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金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7-29阅读量:(1384)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翠屏刑初字第38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某某,男,19××年××月××日生于浙江省临海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绑架罪于2000年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于2007年1月1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2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宜宾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世林,四川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以宜翠检刑诉(2012)8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2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欧阳卓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某及其辩护人李世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金某某的辩护人李世林对指控事实无异议,提出金某某系犯罪未遂,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等辩护意见,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期间,被告人金某某为贩卖非法制造的发票,印制了联系人为“王小强”等代开各地区发票的名片交由他人在宜宾市翠屏区进行散发。客户通过名片上的电话联系到金某某,与其谈妥代开发票具体内容及费用后,金某某将从他人处所购空白假发票利用自有设备进行制作来售与买家。

2012年1月的一天,一买家与金某某联系后好购票事宜后,金某某按其要求制作好一份票面金额为227400元,发票号码为00015083的四川省宜宾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后在宜宾市翠屏区按买家要求送至赵某某手中。

2012年3月14,公安民警接群众举报后,经侦查于次日将被告人金某某抓获,并从其租住的翠屏区南岸街道金沙苑小区1栋1单元5楼16号房屋内查获宜宾市国税通用机打发票、宜宾市地税通用机打发票等各类空白发票共300余份等物,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作案事实。经鉴定,发票号码为00015083的四川省宜宾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及公安机关从金某某处扣押的上述发票均系假发票。

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处警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池某、周某、张某某、赵某某证言,鉴定意见书,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信息资料,被告人金某某供述与辩解及其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普通发票,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金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在诉讼过程中,金某某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在庭审中认罪、悔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金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15日起至2013年6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程 勇

代理审判员 李小彬

人民陪审员 杨开新

二〇一三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杨映珍

刑事辩护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