)勘验、检查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指认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概况及提取被盗车辆的情况。

(三)价格鉴定意见,证明被盗车辆的价值。

(四)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余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明他于2012年12月20日凌晨伙同郑镇华、钟某某、郑某某在寻乌县盗得“丰田汉兰达”越野车、“丰田霸道”越野车各一辆,在盗窃“丰田锐志”轿车时因解不开电子锁未得逞。

余某某在庭审时对该起事实无异议。

2、被告人钟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明他于2012年12月20日凌晨伙同郑镇华、余某某、郑某某在寻乌县盗得“丰田汉兰达”越野车、“丰田霸道”越野车各一辆,在盗窃“丰田锐志”轿车时因解不开电子锁未得逞。

钟某某在庭审时对该起事实无异议。

3、被告人郑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明他于2012年12月20日凌晨伙同郑镇华、余某某、钟某某、在寻乌县盗得“丰田汉兰达”越野车、“丰田霸道”越野车各一辆,在盗窃“丰田锐志”轿车时因解不开电子锁未得逞。

郑某某在庭审时对该起事实无异议。

公诉机关还提供了以下证据:

(一)扣押财物清单,证明扣押余某某人民币6600元,钟某某4800元,以及解码芯片、干扰器、液压剪、钢锯等作案工具。

(二)车辆信息查询结果、车辆照片,证明被盗车辆信息及车辆所有人的情况。

(三)发还、移交物品清单,证明车牌号为闽DGU×××、闽C9G×××、闽CAQ×××、闽CGE×××、蒙AFJ×××、辽G11×××、粤×J7×××的被盗车辆,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四)归案情况说明材料,证明余某某、钟某某、郑某某于2012年12月20日企图通过警方设在寻乌县与平远县交界门楼处卡点时,被设卡民警抓获归案。

(五)常住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前科证明材料,证明余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情况,以及三被告人的自然人身份情况。

此外,公诉机关还指控:

一、2011年11月5日凌晨,被告人钟某某伙同余惠彪等人窜至福建省上杭县东环小区2-4号楼之间,盗得上杭县步云乡政府价值人民币19.52万元车牌号为闽F84×××的“本田CR-V”(思威)越野车一辆;后窜至上杭县金岗山北园路飓风网吧门口,盗得被害人张某明价值人民币20.74万元车牌号为闽F3×××的“本田CR-V”越野车一辆。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提供的证据有:被害人张某明的陈述,证人马泽生的证言,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价格鉴定意见,以及同案犯余惠彪在侦查阶段的供述。

二、2011年12月12日凌晨,被告人钟某某伙同余惠彪等人窜至福建省上杭县城区御善堂门口,盗窃被害人张某高价值价值人民币20.825万元车牌号为闽FBC×××的“本田CR-V”越野车一辆,因无法撬开车门而未得逞;后窜至上杭县北环路老财政所门口,盗得被害人翁北发价值人民币17.085万元车牌号为闽FL×××的“丰田凯美瑞”轿车一辆。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提供的证据有:被害人张某高、翁北发的陈述,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价格鉴定意见,以及同案犯余惠彪在侦查阶段的供述。

三、2011年12月20日凌晨,被告人钟某某伙同余惠彪等人窜至福建省上杭县人民路上杭一中操场后门门口,盗得被害人陈某荣价值人民币12.36万元车牌号为闽F36×××的“丰田锐志”轿车一辆;后窜至上杭县北环路59号门口,盗得被害人巫某伟价值人民币22.11万元车牌号为闽FAJ×××的“丰田皇冠”轿车一辆。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提供的证据有:被害人陈某荣、巫某伟的陈述,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价格鉴定意见以及同案犯余惠彪在侦查阶段的供述。

四、2012年1月30日凌晨,被告人余某某伙同余某康、余增嘉(均另案处理)等人窜至福建省石狮市嘉禄路教育局附近,盗得被害人王某价值人民币21.8310万元车牌号为闽C00×××的“本田雅阁”轿车一辆;后窜至石狮市濠江国际一期大门口,盗得被害人卢某伟价值人民币12.8万元车牌号为闽CQ××××的“本田雅阁”轿车一辆。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提供的证据有:被害人王某、卢某伟的陈述,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价格鉴定意见,以及同案犯余某康在侦查阶段的供述。

五、2012年3月31日凌晨,被告人余某某伙同余某康、余增嘉等人窜至福建省石狮市嘉禄路帝景华苑门口,盗得被害人周某缄价值人民币18.252万元车牌号为闽C7×××的“本田雅阁”轿车一辆;后窜至石狮市九二路376-378号前停车位上,盗得被害人吴某镇价值人民币13.6万元车牌号为闽C25××的“本田雅阁”轿车一辆;后又窜至石狮市延年东路奥康名君岛店前停车位,盗得被害人林某强价值人民币19.975万元车牌号为闽CGE×××的“本田CR-V”越野车一辆。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提供的证据有:被害人周某缄、吴某镇、林某强的陈述,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价格鉴定意见以及同案犯余某康在侦查阶段的供述。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5起事实提供的证据中,仅各有一名同案犯供述余某某、钟某某分别参与了上述5起盗窃,没有其它证据佐证,即证明余某某、钟某某参与上述5起盗窃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依法不能认定余某某、钟某某分别参与了上述5起盗窃。因此,对余某某、钟某某及其各自的辩护人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被告人余某某参与盗窃车辆30辆,共计价值人民币635.2856万元,其中价值人民币57.4449万元的3辆未遂;被告人钟某某参与盗窃车辆17辆,共计价值人民币373.2603万元,其中价值人民币44.6647万元的2辆未遂;被告人郑某某参与盗窃车辆5辆,共计价值人民币130.9838万元,其中价值人民币19.5385万元的1辆未遂。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钟某某、郑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现有证据表明,余某某仅是对自己盗窃车辆的销赃情况向公安机关作了供述,不符合立功的法律规定,不能认定具有立功表现。本案中,各被告人分工合作,对盗窃犯罪的完成均起主要作用,不宜区分主、从犯。余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均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余某某、钟某某、郑某某在盗窃犯罪中均有部分未遂,对未遂部分的犯罪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余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八十万元。

二、被告人钟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20日起至2027年12月1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郑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20日起至2024年12月1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四、继续追缴被告人余某某、钟某某、郑某某的犯罪所得,发还给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黄晓萍

代理审判员 刘廷轩

代理审判员 黄某得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钟德武

刑事辩护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