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7-22阅读量:(1263)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郓民初字第2010号

原告:张某,郓城县政府某某所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王晓旭(一般代理),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凯(一般代理),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郓城县委办公室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陈秀丽(一般代理),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

原告张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委托代理人王晓旭、张凯,被告杨某及委托代理人陈秀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不久,被告就生了一场大病,原告对其进行了无微不至的照顾,但是被告对此毫不领情。2014年元月,原、被告双方共同从银行贷款289900元,用于家庭投资,投资后,被告担心承担债务,对外一直宣称已经和原告离婚,为此双方多次发生激烈争吵,并分居几个月。现双方已基本不再联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要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共同债务由原、被告共同承担。

被告杨某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于××××年××月经人介绍认识,12月3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均属再婚,但原、被告彼此都非常珍惜这份来之不易的婚姻,婚后原、被告夫妻关系一直很好,尤其在被告2003年患有严重疾病,原告给了无微不至的照顾,病情才逐渐康复。康复后原、被告夫妻感情更加恩爱,被告在家主持家务,原告在外从事自己的事业,互帮互助家庭幸福美满。婚后被告工资全部交给原告支配,原告经营“某某”多年,被告没有反对,没有想到原告投资越来越大,被告看到这是一种骗人的行为不同意,原告就大哭大闹,被告好言相劝,但原告不能理解,并于2014年4月不再和被告同居生活,被告认为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如果原告能够理解被告的良苦用心,被告相信夫妻关系会和好如初,所以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于××××年××月经人介绍认识,12月3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原、被告均属再婚,婚后无子女。2014年4月原、被告因家务琐事闹矛盾,分居至今。

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等书证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再婚多年,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然因家务琐事闹矛盾,导致夫妻感情有些疏远,但原、被告之间并无大矛盾,只要原、被告珍惜夫妻感情,夫妻关系是能够和好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解爱军

审 判 员 王瑞菊

人民陪审员 吴爱玲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侯桂楠

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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