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甲与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6-24阅读量:(1251)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冀1002民初700号

原告李某甲。

委托代理人张利利,河北张克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巩某。

委托代理人肖苏,河北天源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杰,河北天源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甲与被告巩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海潮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利利、被告巩某、被告委托代理人肖苏、张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在廊坊市安次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李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子李某丙。自2014年6月份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后为了孩子原告撤诉,但被告还是拒绝回家照顾孩子,原告多次找村委会以及邻居调解,被告均以各种理由不同意回家生活,因此,原被告感情破裂。婚后一双儿女一直跟随原告父母生活。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子女李某乙、李某丙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感情没有破裂。被告因生产两个孩子致使不能再生育,为了两个孩子能健康成长,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李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子李某丙。原告于2015年初向廊坊市安次区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于2015年6月8日向法院申请,自愿撤回了对被告的起诉。

庭审中,原告陈述,被告拒绝回家照顾孩子,也不同意回家生活,原被告婚姻已名存实亡。婚生女李某乙、婚生子李某丙由原告抚养,被告不支付抚养费。对此,被告不予认可,认为原告以要求被告在家照顾孩子为由阻拦被告外出工作,被告在家照看子女及原告爷爷奶奶已经非常辛苦,后被告外出工作了一年,在此期间原告没有外出,在家也不帮忙照看孩子,并且经常因琐事与被告争吵。为了孩子,被告不同意离婚。婚生女李某乙、婚生子李某丁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二人抚养费共计2500元。

关于共同财产及债务,原告陈述,原被告无共同财产,对此被告不予认可,认为有一处房产在原告名下,房子是原告婚前的,而婚后该住房有改装翻修,而后用于出租,被告要求分割此房出租7年的房屋租金。但双方均未提交证据。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民事裁定书、在职证明、诊断证明、住院病案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虽因一些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猜疑,但不足以说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被告婚后生育一双儿女,现均为幼儿时期,原被告离婚对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极为不利,只要原被告互谅互让,相互理解,双方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家庭感情,共同面对困难,解决分歧,共同为家庭的美好明天去努力拼搏,仍然是一个美好而又幸福的家庭。故对原告要求离婚及其它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巩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某甲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及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王海潮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祁靖雯

 

离婚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