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与孙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7-28阅读量:(1336)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聊东民初字第4060号

原告:袁某,个体工商户,住聊城市。

委托代理人:林树智,山东鲁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瑞月,山东鲁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农民,现住茌平县。

委托代理人:丁燕,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希文,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袁某与被告孙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瑞月、林树智,被告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丁燕、胡希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媒人介绍认识,双方于2013年10月6日订婚。原告按照习俗,除去各种花费外,给付被告彩礼共计42700元。经过一段时间的交流后,原告发现与被告没有共同语言,不宜再与被告谈婚论嫁,遂与被告协商返还彩礼事宜,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返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彩礼42700元。

被告辩称:一、原告起诉被告返还的彩礼数额与实际支付的彩礼数额不符,实际为34200元,因为被告已按习俗返还原告3800元;二、原告支付的彩礼已全部用于二人的共同生活及共同经营的电动自行车维修部,被告将订婚时收受的礼金全部用于订婚后的共同生活及购进电动车和电动车零部件,没有任何剩余,除此之外,被告还将自己的钱投入该电动车维修部;三、原告所述分手原因与事实不符。原、被告于××××年××月开始同居生活,直至××××年××月原告提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前,原、被告一直生活的非常和谐,二人分手原因主要是原告要求结婚,而二人均未达到法定婚龄,不符合结婚条件,被告想等符合结婚年龄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原告不同意,才导致分手,并非是两人没有共同语言;四、原告将属于被告自己所有的存款擅自转入原告帐户的款项,依法应当予以返还。××××年××月原、被告因结婚事宜没有协商好,导致分手,分手后原告将被告8346元的存款转入自己银行卡内,此款应当返还;五、原、被告同居期间共同经营的电动车维修部现已增值,对于增值部分依法应当予以分割;六、因原告提出解除婚约,返还彩礼,那么在订婚时,被告父母支付的改口费、亲属支付的见面礼原告应当一并返还。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年××月开始同居生活,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订婚时,按照风俗习惯,原告支付被告彩礼38000元,被告返还给原告3800元,原告支出部分酒席和烟酒糖等费用,原告的父母及其亲属给付被告部分改口费,被告的父母及亲属也给付原告部分改口费。至××××年××月左右,因原、被告协商结婚事宜未果而致双方产生矛盾。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部分陈述在卷佐证。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本院审查,客观、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确认为有效证据,依法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被告提交了关于原、被告共同经营的电动车门市部的若干证据,用以证明被告用彩礼购买配件、支付货款,原告有异议,认为资金均为原告所有,不是被告用彩礼支付的。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提交的该部分证据与本案无关联,也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故对其效力问题不做认定。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本案原、被告在订婚时,原告以结婚为目的给付被告的彩礼,原则上应予返还,但因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同居生活一段时间,故被告应酌情返还原告部分彩礼,本院酌定按(38000-3800元)×30%=10260元为宜。原告主张的改口费、置办酒席等的费用,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主张的改口费、见面礼,亦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属个人所有的存款及分割电动车维修部的增值部分等诉求,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可另行主张权利,本案不予处理。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孙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袁某彩礼现金10260元;

驳回原告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68元,由原告负担658元,被告负担2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武素芳

人民陪审员  薛冰冰

人民陪审员  梁荣荣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林永雪

婚约财产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