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7-20阅读量:(1373)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思民初字第3025号

原告黄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代理人李朝晖,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代理人刘永金,福建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展煌,福建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蕾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独任审判,分别于2015年3月5日、2015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朝晖、被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永金、陈展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自2011年底分居至今。原告于2014年5月23日起诉离婚,经(2014)思民初字第788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该判决书于2014年7月18日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后双方夫妻感情并未改善,现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陈某辩称:一、被告同意离婚。二、以下夫妻财产应平分:1、位于厦门市洪文六里××栋××室的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享有一半份额;2、自××××年××月××日至今原告住房公积金账户累计的住房公积金系夫妻共同财产,应按一人一半进行分割;3、自1998年至今原告养老金账户个人实际交付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按一人一半进行分割;4、原告银行存款、股票账户、保险理财等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按一人一半进行分割。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双方与各自子女共同生活,未再生育子女。原告就职于厦门航空有限公司。被告原工作于厦门柯达公司,2005年后无业至今。1995年,原告购买公司福利房,地址为厦门市思明区莲花五村龙华里×××栋×××室,面积73平方米,1999年,因原告公司集资建房,经原告申请,将原房屋退回公司,换成厦门市洪文六里×××栋×××室房屋,新房面积114.7平方米,原、被告共交付房款116390元。原告于2014年5月23日起诉离婚,经(2014)思民初字第788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该判决书于2014年7月18日发送法律效力。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单位证明、民事判决书、生效通知书,被告提供的《厦门市公有住宅买卖合同书》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确认双方感情破裂,同意离婚,故原告诉请解除婚姻关系,本院予以支持;对双方夫妻共同财产,作如下分割:

1.厦门市思明区洪文六里×××栋×××室房产。现原、被告一致同意仅就讼争房屋份额进行分割,并在今后房屋出卖时配合对方办理房屋买卖手续。原告主张因该房产系原告用婚前原有的单位福利房以旧换新,该房产中的73平米系原告婚前财产。本院认为,原告婚后所置换的房屋地点、楼层均与其婚前房屋不同,其价值亦不相同,不应简单以婚后讼争房屋面积抵扣原告婚前房屋。根据《厦门市共有住宅买卖合同书》显示,该房屋建筑面积为114.7平米,每平方米价格为1293元。不超标面积房价为117131元,超标面积房价为23911元,实际工龄折扣金额7083元。最后购房总价为116390元(117131元×85%+23911元-7083元)。该价格与1999年厦门住房市场总体价格水平相当,并未体现以原告婚前住房价值进行抵扣。根据被告提供的住房申请表显示,该讼争房屋系原告以“改善住房条件”为理由办理退小换大手续而取得,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单位福利房的分配通常依据员工婚姻状况、夫妻双方工龄等多重因素,故应认定讼争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考虑到讼争房屋确系原告以退还婚前住房为条件向单位申请以小换大取得,原告对于该房屋的取得具有较大贡献,根据公平原则,故酌定原告拥有厦门市思明区洪文六里29栋501室房产60%的份额,被告拥有该房产40%的份额。

2.养老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根据查明事实,原告住房公积金账户总额为166521.4元,被告住房公积金账户总额为6.8元。原告共缴交养老保险193661.7元,被告共缴交养老保险59934.34元。其中个人缴交的养老保险部分经原、被告确认,应按29%的比例计算,折抵后原告应补偿被告住房公积金及养老保险金合计102647.77元。

3.银行存款及股票证券。原告银行存款现为10023.52元,厦门证券账户余额5.4元,国泰君安证券账户余额43.85元。被告建设银行及中国银行存款现合计224元。折抵后原告应补偿被告银行存款及证券价值合计4924元。

4.商业保险单。经审理查明,原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共购买六份保险,其中平安鸿利保险单(保险单号××××××××)已经退保并退费8211.39元。平安康盛保险单(××××××××)已经退保并退费,退费金额5519.34元。上述退费均由原告掌握。新华保险(保险号码××××××××)缴纳三期后因未按时缴费已经失效,根据该保险合同现金价值表,该保单3年末现金价值为15240元。此外,原告还以其儿子黄某伟为受益人分别为其投保平安世纪赢家终身寿险(保险合同号××××××××,根据保险公司出具的年度报告,其保单现金价值目前约为1935.12元;投保平安福终身寿险(保险合同号码××××××××),现金价值目前约为704元;投保平安尊御人生两全保险(保险合同号码××××××××),现金价值目前为7572元。

另查明,原告以被告为受益人投保人寿保险(保险合同号码××××××××),现金价值目前约3500元;投保平安人寿保险(保险合同号码××××××××,现金价值双方同意按5000元计算。

以上保单现金价值抵扣后,原告需补偿被告保单现金价值合计15341元。

5.原告主张被告应返还其婚前所有的首饰,在本院主持下,被告当庭归还原告白金项链一条、黄金项链一条、黄金坠子一个、黄金戒指一个,上述财产确认为原告婚前财产,不再另行分割。原告主张被告还有两条黄金手链未返还,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亦予以否认,原告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告黄某应补偿被告陈冬梅财产补偿款合计122912.77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黄某和被告陈某解除婚姻关系;

二、厦门市思明区洪文六里×××栋×××室房产系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原告黄某拥有该房产60%的份额,被告陈某拥有该房产40%的份额。原、被告应于该房产出卖时配合对方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

三、原告黄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陈某财产补偿款合计122912.7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09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104.5元。款项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孙 蕾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谢茜茜

离婚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