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某某、甘某某、夏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冯某某、刘某、刘某甲及第三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竹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8-03阅读量:(1523)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邻水民初字第2363号

原告冯某某,女,汉族。系甘某国之妻。

委托代理人陈勇霖,邻水县鼎屏义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甘某某,女,汉族。系甘某国之女。

法定代理人冯某某,系甘某某母亲。

原告夏某某,女,汉族。系甘某国之母。

委托代理人王义全,男,汉族,系夏某某的女婿。特别授权。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范勤木,大竹县乌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冯某某,女,汉族,系刘某辉之妻。

被告刘某,男,汉族,系刘某辉之长子。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系刘某之母,特别授权。

被告刘某甲,男,汉族,系刘某辉之次子。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系刘某之母,特别授权。

以上三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季道华,邻水县丰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竹支公司,住址四川省大竹县竹阳镇民主街××号,组织机构代码7090××××-5。

负责人娄某,系该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钟彦行,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冯某某、甘某某、夏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冯某某、刘某、刘某甲以及第三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竹支公司(以下简称某保财险大竹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7日受理后,适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13日和2013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勇霖,原告甘某某法定代理人冯某某,原告夏某某委托代理人王义全,被告张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范勤木,被告冯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季道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公司诉讼代理人钟彦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某某、甘某某、夏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冯某某、刘某、刘某甲及第三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竹支公司(下称某保财险大竹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勇霖,原告夏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义全,被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范勤木,被告冯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季道华,第三人某保财险大竹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钟彦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原告诉称:原告冯某某之夫甘某国(本案死者)于2012年8月16日上午九时,驾驶川X395B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刘华某从袁市经省道304线向丰禾方向行驶,行至刘某辉家路段时,被被告张某某驾驶的川S×××××号中型自卸货车靠左路面行进中,将甘某国驾驶的摩托车挂倒,造成甘某国当场死亡,刘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虽经邻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甘某国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现请求依法判令:一、五被告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406,14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71,770.5元,摩托车损失费3,000元,交通费5,084元,参加事故处理人员的误工费36,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生活费2,215元,共计574,209.5元;二、判决五被告连带承担此次事故百分之九十的赔偿责任;三、由五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甘某国的户籍证明;2、邻水县公安局丰禾派出所出具的证明;3、冯某某、甘某国的身份证复印件;4、甘某国的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D);5、川X×××××号摩托车交强险保单;6、川X×××××号摩托车行驶证复印件;7、死亡证明;8、冯某某与甘某国的结婚证;9、东莞星垒实业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10、冯某某与东莞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11、甘某国与东莞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12、东莞市达庆五金塑胶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13、生活费票据;14、机票三张;15、车票13张;16、邻水县丰禾镇正兴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17、邻水县复盛乡龙门桥村民委员会、邻水县复盛乡政府出具的证明;18、邻水县丰禾镇石骨子村民委员会、邻水县丰禾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19、邻水县丰禾镇石骨子村民委员会、邻水县公安局丰禾派出所出具的证明;20、原告代理人调查证人钱建华、罗毅、刘华某笔录;21、交通事故认定书;22、邻水县公安局鉴定结论通知书;23、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24、现场照片八张。

被告张某某辩称:事发当时,张某某正驾驶川S×××××号中型自卸货车在邻水县丰禾镇胜利村×组刘某辉家门前半幅通行的整修路段中正常行驶,而甘某国在此路段不谨慎驾驶,盲目从张某某的货车左侧超车,在此过程中撞于刘某辉家门前围墙后,向右侧反弹与货车左侧中部相挂,发生交通事故。邻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据此作出甘某国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某、刘某辉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刘华某无责任的认定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根据冯某某的复核申请,作出维持的复核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一)……(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之规定,甘某国无视前方有货车正在狭窄的半幅路段行驶且没有超车条件下,盲目超车酿成惨剧,承担主要责任是有法律根据的。被告张某某只承担本案10%的民事赔偿责任,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甘某国有四兄妹,均为成年人,其上仅有一个年过八旬的母亲,其下有一个女儿甘某某。甘某国对其母亲仅承担四分之一赡养份额,对其女儿承担二分之一的抚养份额。且被抚养人生活费以按四川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进行计算。对于摩托车的损失,要有保险公司核定摩托车维修依据及保险公司经指定修理厂维修后的正式发票,否则不予赔偿。处理事故人员的交通费按三人计算,时间为事发后七天内实际车船票据为准。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按三人计,时间为七天,按40元/天标准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应赔付20,000元。张某某为甘某国垫付的2,500元尸检及死亡原因鉴定费和30,000元的赔偿款,另支付了880元车辆技术鉴定费纳入本案一并处理。本案诉讼费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被告张某某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张某某的驾驶证复印件;2、川S×××××号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3、川S×××××号机动车交强险保单抄件;4、川S×××××号机动车商业险保单抄件;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6、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受理通知书及复核结论;7、张某某代理人调查证人方道强笔录;8、原告冯某某的户籍证明;9、甘某国的死亡证明;10、车辆技术鉴定费收据两张(金额共计880元);11、鉴定费票据。

