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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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淮刑初字第00041号

公诉机关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汉族,中共党员,濉溪县农林委员会主任科员,住淮北市相山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1月5日被濉溪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经濉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濉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濉溪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超灵,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刑诉(2013)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峰、代理检察员常青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某及其辩护人陈超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淮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6月至2012年10月期间,被告人宋某某在淮北市及濉溪县先后多次编造谎言,以工程招投标、工程施工、购买房地产急需资金为由,向他人借款,并承诺支付高额借款利息,骗取多人财物累计2011万元,用于投资股票、贵金属等,至今未还。具体事实为:

1、2011年6月至11月,宋某某多次编造谎言,骗取淮北市相山区居民刘某甲950万元,至今未还。

2、2012年3月,宋某某编造谎言,骗取淮北市相山区居民杜某、张某甲、陈某甲三人共计300万元,至今未还。

3、2012年7月至9月,宋某某编造谎言,骗取淮北市相山区居民张某丁、王某乙共计394万元,案发前除归还张某丁4万元本金外,余款至今未还。

4、2012年8月,宋某某编造谎言,骗取濉溪县居民刘某丙200万元,至今未还。

5、2012年6月至9月,宋某某编造谎言,骗取缪某40万元,至今未还。

6、2012年10月,宋某某编造谎言,骗取张某戊49万元,至今未还。

7、2012年10月,宋某某编造谎言,骗取朱某乙40万元,至今未还。

8、2012年2月至8月,宋某某多次编造谎言,先后骗取濉溪县居民曹某、淮北市相山区居民李某乙14万元、28万元,至今未还。

公诉机关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供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宋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无异议。但以下款项不应计入诈骗数额:1、起诉书指控第一起所借刘某甲款项中,宋某某提供了房产证、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的500万元及作为本金归还的部分利息均不应计入诈骗数额;2、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300万元借款,抵押手续完备,不应计入诈骗数额;3、张某丁、王某乙借款中劳务费、利息约定不合法,超出部分应作为偿还的本金计算予以扣除;4、诈骗刘某丙的犯罪数额应认定为190万元;5、向曹某借款14万元、向李某乙借款28万元不应计入诈骗数额。宋某某认罪态度好,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且被害人的损失已得到最大程度的弥补,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至2012年10月期间,被告人宋某某在淮北市及濉溪县先后多次编造谎言,以工程招投标、工程施工、购买房地产急需资金等为由,向他人借款并承诺支付高额利息,以此骗取多人财物共计2011万元,用于投资股票、贵金属等,案发前除归还利息等费用共计333.7万元外,余款未归还。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1年6月至2012年7月期间,宋某某编造谎言,以工程招投标、工程施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淮北市相山区居民刘某甲借款,并承诺支付高额借款利息,共骗取刘某甲950万元,用于投资股票、贵金属,除支付利息240万元外,余款未还。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借款合同、借据:①宋某某于2011年8月24日与刘某甲签订借款合同,向刘某甲借款100万元,用于工程招标,借款期限60天,利率为日息1.0‰,担保人为任仲元;②双方于2011年8月30日签订借款合同,宋某某向刘某甲借款200万元,用于工程招标,借款期限60天,利率为日息1.0‰,担保人为任仲元。③双方于2011年11月24日签订借款合同,宋某某向刘某甲借款180万元,用于工程招标,借款期限30天,利率为月息4.0%;④双方于2012年1月18日签订借款合同,宋某某向刘某甲借款45万元,用于还1月份利息,借款期限30天,利率为月息5.0%。⑤双方于2012年6月18日签订借款合同,宋某某向刘某甲借款220万元,用于工程招标,借款期限90天,利率为年息25.0%;⑥同日双方再次签订借款合同,宋某某向刘某甲借款300万元,用于工程招标,借款期限60天,利率为年息25.0%;⑦双方于2012年7月30日签订借款合同,宋某某向刘某甲借款45万元,用于工程招标,借款期限90天,利率为年息25.0%。(合同标的额共1090万元)

2、银行汇款凭证:2011年8月24日,刘某甲濉溪农业银行账户62×××15汇入宋某某濉溪农业银行账户98万元;2011年8月30日,王雪松濉溪农业银行账户62×××19汇入宋某某濉溪农业银行账户191万元;2011年11月24日,王雪松淮北建行43×××26账户汇入宋某某工行账户62×××81款项160.8万元。2011年10月18日,王雪松濉溪农业银行账户62×××19两次汇入宋某某濉溪农业银行账户共计277.5万元,由王晓光中国银行账户62×××67汇入宋某某濉溪农业银行账户200万元。2011年12月26日至2012年9月12日期间,刘某甲收到宋某某支付款项共计240万元。

