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某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支行与某某家居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陈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7-28阅读量:(1104)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湖安商初字第372号

原告:中国某某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支行。

负责人:俞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学志,浙江学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家居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

被告:陈某某。

被告:杜某鹏。

被告:郑某某。

被告:何某某。

原告中国某某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支行为与被告某某家居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居公司”)、陈某某、杜某鹏、郑某某、何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起诉,经审查,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冯萍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负责人俞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学志,被告陈某某、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家居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某某、被告杜某鹏、何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邮储湖州支行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家居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50万元;2.判令被告家居公司偿还原告利息14408.33元(利息从2014年7月20日起算至2014年8月8日,其中2234.95元已支付),并支付罚息(罚息从应付未付欠款本息3512173.88元为基数,按罚息年利率11.7%,从2014年8月8日算至上述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1.16元已支付):3.判令被告家居公司支付律师费78500元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包括不限于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4.判令被告陈某某、杜某鹏对被告家居公司的上述1-3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原告就被告郑某某、何某某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安吉县递铺镇云鸿西路南侧安吉转椅市场(房产证号:安房权证递铺字第××号)及安吉县递铺镇递铺南路19X号(房产证号:安房权证递铺字第××号)房产的拍卖、变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庭审中,原告向本院举证证据如下:

1.小企业授信额度合同、小企业最高额保证合同、小企业最高额抵押合同、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各一份;

2.房屋他项权证、房产证、土地证复印件各一份;

3.小企业额度借款支用单、借据各一份;

4.贷款受托支付申请书、受托支付单、受托支付付款通知书各一份;

5.活期帐户明细二份;

6.小企业信贷系统逾期欠款情况截屏一份;

7.律师收费标准、汇款凭证、委托书、发票各一份。

被告家居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某某、被告杜某鹏、何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在答辩期间内未作答辩,视其自行放弃诉讼权利。被告陈某某、郑某某对上述证据无异议。经本院审查,原告上述所举证据符合有效证据的形式要件,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认定。

本院依据认定的证据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2013年8月5日,原告与安某某鹏家居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鹏家居”)签订《小企业授信额度合同》一份,约定了最高授信额度为人民币350万元,有效使用期限自2013年8月5日至2015年8月4日。同日,某鹏家居与原告签订《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约定:某鹏家居向原告借款350万元,用于经营周转,期限为12个月,按月付息,结息日为每月20日,到期一次性还本;借款人未按约偿还本金,原告有权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对欠付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利率按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50%确定;借款人未按期支付到期未清偿债务,原告有权行使担保权等。被告陈某某、杜某鹏与原告签订《小企业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陈某某、杜某鹏为某鹏家居与原告签订的《小企业授信额度合同》项下授信额度内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担保最高债权额为6417000元。被告郑某某、何某某与原告签订《小企业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约定:被告郑某某、何某某自愿以郑某某名下的位于安某县递铺镇(现昌硕街道)的房屋产权证号为安房权证递铺字第××、01363X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安某国用(2005)第X号、(2001)字第40X-58X号的房产为金鹏家居与原告签订的《小企业授信额度合同》项下授信额度内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被担保最高债权额为6417000元。担保的主债权确定期间为自2013年8月5日起至2020年8月4日止。上述担保范围为合同约定的被担保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费用等。后原告依法取得抵押物他项权利证书。2013年8月9日,原告向金鹏家居发放贷款350万元,借款借据明确了借款期限自2013年8月9日至2014年8月8日,年利率为7.8%。某鹏家居正常支付借款至2014年7月20日,借款到期后,未能清偿借款。截止2014年8月8日,金鹏家居仅支付当月利息2234.95元,尚欠原告本金350万元及利息12173.38元。至今某鹏家居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被告陈某某、杜某鹏、郑某某、何某某也未履行担保义务。

另查明,安某某鹏家居制造有限公司(某鹏家居)已先后于2014年2月14日、2014年11月16日经工商部门核准,将企业名称变更为某某家居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家居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杜某某,公司类型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原告为提起诉讼,支付律师代理费78500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某鹏家居及被告陈某某、杜某鹏、郑某某、何某某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自签订时依法成立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某鹏家居未按合同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因违约继续,导致纠纷成诉,原告为实现其债权,聘请诉讼代理人提起诉讼,为此支付的78500元律师服务费用在《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合理范围内。故金鹏家居应按约承担继续履行清偿借款本息并支付罚息、复息、实现债权费用的违约责任。安吉金鹏家居制造有限公司变更为某某家居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变更前的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因被告家居公司的违约,原告诉称明确表示双方新的债权债务不可能发生,依据法律和合同约定,原告作为最高额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基于确定的债权,原告有权要求实现抵押权。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被告家居公司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原告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原告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家居公司立即偿还尚欠的借款本金及支付按合同约定计收的利息、罚息、复利、实现债权费用,要求对被告郑某某、何某某的抵押物实现债权,及要求被告陈某某、杜某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某家居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某某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5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息(自2014年7月21日起至2014年8月8日止,按年利率7.8%计付利息并扣除2234.95元;自2014年8月9日起,按年利率11.7%计收罚息,欠付利息按年利率11.7%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至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

二、被告某某家居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实现债权费用78500元。

三、被告某某家居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履行的,准予对被告郑某某名下坐落于安吉县昌硕街道安吉转椅市场、递铺南路房屋产权证号为安房权证递铺字第××、1363X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安吉国用安吉国用(2005)第X号、(2001)字第40X-58X号的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原告中国某某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支行对变价后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项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郑某某、何某某在原告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被告某某家居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陈某某、杜某鹏对判决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陈某某、杜某鹏在实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某某家居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773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22773元,由被告某某家居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郑某某、何某某、陈某某、杜某鹏负担;现原告已垫付,限上述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冯 萍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费丹枫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