被告冯某某,刘某,刘某甲辩称:我们三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邻水县路政大队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我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我家因住房少于2007年申请建房,房屋于2007年10月修建竣工,该房屋属于刘某辉、冯某某夫妻共同财产。因修建院坝围墙(约0.8米高)离公路水沟太近,2007年10月11日,邻水县路政大队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仅给予刘某辉处以罚款800元的行政处罚,并没有要求刘某辉拆除围墙。足以证明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刘某辉这一违法建筑不影响公路的通行安全和行车视线,也不妨碍道路交通安全。邻水县交警大队作出的责任认定是强加给刘某辉的责任,严重不合法,不应作为刘某辉承担赔偿责任的证据采信。邻水县路政大队作为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后的五年期间,并没有对事发路段进行清理,采取任何防护措施,也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示。综上,应裁定我方退出本案的诉讼,追加邻水县路政大队作为本案被告参加本案的诉讼。

被告冯某某,刘某,刘某甲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1、冯某某、刘某甲、刘某的户口簿复印件;2、刘某辉的死亡证明;3、冯某某与刘某辉的结婚证;4、建房配套费收据;5、耕地占用税发票;6、缴纳罚款的票据;7、刘某辉建房用地许可证;8、刘某甲、刘某的声明书。

第三人某保财险大竹支公司述称:对本案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川S×××××机动车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是实,我公司愿意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应按照死者户籍类别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过高,期限过长;摩托车损失应提供相关定损发票,否则不应得到支持;交通费计算的标准过高且应提供相关正规票据;参加处理事故人员的误工费计算标准过高,应按照三人三天,每天30元的标准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过高,应以20,000元为宜。原告主张的生活费于法无据,不应支持。本案诉讼费不应由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不是实际侵权人,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张某某在本次通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只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同时,张某某驾驶的川S×××××车严重超载,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应增加免赔率10%。

第三人某保财险大竹支公司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16日上午,原告冯某某之夫甘某国驾驶川X395B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刘华某由邻水县袁市镇经省道304线向丰禾镇方向行驶,当日10时07分,行至邻水县丰禾镇胜利村6组刘某辉家门前半幅通行的整修路段,遇前方同向行驶的由被告张某某驾驶的川S×××××号中型自卸货车靠左路面行进时,从左侧超车过程中撞于刘某辉家门前围墙西南角后,摩托车向右侧倒与川S×××××号货车左侧中部相挂并被货车左后轮碾压,造成甘某国当场死亡、刘华某受伤和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2年8月21日,邻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邻公交认字(2012)第511623020120001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甘某国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刘某辉分别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冯某某对事故认定不服,向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复核。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经复核认为,邻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决定予以维持。

死者甘某国系农村居民,生于1973年4月17日,户籍所在地为邻水县丰禾镇石骨子村6组36号。甘某国与冯某某系夫妻,二人于2000年9月24日生育一女甘某某。甘某国、冯某某夫妇于2008年11月18日至2010年3月期间在广东省东莞市星垒实业有限公司务工,2010年4月至2012年6月期间在广东省东莞市达庆五金塑胶有限公司务工。原告夏某某生于1934年08月24日,生育有甘某国、甘建国、甘怀英三子女。

被告冯某某与刘某辉于1986年3月15日登记结婚,二人于1987年7月18日生育长子刘某,于1989年3月6日生育次子刘某甲。刘某辉于2012年9月28日因病死亡。刘某、刘某甲分别于2012年12月30日、2013年1月2日书面声明放弃对刘某辉遗产的继承权。本次事故发生地点位于省道304线32KM+200M(邻水县丰禾镇胜利村6组刘某辉家门前)单向半幅通行的整修路段,刘某辉生前在紧邻道路车行道修建有院坝围墙。2007年10月11日,邻水县路政大队,针对刘某辉修建院坝的行为对其处以罚款800元的行政处罚。