3、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2011年3月,其在濉溪开了一家小额贷款咨询公司。同年6月,宋某某说干工程招标需要周转资金,向其借了200万元并许诺年息4分,期限二个月。借款到期后,他未归还本金,但每个月的利息都按时支付。宋某某说他把钱又投进了别的工程,要与其续签合同。2011年8月,宋某某与其重新签订了一份200万元的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两个月,年息4分,同时还让任仲元作担保。与此同时,宋某某称又搞了个工程投标需要周转资金,向其借款100万元,也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两个月,年息4分,任仲元亦作为担保人在合同上签字。此次借款后,宋某某仍按期归还利息,但本金一直未还。2011年10月,两笔借款都到期了,宋某某仍未归还本金,且再次向其借钱,称要去投标一个造价一亿多的安居工程,需要大额投标保证金,其又借给宋某某500万元,他许诺年息5分,期限两个月。借该笔款时,宋某某交给其三本房产证、一本地产证作抵押,但均未办理过户手续,只是将证件押给其。到期后,宋某某仍未归还本金,虽一直在偿还利息,但已经不能按时归还500万元借款的利息了,宋某某解释称那个造价一亿多的工程中标了,他和别人正在开发,资金都压在工程里了。2011年11月,宋某某还与其签过一份借款180万元的合同,其实际支付宋某某150万元,另外30万元是他尚欠的利息,就直接算进宋某某的借款本金了。宋某某借此笔款时称工程投标需要周转资金,该笔借款约定年息4分,借款期限一个月。2012年的6月,其将500万元的借款合同分成了220万元和300万元的两份合同,其中220万元的合同中有20万元是宋某某所欠的利息算进了本金,当时合同约定还款期限三个月(9月份还款),同时约定两笔借款的年息分别为4分、4.5分。除了以上几笔借款外,宋某某还与其签过两份借款合同,一份是2012年1月宋某某借款45万元,当时宋某某欠45万元的利息还不上,就将这45万元的利息转成了借款本金,签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期限一个月、年息5分。另一份借款合同是2012年7月宋某某与其签订的也是45万元的借款合同,当时宋某某也是欠45万元的利息还不上,就将这45万元的利息转成了借款本金,签了这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期限三个月、年息4分。综上,宋某某实际共向其借了950万元本金,现在连本带息累计欠款1090万元,宋某某一共支付了240多万元的利息。

4、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及视听资料:其于2007年开始炒股,将自己的存款亏完。为了能够挣回来,其就想到借高利贷炒股。2011年10月左右,其以工程投标的名义向刘某甲借钱,约借了一、二百万投入股市继续炒股,结果又亏了,无奈只得继续以工程投标的名义借高利贷炒股,一直持续到2011年年底,陆续向华安证券投入资金2500余万元,亏损了300余万元,当时已没有能力偿还所欠债务,就想到做风险更大的投资力求翻本。于是从2011年11月,其以工程投标的名义向他人借高利贷投资贵金属交易平台,共投进11家贵金属平台共计2000余万元,用于炒贵金属,直至2012年11月,在各家贵金属公司累计亏损1600余万元。其认为该亏损额大部分被贵金属交易公司骗了。2011年10月左右,其第一次向私人借高利贷。当时其通过王雪松介绍向刘某甲借钱,借钱时说用于做淮北开发新区安置房工程投标,月息4分多,期限好像是三个月,后来由于未中标,就将该笔款投入股市炒股,到期后无力偿还,就骗刘某甲说工程中标了,需要大笔资金投入工程施工,并出示了投标书。刘某甲也很相信,后来又陆续(2011年10月至2012年9月)借给其四、五次,累计欠刘某甲本金1089万元,已支付利息260余万元。公安机关对上述供述制作了同步视听资料。

二、2012年3月,被告人宋某某编造谎言,以购买房地产需要保证金为由,骗取安徽某强门业有限公司(简称某强门业公司)股东刘某乙的信任,由刘某乙提供某强门业公司的房地产权证作为借款抵押、在借款抵押合同上签名并加盖某强门业公司印章,宋某某伪造某强门业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资料,通过淮北市鑫某投资理财服务公司向杜某、张某甲、陈某甲三人借款共计300万元,并承诺支付高额借款利息,用于投资贵金属,除支付利息36万元外,余款未还。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宋某某伪造的某强门业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授权委托书(刘某乙向公安机关提供):载明该公司系刘某乙、宋某某共同出资,刘某乙为法定代表人,宋某某为监事,公司委托宋某某代表该公司办理房产抵押贷款事宜。

2、抵押借款合同:签订时间:2012年3月31日;借款人:宋某某、刘某乙,该处加盖了某强门业公司印章;出借人:张某甲、陈某甲、杜某;借款金额为300万元;借款利率:月息20‰;借款期限为2012年3月31日至同年9月30日;借款用途:经营;借款人自愿将位于濉溪县乾隆湖工业园金沙路北侧,某强门业有限公司4-9号6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20××72、2012002276-2012002280)作借款抵押。

3、某强门业公司设立的验资报告书及相关凭证、公司章程、营业执照、抵押借款合同(无刘某乙签名)、公证书、成交确认书、房地产他项权申请登记表(书)、他项权证存根等复印件(由刘某乙提供给淮北市人民检察院):载明某强门业公司由安徽盛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庆辉)与刘某乙共同出资设立,法定代表人系王庆辉,位于濉溪县乾隆湖工业园金沙路北侧,某强门业公司4-9号6处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20××72、2012002276-2012002280)产权人系某强门业公司。2012年3月31日,抵押人某强门业公司与抵押权人张某甲、陈某甲、杜某对上述6处房地产办理了房地产抵押权登记,同年4月10日抵押权人领取房地产他项权证。

4、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其于2012年11月30日到公安机关报案称,其被宋某某诈骗了。其和宋某某是高中同学,毕业后一直有来往,后宋某某历任濉溪县建委副主任、县水务局副局长、县农委工会主席,期间二人经常走动。2009年其和“安徽盛某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庆辉合伙投资成立了某强门业公司。2012年3月,其让宋某某帮忙办理了某强门业公司厂房的房产证,宋某某提出等房产证办好后借他两个房产证用,其表示同意,后宋某某将房产证拿走,并称他老表帮他在北京买了商铺,需要200万元保证金,保证金支付过后开始收房租,保证金就可以抽回来了,还说最多用三个月。因二人关系较好,其未多想便将某强门业公司的六个房产证借给宋某某,宋某某拿着房产证到房产局办了房产评估、抵押手续,办好后让其在房屋他项权证上签了字。但某强门业公司是股份企业,另一股东没有签字。宋某某在淮北市鑫某投资公司办好抵押借款合同(编号为2012-03-31-01)后,拿到工地找其,其大概看了是用房产证抵押贷款三百万元,因宋某某起初说是用三个月,合同上签的是六个月,其询问宋某某,宋某某称到时钱别抽不出来,多用一段时间,并让其放心,钱一定会及时归还的,其便在抵押借款合同上签字并加盖某强门业公司的印章。同年6月以后,其本人并通过淮北市鑫某投资公司的祝经理多次催宋某某还款,他总是以款未抽回为由不还。至同年11月28日,宋某某突然打来电话说他借的款都炒黄金期货亏了,没有钱还了,此后就联系不上宋某某了。次日下午,宋某某通过特快专递寄来一份“我的交代”,大概意思是说因为炒股、炒黄金白银期货,向亲戚朋友的借款都赔完了,现无力偿还。其于2013年9月12日提供给淮北市人民检察院的某强门业公司章程是真实的,侦查卷宗内的公司章程是宋某某伪造的,公司股东会决议上其的名字也不是其签的;其向淮北市人民检察院提供无其签名的抵押借款合同是从濉溪县房管局档案室复印的,应该是办理房产抵押手续时宋某某提供的。其于2012年11月30日提供给刑警队的有其签名的抵押借款合同是此前宋某某邮寄给其的,合同上其的签名是后补的。

5、证人杜某的陈述:其系淮北市鑫某投资理财咨询服务公司工作人员。2012年3月,宋某某来到该公司要求贷款300万元,并提出要用某强门业公司的房产作抵押,并且带来了房地产手续以及某强门业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东决议、委托书等材料。公司经理祝某审查后认为手续完备可以贷款。其又要求他必须要刘某乙本人签字作为共同借款人,贷款利息是月息二分,公司服务费是一次性收取贷款总数的百分之三,宋某某均表示同意。后公司找到三名投资人,其投资150万元、张某甲投资110万元、陈某甲投资40万元,共计300万元。后来宋某某和刘某乙又到濉溪县房产局将他们要抵押的房产办理了他项权证,其才将贷款支付给宋某某,刘某乙本人也签了一份借款合同及借据,并加盖了某强门业公司的公章。借款支付后,宋某某按季度支付利息,共付了二个季度利息共36万元。合同约定的六个月借款期限届满后,宋某某要求续约,刘某乙表示同意,后其多次给二人联系,二人均称在外地。2013年1月,公安局打电话讲宋某某被抓了。该笔借款本金至今未还。其认为其三人是正常的抵押借款关系,不存在被诈骗的问题。