另查明,被告张某某系川S×××××号中型自卸货车所有人,该机动车在某保财险大竹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200,000元,不计免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九条约定,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10%。本次事故发生时,川S×××××号中型自卸货车超过核定载重量。诉前被告张某某已支付冯某某因甘某国交通事故死亡的赔偿款33,38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1、2、3、4、5、6、7、8、9、10、11、12、16、17、18、19、20、21、22、23、24、26,被告张某某提交证据1、2、3、4、5、6、7、8、9、10、11,被告冯某某、刘某、刘某甲提交的证据1、2、3、6、8、9,第三人某保财险大竹支公司提交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予以证实。上列证据材料,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甘某国驾车行经施工路段速度过快,违法超车,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甘某国因本次事故死亡,其民事责任由被告冯某某在其遗产范围内承担。被告张某某所驾车辆超载,措施不当,对本案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刘某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修建院坝围墙,影响交通安全,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邻水县路政大队是否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不影响刘某辉因其过错而承担民事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事故形成原因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认定甘某国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刘某辉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合法恰当,予以采信。因刘某辉于2012年9月28日因病死亡且刘某甲、刘某均已书面放弃对刘某辉遗产继承的权利,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由被告冯某某在刘某辉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之规定,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甘某国死亡所造成的相关损失,由第三人某保财险大竹支公司首先在川S×××××号中型自卸货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因本案造成甘某国死亡、刘华某受伤,根据甘某国、刘华某二人损失比例分摊交强险限额,即甘某国60%、刘华某40%),不足部分,本院认为,根据事故责任由原告方自行承担60%、被告冯某某承担20%、被告张某某承担20%的责任较为适宜。超出交强险限额由张某某承担的部分,由某保财险大竹支公司在川S×××××号中型自卸货车机动车商业三者险保险责任限额内,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原告冯某某、甘某某、夏某某作为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甘某国因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相关损失,于法有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就甘某国因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损失作如下认定:死者甘某国户籍类别虽为农村居民,但其生前长期在城镇务工、居住生活,其死亡赔偿金宜按城镇居民标准计赔。原告请求赔偿死亡赔偿金406,140元(20,307元/年×20年),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甘某某系未成年人,夏某某已丧失劳动能力,二人均系死者的扶养对象,请求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于法有据,受照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消费性支出标准,本院确认甘某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为45,150元[(15,050元/年×6年)÷2],夏某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为25,083.33元[(15,050元/年×5年)÷3],甘某某、夏某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共70,233.33元,计入残疾赔偿金之中,不单独计赔。甘某国因交通事故死亡,必然给其亲属造成精神上的伤害和痛苦,应当给予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但原告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偏高,本院酌定支持25,000元。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定支持处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2,000元。原告主张摩托车损失费,未提交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不予支持。原告主张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过高,酌定支持630元(3人×3天×70元/人/天)。原告主张的生活费,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以上各项损失共计504,003.33元,由某保财险大竹支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66,000元,余下438,003.33元由原告自行承担262,802元(438,003.33×60%),被告张某某承担87,600.67元(438,003.33×20%),被告冯某某承担87,600.67元(438,003.33×20%)。由张某某承担的部分87,600.67元,未超过其投保的商业险限额但需按照合同约定计算10%的免赔率,由被告某保财险大竹支公司在川S×××××号中型自卸货车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78,840.60元(87,600.67×90%)。被告张某某诉前垫支的33,380元纳入本案抵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第三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竹支公司在川S×××××号中型自卸货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责任保险医疗费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冯某某、甘某某、夏某某的因甘某国死亡产生的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共66,000元。

二、由第三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竹支公司在川S×××××号中型自卸货车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赔偿原告冯某某、甘某某、夏某某的因甘某国死亡产生的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交通费,共78,840.6元。

三、由被告张某某赔偿原告原告冯某某、甘某某、夏某某的因甘某国死亡产生的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共8,760.07元。

四、由被告冯某某在刘某辉遗产范围内赔偿原告冯某某、甘某某、夏某某的因甘某国死亡产生的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共87,600.67元。

五、驳回原告冯某某、甘某某、夏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第三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竹支公司在履行第一至四项义务时,应扣除告张某某诉前垫支的33,380元,首先支付张某某24,619.93元(33,380-8,760.07),再支付三原告120,220.67元[(66,000+78,840.6)-24,619.93]。

案件受理费12,190元(经院长批准缓交8,000元),由被告冯某某承担7,314元,被告张某某承担2,438元,被告冯某某承担2,438元。

上述债务限义务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熊 敏

人民陪审员 熊兴怒

人民陪审员 陈莲芳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廖建炎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