6、证人张某甲的证言:2012年3月,淮北鑫某投资公司的祝经理称他公司有客户需要贷款,月息二分,如果有闲钱可以借出去,其觉得收益不错就同意了。后来鑫某公司提供一套借款合同及相关手续,合同上签署的借款人是宋某某和刘某乙,借款人是用某强门业公司名下的房产进行抵押,手续中表明刘某乙是某强门业公司的法人,其又经过实地考察才放心借款的。当时出借人是其和杜某、陈某甲三人,其出借110万元,分两次一次50万元、一次60万元转账到鑫某公司提供的账号上。借款前,宋某某和刘某乙去了濉溪县房管局将他们抵押的房产办理了房产他项权证,二人还签了借据。借款后对方共支付了二个季度的利息,其共收到13.2万元利息,本金一直未付。因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六个月,合同到期后,其找到鑫某理财公司,公司称宋某某、刘某乙要续签合同,借款时间未确定,后其再找公司要利息时,就听说宋某某出事了,再也联系不上了。其三人和宋某某、刘某乙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有一套完整的抵押借款手续及经房管局审核的他项权证,可以通过拍卖抵押物实现其债权,其不是本案的受害人。

7、证人陈某甲的证言:其与张某甲是朋友。据了解,淮北市鑫某理财公司已成立多年,张某甲讲已经放贷多年。借款时,其刚好有四十万准备买房子的钱,考虑到半年时间较短,便同意借款,后于2012年3月30日通过转账将该款汇入宋某某账户,当时淮北市鑫某理财公司工作人员在场。后宋某某归还了其二个季度的利息共计4.8万元,本金至今未还。六个月的借款到期后,其找到鑫某公司,公司讲宋某某要求续签合同,后来得知宋某某出事了。其和鑫某公司是民间借贷关系,可以拍卖抵押的房产偿还期借款,其不是本起诈骗的受害人。

8、证人祝某的证言:其系淮北市鑫某投资理财咨询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2012年3月,宋某某拿着某强门业公司的相关材料及某强门业公司名下的房产手续(复印件)来到公司要求抵押贷款300万元,手续中写明某强门业公司的股东是宋某某和刘某乙。其仔细审查了宋某某提供的手续,认为比较全面,就是缺少他们公司另一名股东刘某乙本人过来签字,就同意借款了,具体的贷款手续好像是杜某办理的。一段时间后,公司认为需要见一下某强门业公司的法人代表刘某乙,其就安排杜某联系宋某某,要求见刘某乙并补签合同,后来在赵集附近的一个工地见到了刘某乙,并让刘某乙在借款合同上签了名。

9、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及视听资料:2012年4、5月份,其仍以工程投标的名义对外借钱。其骗同学刘某乙说正在搞招投标急需资金,让刘某乙用他的房产作抵押向祝经理借款。刘某乙相信了,就用他在濉溪乾隆湖开发区的某强门业公司的房产证作抵押。其以此向祝经理借款300万元,月息4分多,已经付了68万元的利息,另外为了延长借款利息,还多付了16.5万元的利息,300万元本金至今未还。该笔款其并未做工程投标,都用于投资贵金属了。由于某强门业公司股东是刘某乙、王庆辉二人,如用该公司的房产抵押必须两名股东都签字同意,其就伪造了一套某强门业公司的相关手续,包括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将股东王庆辉的名字都改成了其的名字,然后拿去找祝经理贷款,后来办房产抵押去濉溪县房管局办理他项权证时,也是用的该套伪造材料。公安机关对上述供述制作了同步视听资料。宋某某当庭供述称,其共支付了二个季度的利息。

三、2012年7月至9月,被告人宋某某编造谎言,以工程招投标急需保证金为由,并承诺支付高额借款利息,先后向淮北市相山区居民张某丁、王某乙借款,用于投资贵金属及支付他人借款利息。其中骗取王某乙210万元,除支付23.1万元利息外,余款未还;骗取张某丁184万元,除支付本金4万元及利息23.4万元外,余款未还。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借据及银行账单:宋某某与王某乙于2012年9月18日签订,宋某某向王某乙借款210万元,使用期限贰个月,用于阜阳市界首市国家农业综合开发2012年增量资金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借款可直接汇入投标单位“濉溪县水利建筑工程队”。同日,王某乙账户向濉溪县水利建筑工程队账户转账210万元。

2、借据及银行回单、对账单书证:2012年7月10日,宋某某签订借据向出借人张某乙借款84万元,使用期限一个月,用于望江县泥塘沟中段(1)防洪工程施工工程,作为投标保证金使用,借款可直接汇入投标单位濉溪县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当日宿州市全顺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通过工商银行向濉溪县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转账80万元;张某乙账户通过工商银行向宋某某账户转账汇款4万元。2012年7月16日,宋某某签订借据向出借人张某乙借款100万元,使用期限一个月,用于望江县泥塘沟中段(1)防洪工程施工工程,作为信誉保证金使用,借款可直接汇入投标单位濉溪县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当日宿州市全顺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通过工商银行向濉溪县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转账100万元。

3、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2012年9月17日,宋某某找到“得宝理财公司”借钱,该公司又将宋某某介绍给其。宋某某说他刚中标“阜阳界首市国家农业综合开发2012年增量资金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急需缴纳一笔210万元的中标保证金,需要借钱。其向他要相关的招标手续,他未能提供。次日,宋某某带来一位叫张某丙的男子,说是濉溪县水利建筑工程队法人代表的,由他做了口头担保。其于当天就将210万元转到了濉溪县水利建筑工程队账户上,宋某某许诺借款两个月,月息3分5,另外每个月加收2分利息的服务费,总计每个月利息钱为11.55万元。至十一月二十几日,宋某某打来电话称他借的钱都用来炒纸黄金,全部亏损还不上欠款了,再后来就联系不上他了。此前宋某某只还了两个月的利息钱和手续费共计23.1万元,本金未还。

4、被害人张某丁的陈述:2012年7月10日,宋某某找其借钱,称正在投标“望江县泥塘沟中断(1)防洪工程施工工程”急需184万元的投标保证金做周转,并说有濉溪县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担保,当天宋某某还带着其见到了濉溪县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张某丙,张某丙说可以将钱转到他们公司的账户上,让其放心。随后其通过宿州市全顺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向濉溪县水利工程公司账户上转了80万元,通过姐姐张某乙的个人账户向濉溪县水利工程公司账户上转了4万元。7月16日又通过宿州市全顺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向濉溪县水利工程公司账户上转了100万元,共计借给宋某某184万元,约定期限三个月,月息3分,另外每月再付月息2分的服务费。宋某某按月共归还了三个月的利息加服务费共计23.4万元及4万元的本金。宋某某第三次还过利息钱之后就再也无法联系了。以上借款合同上出借人都是其姐张某乙签的名字。

5、证人张某乙的证言:其系张某丁的姐姐。张某丁经营一个小额贷款公司。2012年7月,宋某某向张某丁贷款184万元。转账记录上显示的借款人账户户主是其的名字,但钱都是张某丁的,因为张某丁当初以其名义到银行开设的账户。

6、证人张某丙的证言:其系濉溪县水利局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兼濉溪县水利工程队队长。宋某某一共通过其公司和工程队分二次转过三笔钱。第一次是在2012年7月,宋某某说他在淮北干工程需要招投标保证金,他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180万元,需要通过其公司的账户转一下资金,后来从宿州市全顺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分两笔转到其公司180万元,其中7月10日转来80万元,7月16日转来100万元。该两笔款转入后又在当天转出,其中80万元转至淮北市天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100万元转至淮北市乾元工贸有限公司账户。2012年9月,宋某某说他要去阜阳界首市搞一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需要招投标保证金,他通过小额贷款公司借了210万元,需要通过其工程队账户走资金。9月18日,王某乙的个人账户向其工程队账户汇入210万元,当天转至宋某某个人账户,该款被转走后,其就再也没有联系过宋某某。

7、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及视听资料:2012年7、8月份,其以工程投标的名义向王某乙和张某丁二人分两次借款三笔,共计394万元,月息4.5分,期限三个月,到期后没有钱还,就说要延期,月息涨到6分,共计支付利息58.5万元,同时偿还了4万元本金,尚欠本金390万元。该款其并未用于招投标,一部分用来偿还别人的借款利息,另一部分用来投资贵金属。公安机关对上述供述制作了同步视听资料。

四、2012年8月,被告人宋某某编造谎言,以工程招投标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濉溪县居民刘某丙借款,并承诺支付高额借款利息,骗取刘某丙200万元,用于投资贵金属,除支付5万元利息及5万元服务费外,余款未还。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中国银行客户回单、借据:2012年8月19日,宋某某订立借据向刘某丙借款200万元,期限3个月,保证人陈某乙。当日,刘某丙中国银行账户汇入宋某某账户190万元。

2、被害人刘某丙的陈述:2012年8月,宋某某通过朋友陈某乙找其借了200万元,当时宋某某说他在阜阳中标了一块土地,需要现金周转,其将190万元(扣除当月5万元的利息及5万元的居间服务费)通过中国银行梅苑支行转账汇给宋某某,宋某某借到钱后于8月19日给其出具了一张借据,载明:借款期限三个月、利率2.5%,担保人陈某乙。宋某某借钱后还了两个月利息共10万元,未归还本金。期间其多次与宋某某联系还款之事,他都以种种原因不见面。11月28日上午,其给宋某某打电话,宋某某讲他借的200万元都用于炒黄金期货亏完了,无力偿还。

3、证人陈某乙的证言:2012年8月中旬,宋某某说他在阜阳市投标一项工程中标了,需要500万元周转资金,只要有周转资金,很快就能挣到钱。为了中标,他已经投资了几十万元,并出示了工程中标书。后其介绍他向刘某丙借钱。宋某某借钱时许诺了高额利息,其给他作担保人。宋某某当时想借500万元,刘某丙不放心只借给他200万元。8月19日宋某某给刘某丙出具借据,载明借款三个月,月利息5万元,先付两个月利息,立好借据后刘某丙就将19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借给宋某某。至11月19日后,借款期限到了,刘某丙说宋某某电话关机,联系不上了。其就连续几天不间断地给宋某某打电话,但一直联系不上。后终于联系上宋某某,宋某某说正在阜阳筹钱,马上就来还钱。11月28日中午,其又给宋某某打电话,宋某某说借款并未用于工程,都炒黄金期货亏完了,他现在啥都没有了。后就再也联系不上宋某某了。

4、证人王某甲的证言:2012年8月19日,宋某某与其朋友陈某乙一起找到刘某丙,宋某某说他在阜阳干工程中标了一块土地,需要向刘某丙借款500万元用于周转,当时刘某丙没有那么多现金,就通过银行转账汇款的方式借给宋某某200万元,宋某某出具了一张借据,陈某乙作为担保人,借款期限三个月。直至11月28日宋某某都未归还该笔借款。

5、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及视听资料:2012年8月,其以工程投标的名义找到陈某乙,让他帮忙介绍向刘某丙借钱,陈某乙听说是到阜阳做工程投标急需用钱就同意了,其向刘某丙借款200万元,陈某乙作担保人,月息2.5分,期限三个月,其一共付了15万元利息,200万元本金未还。该笔借款未做招投标,都用来投资贵金属了。公安机关对上述供述制作了同步视听资料。

五、2012年6月至9月,被告人宋某某编造谎言,以工程招投标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濉溪县居民缪某借款,并承诺支付高额借款利息,骗取缪某40万元,用于投资贵金属,除支付1.2万元利息外,余款未还。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借据二张:2012年9月27日,宋某某订立借条向缪某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3个月,月息4%;2012年9月28日,宋某某订立借条又向缪某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3个月,月息4%。

2、中国建设银行转账凭条:2012年6月28日,缪某银行账户支取10万元;同年9月29日,缪某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转账汇入宋某某账户20万元.

3、被害人缪某的陈述:2012年6月,宋某某说他要去竞标,找其借钱。其找到侄媳妇朱某乙借了10万元汇入宋某某建设银行账户,宋某某出具了借条,载明借款10万元,月息4%,借款时间三个月。至9月27日左右,借款到期了,宋某某说10万元本金先不给,仅支付了1.2万元利息,并称再借点钱。其又凑了10万元汇入宋某某账户,并将原来的欠条给他,他出具了一张20万的欠条,还是月息4%,三个月之后还。9月28日,宋某某找到其还要借钱,其问他生意干得怎么样,可保险,他说没有问题,其又找朋友周瑞秋借了20万元汇入宋某某账户,宋某某又出具了一张20万元欠条。后其打电话问宋某某生意怎么样,宋某某说生意做得不错,让其放心。此后再给宋某某打电话就不通了。

4、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及视听资料:2012年6、7月份,其以工程投标的名义找到农委的同事缪某借钱,当时说搞工程投标急需周转资金,缪某相信了并借给其40万元,月息4分,其一共支付利息2.4万元,本金至今未还。该笔借款并未用于招投标,都投资贵金属了。公安机关对上述供述制作了同步视听资料

六、2012年10月,被告人宋某某编造谎言,以工程招投标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张某戊借款,并承诺支付高额借款利息,骗取张某戊49万元,用于投资贵金属及支付他人借款利息,未予偿还。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借条:2012年10月8日,宋某某订立借条向张某戊借款55.125万元,期限5个月。

2、被害人张某戊的陈述:2012年10月8号上午,宋某某打电话说他在干一项造价两、三千万的水利工程,正在搞工程投标,现在还差80万元投标资金,想从其处周转一下,并许诺月息2.5分,期限5个月,其觉得利息挺高,借款时间不长,就同意借钱。当日下午,其从建设银行取了9万元现金交给宋某某,另通过转账方式汇入宋某某农行账户40万元,宋某某出具了一张55.125万元(含6.125万元利息)的借条。11月26日,其给宋某某打电话问工程进展如何,他说工程进展很顺利,让其放心。此后其就再也无法联系上宋某某,借款至今未归还。

 

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及视听资料:2012年10月,其以工程投标的名义找到司法局的张某戊借钱,张某戊曾听说其搞工程,借给其49万元,月息2分,期限五个月,本息合计55.125万元,其未能偿还该笔借款。该款一部分用来偿还其他借款利息,另一部分用于投资贵金属。公安机关对上述供述制作了同步视听资料。

七、2012年10月,被告人宋某某编造谎言,以工程招投标急需保证金为由,向濉溪县居民朱某乙借款,骗取朱某乙40万元,用于投资贵金属,未予偿还。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中国农业银行濉溪县支行账户历史明细查询单:卡号为“62×××12”的借记卡于2012年10月10日转支40万元。

2、被害人朱某乙的陈述:2012年10月,宋某某通过其小姑朱某甲向其借款40万元,宋某某说他正在投标一项大工程,急需工程投标保证金,一旦工程投标结束就归还。2012年10月10日,其通过农行账户62×××12一次性转汇入宋某某账户40万元,此后就再也未见过宋某某。

3、证人李某乙的证言:其与宋某某于2013年1月17日离婚。2012年9、10月份,宋某某说烈山洪庄子新农村建设工程正在招投标,急需用钱,其帮他向朱某乙借了40万,宋某某说用月把的时间,至今未还。

4、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及视听资料:2012年10月,其以工程投标的名义找到弟媳妇朱某甲帮忙借钱,朱某甲找她搞工程的侄子朱某乙借款,朱某乙相信了其借款是作为招投标的周转资金,就借其40万元。该款其并未用于招投标,而是投资了贵金属,至今未偿还。公安机关对上述供述制作了同步视听资料。

八、2012年2月至8月,被告人宋某某多次编造谎言,以工程招投标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先后向濉溪县居民曹某、淮北市相山区居民李某乙借款,分别骗取曹某、李某乙14万元、28万元,共计42万元,用于投资贵金属及支付他人借款利息,未予偿还。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2012年2月7日,曹某中国工商银行账户给宋某某汇款7万元,同日宋某某账户存入7万元。

2、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李某乙工商银行账户于2012年2月10日汇入宋某某账户10万元。

3、被害人曹某的陈述:2012年2月,宋某某说他接了一项工程,正在搞招投标,缺活动经费,要借14万元急用,几天后就还,并说等工程中标了,让其承包水电活,其就相信了。2月7号,其通过濉溪县工商银行账户汇入宋某某账户两笔款,每笔7万元,至今未还。

4、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2012年4月,宋某某说他搞工程投标急需用钱,让其帮他借13万元,还说年底还钱时再给点利息。后其找到表妹冀某借了13万元交给宋某某,此款至今未还。宋某某还通过其向干妹妹赵元芳借款10万元,借朋友孙某12万元,已还10万元,尚欠2万元,借其弟妹朱某甲3万元,该28万元均由其经手借的,借钱时宋某某都是说搞工程投标急需用钱,让其帮忙转着用用,过一段时间就还,还许诺给点利息。2012年11月25、26日,宋某某交给其一沓打印好的材料,标题是“我的交代”,内容是他近年来借钱、借高利贷炒股、炒黄金期货的事,还有很多账单,他在材料中说现在外欠2000多万元。

5、证人冀某的证言:2012年4月的一天下午,李某乙说宋某某在搞工程投标,让她帮着来借13万,其就答应了,李某乙说年底还钱,但一直未还。

6、证人孙某的证言:2012年春节前后,宋某某的前妻李某乙称宋某某搞工程需要借钱,并向其借了2万元。

7、证人朱某甲的证言:其通过姐姐李某乙共借给宋某某两次钱。第一次是2012年3月,李某乙说他前夫宋某某干工程急需2万块钱,其就交给李某乙2万元现金,李某乙给了宋某某。第二次是2012年7、8月份,李某乙打电话说宋某某还要借钱,宋某某也打电话说要借二、三十万,其家里没有那么多钱,就给宋某某汇了1万元。后来其向宋某某要钱,他说无力偿还,此款至今未还。

8、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及视听资料:2012年3月、10月,其以工程投标的名义向妹夫曹某借过三次钱,共计24万元,已归还10万元,尚欠14万元。该笔借款一部分用于偿还其他借款利息,另外的用于投资贵金属。此外,还以工程投标急需用钱为由让李某乙找她同学孙某等人借了几次,其支付了4.6万元利息,并偿还了10万元本金,尚欠28万元。此款也被用于投资贵金属了。公安机关对上述供述制作了同步视听资料。

另查明:2012年11月28日,被害人刘某丙向濉溪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报案称,其被宋某某诈骗现金200万元。濉溪县公安局经侦查发现,2012年8月宋某某谎称自己在阜阳市干工程生意刚中标一块土地,急需200万元现金作为周转资金,以此向刘某丙借钱,并承诺支付高额利息。刘某丙信以为真,通过转账方式借给宋某某200万元,借款期限期满后,刘某丙多次向宋某某催要借款,宋某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2012年11月28日,宋某某通过电话告知刘某丙称,借款时欺骗了刘某丙,工程中标一事纯属捏造虚构,所借200万元均用于股票、期货等风险投资,现已挥霍一空,无法还钱。次日,刘某丙收到宋某某邮寄的自首材料。宋某某在该自首材料中交代其从2007年开始投资股票、期货等风险投资,一直处于亏损状态,便利用诈骗刘某丙同样的方式多次在濉溪、淮北实施诈骗,共计诈骗2321.13万元,现2000余万元诈骗款均被其投资亏损及挥霍开销。2013年1月5日晚,宋某某在涡阳县丹城镇其小姨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在侦办案件过程中,从六家贵金属交易平台追回宋某某诈骗赃款1005.0372万元,按照追款情况及每位受害人被诈骗数额所占总诈骗数额的比例计算,按85.1%比例将部分赃款返还给十名被害人,其中杜某等三人以该借款有房产抵押自己未被诈骗为由,暂未领取追回的部分赃款。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及视听资料:上述靠哄骗的方式借来的钱一直以来都是在拆东墙补西墙,借钱后还利息、炒股票、炒黄金,最终都亏完了。2011年11月,其开始正式投资贵金属。先后投资了湖南维财贵金属交易平台(投资542.2万元,亏损428.41万元)、无锡君泰贵金属交易平台(投资482.5万元,亏损256.45万元),久方贵金属交易平台(投资463.1万元,亏损233.1万元)、世纪贵金属交易平台(投资266.5万元,亏损121.82万元)、圣荷西交易平台(投资14.5万元,亏损5.55万元)、中正贵金属交易平台(投资380.3万元,亏损167.12万元)、皇亚贵金属交易平台(投资219.1万元,亏损32.77万元,另欠其“返点”款18.63万元)、祥贵贵金属交易平台(投资155万元,亏损85.4万元,另欠其“返点”款24.38万元)、海通贵金属交易平台(投资10万元,亏损3.72万元)、亚洲第一商人交易平台(投资7.1万元,亏损2.99万元)、国润贵金属交易平台(投资425.8万元,亏损234.1万元)。公安机关对上述供述制作了同步视听资料。

2、被告人宋某某制作的“我的交代”材料及附表、附件(各交易平台资料影印数据、银行卡明细清单等):载明宋某某借款、投资股票、金银平台及资金的流动情况。

3、濉溪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的宋某某诈骗案破案经过说明、退赃情况说明:载明本案的发案经过、濉溪县公安局的追赃及返还赃款情况、宋某某系被抓获归案。

对被告人宋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刘某甲借款中的500万元不应计入诈骗数额的辩护意见,经查,宋某某借款时虽然交付刘某甲房产证及土地产权证,但并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不得对抗第三人,刘某甲的权利亦无法由此得以实现,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因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宋某某归还的部分本金及支付的利息应从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故宋某某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钱款共计1677.3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宋某某归案后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其诈骗人数众多、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且案发后未能主动退赃,依法不足以对其所犯诈骗罪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宋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赵媛媛

代理审判员 魏 灿

人民陪审员 刘 帅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 威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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